对于IPO企业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的合规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一般要结合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自身合法合规的情况以及审核风向等来综合判断。
如果企业的财务状况越好,营收和利润越高,自身合法合规的程度越高,发审委对社保和公积金的合规容忍程度也就越高;如果企业自身内控差,利润之类也处于临界点,则发审委对社保和公积金问题的容忍度就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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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1、企业是否全员缴纳社保公积金;
2、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3、未缴社保公积金的原因;
4、依法补缴社保公积金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后续经营是否造成不利影响;
5、是否存在监管部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案例
(一)第三方代缴员工社保、公积金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尚未实现全国统筹,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常面临无法为外地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问题,因此第三方代缴机构应运而生,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外地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成为企业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行做法。在IPO项目中,发行人需要具备高度的合规性。
1、中介机构代为缴纳
发行人子公司天津鑫影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而是与中介机构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为员工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律师认为,首先为员工代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且天津鑫影员工较少不足发行人雇用员工人数的2%;
发行人与深圳市泛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人事事务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发行人委托深圳泛亚为发行人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住房公积服务、协助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商业保险服务、咨询增值服务等,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城市为广州、成都、东莞、重庆、佛山,协议期限自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
根据发行人说明,委托代缴的员工系发行人为客户百威“夜点”项目招聘业务推广人员。由于“夜点”项目需在广州、东莞、成都、重庆、佛山等地开展推广活动,而发行人在当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无法为当地的业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对此做出承诺承担相应损失。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当地无分支机构,无法为业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故委托第三方代为缴纳,具有合理原因。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IPO及挂牌过程中存在中介机构社保代缴的现象,通常来讲并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但是“带病”闯关成功的仅仅是个例且风险性较大,并不具有代表性。
即便是理由充分,也不建议企业贸然尝试。踏踏实实整改、态度坦诚端正才是正道。即便是审核尺度不及IPO严格的新三板,多数企业也是选择积极整改、逐步规范。
2、关联公司代为缴纳
整改措施如下:第一,该等违规行为在华谊传媒分公司成立后已经得到纠正,分公司已经依法办理《社保登记证》并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律师根据发行人历年员工名册随机抽查员工的社保缴付情况,并由代缴公司的社保主管部门对抽查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出具证明,确认其按照法律法规正常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
第五,律师发表意见,发行人历史上虽存在社保代缴的法律瑕疵,但该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在上海市宝山区经营期间,未在上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原因为发行人的主要员工户籍均在杭州,经员工要求,发行人将其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委托其杭州核新(系发行人子公司)代为缴纳。
发行人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在迁至杭州前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上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该等不规范的情形并未损害员工的利益。且发行人实际控股人易峥已出具承诺承担相应处罚。
发行人迁至杭州后,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此,该等历史上的不规范情形并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新德国际(系发行人子公司)的员工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并由发行人统一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是新德国际原先为德力西客运的涉外分公司,2004年5月新德国际设立后,为便于集中管理,故员工仍和德力西交运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同一社会保险缴费账户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费用至今。
此外,发行人子公司德力西快递设立后,也存在员工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并由发行人代为缴纳社保的情况。
4、特殊主体代为缴纳
发行人董事长陈寅镐、总经理王超的社会保险金由新昌县勤工俭学办公室代为缴纳。2013年至2015年,陈寅镐、王超的社会保险金系由三原医药每季度或半年向新昌县勤工俭学办公室集中缴纳一次,由新昌县勤工俭学办公室代为缴纳至新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寅镐、王超社保由新昌县勤工俭学办公室代缴,系根据新昌县教体局勤工俭学办公室(新昌县勤工俭学办公室前身)于2007年8月15日出具的《关于落实部分退休人员要求落实待遇问题的回复》。
因此,陈寅镐、王超二人社会保险金由新昌县勤工俭学办公室代缴情形是有当地政府政策文件支持的,不构成违法违规情况。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员工中共有47人拥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事业编制身份,且其中8人担任董、监、高职务。
双方主要是依据教育部于2005年10月22日下发的《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该文件规定:
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要结合企业工作特点进行。
鉴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与前述事业单位编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并对该等员工进行直接管理,向其直接发放工资,且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也向发行人出具了不干扰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对该等员工进行管理的承诺;
因此,发行人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行为不会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1)发行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且无关联关系的代缴机构缴纳;
(4)《招股说明书》已就此问题做重大事项提示;
(5)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已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合规证明》;
(6)发行人已着手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报告期内代缴比例逐年下降,且报告期末代缴比例不高于5%;
(7)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兜底承诺。
(二)企业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情况
(1)发审委问询函(摘自原文)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数量众多的员工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农村籍员工购买新农合、新农保。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3)测算未按员工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对财务状况的影响;(4)未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是否会被有权部门行政处罚,如发行人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被有关部门要求按政策全额缴纳“五险一金”,损失及补缴资金的责任承担主体。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问询回复(摘自原文)
根据该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数量众多的员工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农村籍员工购买新农合、新农保。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含控股子公司)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为17,673人,其中退休返聘人员6,442人非全日制用工721人,应缴社会保险人数为10,510人,城镇保险缴纳人数7,849人,“双农保”纳人数1,675人,社保覆盖率为90.62%。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缴社保但未缴员工的主要原因系部分员工基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招股书中披露了公司存在的风险之一为“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可能造成的补缴风险”。
该公司报告期内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为17,673人,其中退休返聘人员6,442人非全日制用工721人,应缴社会保险人数为10,510人,城镇保险缴纳人数7,849人,“双农保”纳人数1,675人,社保覆盖率为90.62%。
经过中介机构的改制辅导,公司和公司管理层已充分意识到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性,并且积极采取规范措施,向员工详细告知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功能,促使员工接受缴纳社会保险,社保覆盖率持续提高。
综上所述,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保,是否违法?
2017年11月保代培训指出,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做硬性要求。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根据上述规定和保代培训意见,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已无争议。但农民工社保缴纳问题仍存在争议。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十条、二十三条,三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属于职工,依据《社会保险法》应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但同时,我国政策有不同的规定。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规定:“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3、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规定:“……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
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按照上述政策的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为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因此,农民工参加新农合、新农保是可以替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符合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拟IPO企业在符合上述相应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在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新农保的情况下,不用再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结语
律师在对发行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核查时,应当注意: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发行人,需要核查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走访并让劳务派遣单位出具由其负责缴纳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保公积金的承诺或者已按规定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说明,同时注意劳务派遣单位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核查发行人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合规性时,对于发行人可能存在的社保公积金缴纳问题,查询发行人所在地的地方规定,比如地方对缴纳基数的规定,判断发行人实行的用工制度和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符合这些规定。并对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走访,取得其开具的守法证明。
要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网站进行检索,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因为社保公积金问题受到过处罚进行网络核查,做好核查记录。
同时,要注意员工与发行人之间是否频繁发生关于社保公积金的诉讼、仲裁等争议事项,若该等争议事项频发,则须留意发行人缴纳社保公积金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最后,建议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专项承诺,由其承担社保公积金未足额缴纳产生的或有风险,以求最大程度消除该事项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