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用工单位应立即将受伤员工送至就近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转至二级(含二级)以上或社保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与就诊医生积极沟通,建议在工伤保险医疗目录的范围内用药和诊疗。
2、事故上报
3、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例如:员工因违章操作负伤、员工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暴力侵害等属于工伤。
注解: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较为严格,应满足以下条件:
(2)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
(3)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员工本人或者双方同等责任;
(4)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5)员工本人负伤、致残或死亡。
员工从工作地往返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下班途中到菜场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路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在招聘(面试)考核期间未办理入职手续受到的事故伤害;
(五)职工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交通事故的伤害;
(七)其他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事故伤害。
4、工伤认定
(一)申请认定
人力资源部接到工伤报告后,察看工伤员工是否缴纳社保。
说明:若事故伤害较轻,可简化程序酌情协商处理,但务必确保不起争议、不留隐患。协商赔付处理工作由用工单位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
(二)申请材料的要求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申请材料审核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说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在工伤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说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比如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则在该材料未出具之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暂停中止。
(六)工伤认定结论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部承办人员在提交材料后须跟踪处理,直至获得认定结论,收到员工工伤认定书后要集中妥善保管。
5、劳动能力鉴定
(一)鉴定申请
(二)申请鉴定材料各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要求均有不同,大致为以下内容:(1)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2)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3)工伤认定书原件;
(4)诊断证明、病历本、出院小结及各种化验单、报告单等医疗材料;
(5)一寸照片4张;(6)X光片及报告单。
(三)鉴定流程
(1)市级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单位申请的鉴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后,须在15日内送达员工本人签收。
(2)省级鉴定。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鉴定费用承担
6、医疗费报销
(一)未缴纳社保的医疗费用的处理
(2)工伤诊疗终结报告;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5)用工单位证明材料。
工伤医疗期内发生的护理费,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公司承担,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由侵权责任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二)缴纳社保的医疗费用的处理
工伤员工缴纳社保并认定为工伤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员工医疗期结束后,应按照社保统筹地人社局要求提供以下材料报销:
(1)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病历本、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疗票据等医疗及费用材料;
(4)工伤诊疗终结报告。
(5)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证明。因参保地人社局要求不同,提交的材料和表格会有所不同,根据人社局要求提交。
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医疗费报销:甲类药全部报销,乙类药大部分报销(约70%),丙类药不报销,差额部分由单位承担。
7、伤残待遇赔付
(一)伤残待遇内容
(二)未缴纳社保伤残理赔处理流程
(三)缴纳社保伤残理赔处理流程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伤残鉴定结论后负责向社保基金申请。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统筹地区社保基金承担,收到员工伤残鉴定结论并确认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的情况下,15日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基金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原件、伤残鉴定结论书原件、伤残待遇核准结算表等。
(2)工伤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基金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材料为: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伤残鉴定结论书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伤残待遇申请表。
(3)由公司承担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须在员工办理离职时协商确定,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说明:工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
D、具有欺骗公司行为者;
E、无法提供医院证明者;
F、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一)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按照员工出勤标准计算出的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不含加班工资)。
(三)交通事故类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四)工伤风险的规避及注意事项
①加强劳动用工安全监管,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②落实一线员工入职安全培训以及定期开展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③了解员工操作场地及设备使用情况,查漏补缺。
④落实奖惩制度,对员工在工作中的不当方式和危险行为进行处罚公示。
⑤加强现场管理,重视事故多发环节。下班前(抢速度、忽视安全);刚上班(思想不集中);工作忙时(疲惫、忽视安全)。
⑥对本年度多发原因工伤案件进行逐一防范及规避:
(四)非因公受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