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由于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张三的家长将李四及A小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经查明,A小学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在各班级都张贴了包括“课间休息时,不在教室及走廊追逐打闹”等内容在内的《班级管理制度》;在走廊也张贴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及“走廊楼梯请慢行,你谦我让脚步轻”的标牌;同时出台了《打造规范有序的班集体细则要求(修订稿)》,对包括“课间十分钟休息要求”在内的各方面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要求;还不定期组织安全主题教育班会、通过红领巾广播站进行安全教育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未能遵守学校有关的管理规定,在课间休息期间在走廊跑动,从张三身后将其撞倒,具有明显过错,侵犯了张三的身体健康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李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张三医疗费、牙齿修护费等损失2620元。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提醒您:有些读者可能会有疑问,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难道学校不应该有一定的责任吗?
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简单来说,在法律层面,教育机构对学生并不负有监护责任,只有在学校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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