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小学生在学校与同学玩闹时受伤,造成左耳听力轻微下降,如何赔偿?
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法律咨询专席解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侵权损害,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存在明显的管理过错等情形,学校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或者说侵权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学校应酌情承担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受伤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因此,建议您先与涉事学生的监护人交涉,要求他们承担孩子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如果他们不愿意承担,则可以向法院起诉。
本报全媒体记者余江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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