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律师: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市民王先生:您好,律师,我的孩子现在就读初中被同班的其他几个孩子欺负,让他现在都不敢去上学了,我也是发现他脸上有淤青追问之下才知道他在学校被人欺负了,我作为家长应该怎么办?
市民王先生:那我的孩子现在不愿意去上学,我又不敢强硬的逼迫他去学校,该怎么办呢?
市民王先生:那我们产生的损失谁来承担?
12348律师:您的孩子被同学殴打受伤,该同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您孩子的身体权,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但是由于该同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相应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作为公立教育机构,在平时的教育中除了要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外,其教师值班、校园巡查时还应当尽到对学生的安全保障,如果学校在该过程中存在不足,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市民王先生:好的,我了解了,谢谢你的耐心解答。
12348律师:不客气,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12348律师说法】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实施欺凌的初中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危害后果,与被欺凌学生之间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修正)》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348律师建议】
1、近年来,校园霸凌、校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在此情形下,建议及时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既鼓励支持受害人向校园霸凌等不法行为勇于说“不”,也严肃追究施暴者及其监护人的责任,让监护人认识到校园霸凌的危害性,注重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促使校方完善教育、管理机制,尽早发现和制止霸凌行为。对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团结友爱、和谐共处,自觉践行法治、平等、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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