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已经到账了,感谢法官阿姨!”11月16日,15岁的小王致电麻城市人民法院道谢。
小王的父母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不睦,于2012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父亲王某给母亲曾某1万元的经济补偿,婚生女小王的抚养权归曾某,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小王年满十八周岁。
此后,王某并未给付抚养费。而且,随着生活费及学习辅导费用不断增加,500元的抚养费无法满足其生活及学习开销。无奈之下,小王和曾某将王某诉至法庭,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并变更协议:自小王上初中起(2021年9月起),抚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50%计算至小王年满十八周岁。
立案后,麻城市法院将案件委派给对家事纠纷调处有着丰富经验的“家事问诊”法官黄培英。黄培英了解事情原委后,组织当事双方调解,耐心地释法明理。“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问题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离婚而终止。离婚时,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该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黄培英语重心长地说道。
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向小王、曾某支付抚养费85000元和离婚协议约定的一万元补偿。目前,这笔费用已履行到位,小王的学习生活开支有了着落。(通讯员王思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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