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74111.50元(其中案款73115.00元,执行费99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1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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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