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盘点一下征地拆迁中经常出现的违法点,如果有朋友遇到以下情况,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京康普法
1、征收主体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村委会、乡镇政府都没有权力征地。征地过程中有村委会、开发商、乡镇政府上门协商征地拆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都是不合法的征收主体,没权力决定补偿政策,也没权力跟您签订补偿协议。
2、征地批文过期
3、补偿项目不全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并且因为各地发展程度不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也有所不同。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对补偿项目遮遮掩掩,甚至是故意遗漏一些项目,这都是违法的。咱们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把补偿项目看全再签字。
4、先占地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也就说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先占地,之后才给咱们补偿其实是违法的,并且法律规定对咱们的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也就是说,只补一点点钱和迟迟不给补偿一样,也属于违法,咱们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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