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筠连商人郭永柱与代理自己借款纠纷案的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继去年11月24日和12月4日两次在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今年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
核心焦点: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事项内是否包含了诉讼保全
2016年4月21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郭永柱诉世成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郭永柱及刘孝彬与世成房产公司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世成房产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2020年12月4日的庭审中,郭永柱方认为,玉壶律所律师刘孝彬在代理郭永柱与世成房产公司借款纠纷案中,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从而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得到合法保护,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玉壶律所和人保财险成都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
玉壶律所认为,郭永柱和刘孝彬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没有特别载明委托财产保全事项。原告将保全费等转交给律师是委托代缴费行为,而不是委托代理行为,原告在后来的调解中应当知道没有进行财产保全。玉壶律所还称,2019年底筠连县法院查封的世成房产房屋是原告债权的保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原告也没有损失。
庭审前的2020年9月22日,宜宾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8年6月前玉壶律所对本所律师实行挂靠,放任刘孝彬律师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玉壶律所现任主任胡光才、原主任刘文贵在任职期间未有效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未发现和纠正刘孝彬的违法行为。给予玉壶律所停业整顿两个月的行政处罚;给予胡光才罚款5000元、刘文贵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玉壶律所未代郭永柱申请财产保全行为存在过错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归纳的案件争议核心除了郭永柱与玉壶律所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事项内是否包含了诉讼保全之外,还有该案在诉讼中未进行财产保全,玉壶律所是否有过错;玉壶律所是否给郭永柱造成损失及造成的损失程度。
高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对申请保全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该口头约定明确要求玉壶律所指派的刘孝彬律师代郭永柱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刘孝彬按照口头约定预收了郭永柱支付的保全费、申请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并制作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取得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履行了部分义务。所以郭永柱与玉壶律所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包含由玉壶律所代为申请诉讼保全的义务。
此外,玉壶律所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刘孝彬律师将其制作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递交筠连县人民法院,也无证据证明筠连县法院收到上述文书,更未能提供法院受理原告的保全申请的证据。因此,玉壶律所未代原告郭永柱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查明,世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定水盛景”楼盘全部房屋仍处于筠连县法院查封状态且该建设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郭永柱申请的涉本案财产的执行尚未完毕;玉壶律所未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过错行为,致使郭永柱财产受到损失尚不能确定,且郭永柱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损失程度。因此对郭永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余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郭永柱要求人保财险四川公司以2200万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高县法院认为由于郭永柱的损失不能确定,且保险公司与四川省律师协会签订的《四川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待损失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高县法院判决,玉壶律所返还原告郭永柱已付的保函费、保全费40811元,驳回郭永柱的其他诉讼请求;玉壶律所负担案件诉讼费884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