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3日,韦明耀律师自实习结束转入本所以来,不服从本所管理,不如实向本所汇报工作,涉嫌违法违规执业。
2021年5月25日,本所给该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于5月26日就前述问题到本所办公室接受调查质询,该律师未接受调查质询,也未就所涉嫌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辩解或申述,未向本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澄清嫌疑,公然明确答复拒不配合调查质询。
2021年6月15日,本所给该律师发出通知,明确告知本所拟给予其除名决定,如不服的可以申请听证,期限届满其并未申请听证。本所根据《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二十三条关于:“本所律师承担如下义务:……(三)遵守本所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监督和管理,参加律师管理,参与本所的活动,维护本所的形象和声誉......”的规定,对该律师做出除名的决定。
投诉请求:对韦明耀律师违规执业行为进行查处。
被投诉人申辩:
本会查明的事实:
韦明耀律师于2012年9月至2019年3月在广西荔浦市人民法院司法执行岗位工作,并于2019年3月经荔浦市委组织部批准辞去公职。2017年3月7日,荔浦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韦明耀律师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判员。2010年4月29日,荔浦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林玉彪为荔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林玉彪于2010年4月至2017年3月任荔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玉彪与何龙海等人商量在南宁市筹建律师事务所。2020年3月26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在南宁市注册成立,住所地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18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MD0231965Y,合伙人为何龙海、莫洲、黄仁荣,负责人为何龙海。其中何龙海出资12万元,黄仁荣出资9万元(原荔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玉彪指示胡东亮律师将9万元汇入恒旺所筹备账户内),莫洲出资9万元。2020年8月23日,韦明耀律师加入到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与该所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韦明耀律师一直在桂林执业。
因何龙海与林玉彪发生纷争,2020年10月6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搬迁至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号科瑞·江韵二号楼2单元1302室。2021年6月份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怀英所”)。2021年6月份,黄仁荣办理退伙和转所手续。
2020年9月16日,韦明耀律师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名义(乙方)与曾凡辉(甲方)签订一份《刑事案件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覃积磊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为辩护人,指派韦明耀律师为被告人覃积磊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2000元,该费用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同日,韦明耀律师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书》显示委托人为曾凡辉、受委托人为韦明耀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书》均未加盖律所公章。2020年9月23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载明被告人覃积磊的辩护人韦明耀律师系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7月1日,韦明耀律师向广西区司法厅提供了一份《关于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及何龙海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材料》及证据目录材料等;2021年7月6日,广西区司法厅将该材料转至南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2021年7月5日,怀英所向南宁市司法局提交一份《关于请求对韦明耀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报告》及韦明耀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材料目录等材料。2021年7月13日,南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将上述材料转至本会。
本会认为:
1.投诉韦明耀律师不服从律师事务所管理问题
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韦明耀律师长期定居于荔浦市内,怀英所也是明知和认可的。怀英所向韦明耀律师发出要求到所里参加现场会议的通知,韦明耀律师有时能到所里参加会议,有时不能,韦明耀律师提供2021年4月9日下午15时“党史学习教育.突出问题专项问题”,和2021年5月16日14时30分“全所谈心谈话会议”的会议记录,可证明韦明耀律师有参加怀英所组织的一些活动,且律师是否服从律师事务所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问题,怀英所投诉该事项,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2.投诉韦明耀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的问题
3.投诉韦明耀律师涉嫌违反法官法、律师法关于禁止执业的规定在禁业期执业的问题
根据荔浦市人民法院关于韦明耀律师辞职前身份情况的《复函》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韦明耀律师的身份符合《法官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律师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从本案证据来看,韦明耀律师于2019年3月从荔浦市人民法院辞职后二年内,于2020年期间担任了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恒桂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和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安达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执异一案的代理人,担任覃积磊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有(2020)桂03民终3225号民事裁定书、(2020)桂0305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桂03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为证。韦明耀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另外,2022年5月26日,调查员在面询怀英所时,该所主任何海龙表示律所提交报告要求有条件的撤回投诉,但没有得到韦明耀应有的回应,所以律师事务所还是坚持投诉。
综上,根据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九)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九)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投诉人韦明耀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023年8月3日
《法官法》
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律师法》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六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调查终结或者听证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听取听证庭评议报告或调查终结报告后集体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认会员存在违规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本规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违规行为显著轻微的,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