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案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四、不允许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七、施行病案号单一编号制管理(每位患者终身使用一个病案号),号码由年号+流水号组成(0900001)。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九、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十、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十二、患者入院后24小时以内在没有接受任何治疗的前提下转院、放弃治疗等,可办理退号(不写病历),但须写销号申请,经临床科室主任签字同意(申请须保存归档)。
十三、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死亡,且已经书写了死亡报告,主管医师必须书写病历。
十四、病案科回收病案后须认真检查首页项目是否完整,依序进行整理、排序、扫描、装订、登记、疾病分类、计算机管理、归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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