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服务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医疗服务概况院务公开

中山市人民医院位于中山市主城区,坐落在莲峰山麓,是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是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

一、病案借阅、调阅及复印制度

(一)病案借阅

1.影像病案网络阅览系统和电子病历系统的借阅:

(2)病案管理员审核申请人的权限范围和查询条件,并批准符合条件的病案。

2.纸质病案的借阅:

(1)纸质病案原则上不得借阅,病案借阅仅限于医院或上级主管部门医疗质量检查或临床科室疑难罕见病例、死亡病例讨论、医疗纠纷病例讨论。病案一律在病案管理科内借阅,特殊情况须报请医务部、病案管理科主任批准,病案经病案管理科备案登记方可带离病案管理科。

(3)批量病案的调阅应邮件申请,并由申请调阅人科主任签名同意方可办理。调阅的病案资料不能带出病案管理科。批量的病案应在2周内查阅完毕并归还。

(7)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正确并签名确认。

(8)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9)病案管理科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定期催还工作。借阅后归还的病案由病案管理人员审核并归档上架。

(二)病案信息资料查询制度

病案信息资料查询是我院医务人员或外单位人员由于医院管理、医疗、科研、教学、民事诉讼等工作需要从病案中检索获取的医疗信息资料。

1.本院医务人员查询:检索病历或提供编码的申请需于行政综合管理平台发送事务办理流程申请。

2.外单位人员查询:

(1)特殊情况下,外单位查询病案资料时须提供该单位的介绍信、本人工作证明及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医务部、病案管理科批准后办理。

(2)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医院医保部门了解患者情况。

(三)病历(案)的复印

1.病案管理科负责受理复印病历(案)资料申请,病历(案)的复印需在医院规定的场所办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病历。本院职工应熟悉病历复印的有关规定及流程。

2.医师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完善患者住院病历。

3.复印的病历资料范围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行。

4.病案管理科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案)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5)受理复印病历(案)资料申请时,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c.申请人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或法定指定人,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法定指定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法定指定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e.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案)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案)资料:

(a)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b)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c)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d)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案)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病案管理科受理复印病历(案)资料申请后,由专职人员负责登记、复印,加盖证明印记。专职人员认真做好复印的登记、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整理、归档工作。

(f)病历(案)资料快递服务须有专人负责登记、对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复印病历(案)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复印、邮寄,并按照中山市物价局规定收取工本费用及邮寄费用。

(g)医院复印病历(案)资料,按照中山市物价局规定收取工本费用。

二、病(历)案的封存与启封

1.患方(委托人)向医务部申请封存病历(案),或者由医务人员通知医务部到现场,接受封存病历(案)申请。

2.医务部通知病案管理科启动封存病历(案)流程。

3.病历(案)封存件原则上为复印件(必要时可封存原件)。

4.病案管理科审核封存病历(案)申请人需提供的合法证件,按照我院《病案借阅、调阅及复印制度》第三节规定执行。

5.病案管理科对病历(案)进行复印,一式三份(一份封存、一份患方留存、一份医务部留存)。医患双方共同清点复印病历(案)页数,放至封存档案袋内并封口,封口处患方(委托人)骑缝签字确认,医方在患方(委托人)签字处加盖公章,再用透明胶将档案袋上所有缝隙封好。

6.医方填写《医疗资料、病历封存笔录》,粘贴在封存档案袋的正面,医患双方封存人签字并填写日期加盖公章。

8.病案管理科负责封存病历(案)的保管工作,由库房管理工作人员登记归档。

10.环节病历的封存,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护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二)当患方(委托人)要求启封病历(案)时,患方(委托人)需向医务部申请启封病历(案),医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启动启封流程。启封病历(案)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THE END
1.医院病案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病案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https://www.ytzyy.cn/news/154.html
2.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关于病历借阅与复制的服务电话:0554-8268999 医院地址:凤台县明珠大道凤城大道交叉口 Copyright ? 2024凤台县中医院 注:本网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疗及医疗依据,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 凤台县中医院 皖公网安备34042102000206 皖ICP备19007949号-1 技术支持:安徽酷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 http://www.ftxzyy.com/show-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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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住院病案复印流程院务公开一、遵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制定此住院病案复印管理规定 二、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https://www.hdhospital.com/Html/News/Articles/11477.html
7.2023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docx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特地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详细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4.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5.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626/8114016051005104.shtm
8.门诊病历书写制度(通用10篇)第十五条 病案室受理在院病例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需通知病人所在病区负责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室。所有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过程必须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六条 医院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https://www.360wenmi.com/f/file6trj6te6.html
9.关于病案复印复制管理规定医疗制度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2002]193号文件“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特制定病案复印、复制规定,望各科室依照执行: 1、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管(死亡病人病历除外),住院病历由医院病案室保管。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https://www.xyszxyy.com/show/104.html
10.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主要修改内容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与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比较,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https://www.spph-sx.com/info/1892/229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