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问题
及诉讼服务指引
1、法院诉讼服务
1.在疫情防控期间,宿迁两级法院诉讼服务有哪些应对措施?
解答:宿迁两级法院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办公办案,对内实现视频会议会商、在线文档协作、通信沟通、事项审批、消息公文阅读等功能,确保服务不停、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2)畅通诉讼服务热线。引导律师、诉讼当事人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查询案件进展、案件延期等诉讼事项。
(5)做好网上信访接处工作。引导律师、诉讼当事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信访功能在线提交信访材料,办理申诉信访事项。
(6)进一步深化“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审务工作站、巡回审判点等平台作用,组织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等法院干警主动融入基层社区综合治理网格,为化解疫情防控引发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指导等服务,及时解决人民群众涉法涉诉问题。
2.对于法院开具的协查函、调查令受疫情影响过期怎么办?
解答: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可向法院申请重新签发,法院会依法审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当事人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解答:当事人因是新冠肺炎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但应注意的是由疫情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二、企业合同履行
4.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
三、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另外,2020年2月5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商务部将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5.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是否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原则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否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公平原则处理?
解答: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原则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公平原则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符合合同可以履行但结果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以诉诸法律请求按公平原则处理。
6.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7.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怎么办?
解答:因突发疫情导致旅游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建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8.因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装修施工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承包企业如何依法减少损失?
解答:首先发包人和承包人尽量本着协商的原则,就复工日期、复工条件进行协商,并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材料上涨、人工不能按时到位、因疫情造成的施工进展缓慢等细节考虑到位,协商谈判。因疫情影响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不能施工的,承包方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工期顺延。导致承包人停工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因疫情导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上涨的,对合同履行构成较大影响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工程价款,但当事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9.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投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参与投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学习、领会《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的要求,充分认识电子招标投标模式的意义,要打破传统投标方式的限制,及时调整,以尽快适应日益电子化的招投标时代。规范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到规范、精准投标,切勿抄袭、侥幸投标,从而提高投标效率和中标几率,推动企业更好发展。
10.疫情防控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11.已经提起诉讼的专利或商标侵权案件,因疫情防控致使未能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未能及时提出商标续展请求致使相应权利丧失的,如何处理?
三、企业公司治理
13.疫情防控期间,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4.疫情防控期间,公司高管是否仍应履职尽责?
15.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履行通知义务后是否可以延期或取消?
解答:可以。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6.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中小微民营企业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或选择主动退出或因资不抵债而被动退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股东是否仍应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解答:企业退出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组负有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义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7.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是否会得到支持?
解答:一般不予支持。对于疫情发生前业务良好且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短期资金困难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企业应积极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多措并举尽快恢复生产或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时艰,切实提振市场信心和决心。
18.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债权人应如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19.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是否可通过通信、网络等方式开展工作?
解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推荐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召开的网络债权人会议。
20.破产企业因疫情防控支出的费用是什么性质的费用,应当如何清偿?
解答:管理人为本企业疫情防控支出的费用,为了履行管理破产企业人员和财产的基本职责,属于破产费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在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如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从破产费用专项基金中拨付解决。
四、企业劳动用工
21.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劳动者故意隐瞒来自重点疫情地区、前往过重点疫情地区、与病例人员密切接触的或者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均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2.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坚守岗位,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解答:疫情防控期间,坚守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配备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进行日常体温监测,依法依规履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23.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企业停工停产等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不支付或者减少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24.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解答:职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系因病休或执行隔离措施所致,履行了合理告知义务后有别于旷工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据此为由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支付赔偿金。
25.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如何要求补偿?
解答: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加班工资。
26.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五、企业执行提示
27.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提交财产线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
28.疫情防控期间,财产保全如何实施?
解答:财产保全原则上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限,法院优先采取线上查控措施。当事人没有财产线索的,可以书面申请法院采取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对于线下财产,法院将视协助机关部门的安排,或采取事项委托,力求保全及时、高效。
29.疫情防控期间,解封事项如何处理?
30.受疫情影响逾期履行的,如何执行?
解答: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导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逾期,向法院请求予以延期的,一般予以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院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确定合理期限。
31.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办?
解答:凡涉防控疫情需要的,法院将及时有效执行。其他情况,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外出办案,特别是跨地区和跨省办案。要求采取冻结、查封、扣划等执行措施的,通过网上查控平台,执行指挥中心平台事项委托等途径进行,一般不进行线下查控。
32.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拍卖是否如期进行?
解答:疫情防控期间,中止对被执行财产的现场评估和看样。已经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并看样的,拍卖、变卖如期进行;已经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但暂无法组织看样的,先行撤销拍卖、变卖。已拍卖成交,但因银行无法放款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缴纳尾款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已拍卖成交且需现场交付、过户的,法院可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决定是否适当推迟。
六、涉“疫”行政法律提示
33.疫情防控期间,各复工企业应遵守哪些法律规定,保障工作场所、厨、卫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严防单位内部的疫情及其他传染病的传播;如未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应承担怎样的行政法律责任?
35.对违反价格规定,利用疫情擅自抬高物价或者发布足以造成人们抢购、囤货等不实信息,达到抬高物价的目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何规范?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对违反价格法律规定的,一般给予行政处罚,对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6.如何打击违规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
解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背景下,违规从事野生动物贩卖、运输的企业有可能面临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各医疗服务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38.各经营单位应如何做好公共安全卫生,防止疫情传播
七、涉“疫”刑事法律提示
39.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公司、企业等资金不足,向他人募集资金,并承诺支付一定利息,是否合法?
解答:复工的公司、企业资金不足可以通过适当的民间借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方式融资,通过民间借贷融资时,对借贷规模、借贷主体进行严格限制,不得违反金融监管法规,不得以高息为诱,不受限制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否则涉嫌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0.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复工才能免受刑事追究?
41.疫情防控期间,生产或销售防护物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何避免受到刑事追究?
42.疫情防控期间,物业公司、药店、医疗机构、交通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经营者和公路检查单位搜集很多公民个人信息,如何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43.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公司如何正确处置医疗废弃物,以避免受到刑事追究?
解答:应当妥善处理医疗废物,不得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医疗机构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损害结果,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涉嫌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45.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公司、企业能否利用此规定随意避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增值税。除上述主体,其他公司、企事业单位等纳税主体,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免税规定逃避纳税的,涉嫌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