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总工会编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指引》

“延迟复工期间”和“延长春节假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未返岗期间的职工工资该怎么发?

企业复工后要做好哪些防护工作?

......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问答

一、复工复产篇

1.疫情期间如何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2.疫情防控期间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降低用工成本以稳定岗位避免裁员?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但企业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应以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切忌简单粗暴、毫无预警的单方降薪。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4.延迟复工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

具有强制性。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延迟复工的规定是基于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具有强制性,企业应该按照要求执行。除明确规定可以提前复工的特殊行业之外,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否则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若企业不具备复工条件,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5.延迟复工期结束后对于拒绝返岗的职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应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6.复工返岗员工拒绝配合疫情防控,企业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

7.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8.复工复产,职工有哪些防控义务?

(1)应如实申报。员工返岗前,应主动向单位进行申报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行动轨迹、接触人员状况。

(2)应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戴口罩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不到人多的地方聚集。

(3)主动报告。一旦有感冒、咳嗽、发烧、腹泻、乏力等情况,应立即主动报告。如未主动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9.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哪些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

10.疫情期间如何对员工进行培训?

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疫情期间,依托“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

二、劳动关系篇

11.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2.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是否顺延?

顺延。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4.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15.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16.疫情期间能否采取电子方式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17.企业能否因为劳动者是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史,就采取拒绝录用、拒绝返岗复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就业歧视行为?

不能。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

18.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19.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具有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三、工资支付篇

20.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应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至2月13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即1月25日、26日、27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21.职工因疫情进行隔离治疗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22.延迟复工期间未上班的职工工资应如何发放?

23.能否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24.如职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时返岗,在此期间的工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

25.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延迟支付工资?

如因疫情影响企业人资、财务均无法复工的,在复工前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属于不可抗力,企业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复工后,企业应尽快发放工资。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26.按规定可提前复工的企业是否需要向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员工支付加班费?

27.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在春节延长假期上班是否应支付加班费?

四、工时休假篇

28.延长的春节假期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29.“延迟复工期间”和“延长春节假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30.春节延长假期可以用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吗?

春节延长假期不能用带薪年假进行抵充。因本次春节延长假期系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31.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带薪年休假吗?

32.疫情期间,对于加班有何特殊规定?

33.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34.因疫情防控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则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35.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是否属于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不属于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灵活办公,因延迟复工期间并不属于假期,湖北省范围内的企业员工在2月14日至复工前(周六周日除外)工作,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安排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加班,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36.疫情期间采取远程办公的企业如何进行考勤、纪律管理?

五、社会保险篇

38.企业应政府要求指派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的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39.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此类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40.职工疑似或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对疑似患者的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后由就医地来制定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中央财政酌情给予补助。(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41.疫情期间为方便失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

42.疫情期间对湖北等重点地区因疫情影响失业劳动者有什么特殊支持措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要求,对湖北等重点地区因疫情影响失业劳动者采取以下特殊支持措施:

(2)扩大保障范围。允许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其他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期限由各省确定,确保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43.疫情期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应如何缴纳?

根据《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第三条,疫情期间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44.因疫情影响逾期还款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吗?

六、劳动保护篇

46.复工企业对于工作场所应采取哪些防疫和劳动保护措施?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要求,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应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及工作场所的管理。具体措施包括:

(2)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3)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7)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8)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47.企业复工后应指导员工做好哪些防护工作?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要求,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1)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2)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48.如何确保一线医务人员轮换休整到位?

49.如何从医疗卫生机构硬件方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防护?

《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硬件设施改造,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使收治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满足传染病诊疗和防控要求。要重点改造医生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要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后勤服务,保障医务人员充足的睡眠和饮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征用医院周边酒店作为医务人员休息场所,以满足一线医务人员单人单间休息条件,并对基本生活用品保证供应。

50.如何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健康和人文关怀?

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医务人员的关怀力度,为一线医务人员和家属建立沟通联络渠道,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尽可能创造条件使其兼顾家庭。要安排志愿者或专门人员对有家庭困难的一线医务人员家属进行对口帮扶。

51.疫情期间如何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用工?

在企业复工以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如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工作,且又无法开展居家办公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福利假等。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离工作地点路程较远、需要搭乘拥挤交通工具,出于健康考虑,女职工提出希望继续延迟复工的,企业可以与其协商处理。

52.疫情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

七、关怀政策篇

53.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有哪些补助?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各地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54.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55.对参加武汉市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方面有哪些政策优惠?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参加武汉市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住房公积金使用倾斜政策:购买自住房贷款的,参照武汉市高层次领军人才的支持政策,提高可贷额度,降低缴存时限要求;支援武汉防疫工作的外地医护人员,在汉购房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地限制;对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不能本人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将代办人放宽至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

56.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享受哪些倾斜措施?

根据《湖北发布关于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人才倾斜政策措施的通知》享受以下倾斜措施:

(1)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表现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2)提高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3)对疫情防控一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晋升聘用岗位;

(4)对疫情防控一线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项目评选中予以倾斜;

(5)建立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绿色通道。

57.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升学享受哪些政策倾斜?

《关于进一步关爱和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号)明确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升学享有以下政策倾斜:

(1)享受一次性子女基础教育阶段入学入园照顾;

(2)一线医务人员子女进入高等院校学习予以照顾。

58.如何做好烈士褒扬和先进表彰工作?

59.如何大力宣传表彰一线先进典型?

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精神的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宣传在抗击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共同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职称评审中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并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做好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团队和个人的及时性表彰工作,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增强信心、凝聚力量。评选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表彰湖北五一劳动奖,名额向广大一线防疫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倾斜,大力弘扬他们在疫情防控期间所展现的甘于奉献伟大品格和迎难而上的“逆行”精神,激励全省广大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全省工作大局中。

60.能否优先提拔使用在疫情防控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

可以。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若干措施》,强化在疫情防控斗争第一线考察、识别、评价和使用干部,及时选优配强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对不胜任疫情防控工作的坚决进行调整。对在疫情防控斗争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结合一贯表现,优先提拔重用;对奋战在疫情防控艰苦危险岗位、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按规定即时提拔、破格提拔。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突出的公务员,可适当简化程序、优先晋升职级。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公安干警,可以按规定突破任职资格或者越级晋升警员职级。

第二部分

一、稳岗支持政策

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

2.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20〕13号

3.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5.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工办发〔2020〕1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4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

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1号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线上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4号

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出行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5号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费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培训平台提供线上培训与教育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4号

16.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17.湖北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8.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

二、社保支持政策

2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23.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2020年1月22日)

24.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2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2020年1月27日)

26.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

2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

30.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

31.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20〕11号

32.武汉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5号

三、关心关爱政策

3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

34.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

35.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

3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

3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

3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

40.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41.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人才倾斜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号

4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4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关爱和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号

44.武汉市委组织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人事人才激励措施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10号

THE END
1.法律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和处罚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及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http://www.cntcm.com.cn/news.html?aid=260318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A.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B.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C.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 财政部门 题目标签:信用记录记录国家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https://www.shuashuati.com/ti/dd2f6e02fb02439aa0a7743eeac786b9.html?fm=bdbds66893251aa7b2599c540643828371996
3.抗疫期间医疗机构权利义务及法律建议浅析专业论文根据除了前述权利外,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还规定了抗疫期间医疗机构的相关义务,我们据此总结如下: 1.服从抗疫安排和承担疫情救治和预防工作等义务 医疗机构作为抗疫的核心力量之一,应当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抗疫安排及相应救治和预防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第2款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https://www.lawyers.org.cn/info/41b61fde773047289d5d588da6c5005f
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 妇幼保健、 卫生计 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相关业务指导。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 《规范》 执行 。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 《规范》 的基本要求,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https://www.360doc.cn/document/34279512_1130855000.html
5.医疗卫生领域廉洁知识问答医疗卫生机构中,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一是卫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此类人员一般是公务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医疗机构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等具有职务的人员;三是受委托或者协助从事公务的一般工作人员。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规定: http://www.njxkyy.net/gxwh/xxfbxx.asp?idTypCod=00000004&idInfCod=00000028
6.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http://www.mfgclaw.com/zqkj/256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