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20]。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1]。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22]。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

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旨在对校园欺凌现象进行专项治理,通过专题教育、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等手段,从惩戒、教育、应对三个方面,规范学生行为、建设平安校园[24]。

2017年,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11部门共同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将语言及网络欺凌纳入校园欺凌范畴,提出了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组织展开家长培训、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及定期展开排查四项措施[25]。

THE END
1.国家对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法规法规 综上所述,国家对校园欺凌行为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制约。这些法律条款不仅为受欺凌者提供了保护,也为施暴者划定了红线,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校园安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定立场。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bc16ee48948caf000522
2.姚建龙: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犯罪学量刑法学网《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原则。同时,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央和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slt/fzx/2020-05-19/283630.htm
3.《第二十条》的法律角度分析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起因: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 2.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http://www.xshxy.cn/info/1382/23134.htm
4.推荐的法律资料6篇(全文)推荐的法律资料(精选6篇) 推荐的法律资料 第1篇 小学“法律进学校”宣讲资料 防治中小学校园欺凌与暴力 ——法制知识讲座 法制副校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 近年来,各地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https://www.99xueshu.com/w/filewktn7kug.html
5.法学核心期刊2019年总目录盘点(第三期)法宝盘点1632019年已近尾声,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将推出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2019年总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已推送,现推送第三期9家期刊的总目录。按照核心类型排序,同一核心类型的按照刊物名称拼音降序。 https://3g.163.com/dy/article/F0SQJDHO0530W1MT.html
6.驱散恶意,对欺凌说“不”!“在我国,校园欺凌存在着更强的隐蔽性特征,轻暴力、重侮辱的现象比较常见。与此同时,对于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欺凌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层面都尚有不足。家长和老师也缺少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处置经验。”叶庆表示,自己是一名律师,同时也是一位父亲,法律工作的背景加上深切的爱女之心,https://www.scedumedia.com/web/news/item/17815
7.远离校园暴力教学案5月16日,学校举行了校园欺凌专项整治活动启动仪式,学校安全处主任黄海军宣读了校园欺凌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学生代表15级建筑2班付小琴给全校同学发出了倡议,随后,进行了千人签字承诺,最后,学校副校长周小研做了动员讲话。 三、加强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 5月17日,学校安全处开展了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班主任专题培训。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73fs8z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