芥末堆10月20日讯近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7章69条,主要针对校园安全中的学校、政府、家长、教师、学生职责等提出了法律要求。据悉,这是河北省专门规范学校安全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从而在法律层面赋予了教师惩戒的权利。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制定防止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及时防范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发生学生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对于政府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共同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对于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学生不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实施欺凌、暴力等侵害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为打击“校闹”提供了准确的法律遵循。
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条例也给出事故纠纷处理的方式,规定,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以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进行调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从而在法律层面赋予了教师惩戒的权利。
加强师生权益保护,条例还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等作出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预防和制止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发现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以及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按照规定,学校教职工侵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实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条例探索网络平台全过程监督,并要求学校进行信息公开。
条例还对于不同供餐方式的学校,分别作出管理规定。
根据条例,设立食堂的学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对食品采购、加工、供应、留样、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并按照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台账。
将食堂进行委托经营的,应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与经营方签订包括食品安全条款的委托经营协议,加强对经营方的监督管理。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建立健全供餐安全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配送等全过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对学校安全学校不是“无限责任”,而是“有限责任”。为规范责任认定,让学校安全办学、静心育人,条例规定了学校安全事故的免责条款,规定七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七种情形分别是: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伤、自杀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当中造成意外伤害的;在校外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事故的;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条例同时规定,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在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尽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