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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校园欺凌的概念最早源自国外的“SchoolBullyinig”,目前学界和官方文件均已对校园欺凌的概念有着较为明确清晰的界定。校园欺凌又称为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校园欺凌的发生场所是学校以及其辐射范围内包括网络等场所,校园欺凌的核心要素包括动机恶意、手段多样、造成损害,具有重复性、隐蔽性、持续性等特征,是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破坏校园管理秩序的普遍性问题。常见的校园欺凌形式有肢体欺凌、言语欺凌、财物欺凌、社交欺凌以及网络欺凌等。
校园欺凌的概念虽已在法律法规中有较为全面的认定,但依不同的标准对校园欺凌进行分类,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主张,根据校园欺凌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将其界定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四类,这种以恶性程度划分校园欺凌行为,不仅是基于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和可惩性,更是依托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构建校园欺凌行为的惩戒体系。也有观点以不同阶段的形态为界,将校园欺凌划分为初期过界行为、欺凌萌发、欺凌行为,并主张针对不同阶段的欺凌形态进行预防、干预以及惩戒。校园欺凌的形成因素具有多样性,既有基于学生身心发育不成熟的个体因素,如欺凌事件当事人普遍存在人际关系处理障碍、反社会人格障碍、自控能力差、自卑情绪等情形;另外也有欠缺家庭教育、家庭关系不完整以及缺乏亲密关系的支撑等家庭因素;同时同伴关系、师生关系的紧张也是诱发校园欺凌的因素之一。
校园欺凌虽主要发生在校园内,但是校园欺凌的防治工作却是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对于欺凌行为应当分级防治,以欺凌形态、程度的不同采取日常教育预防、纪律管理约束、司法惩戒管教等措施。但究其根本,日常的教育预防才是杜绝校园欺凌的根本点。然而,如何在日常学校教育管理中进行有效且具体的预防,成为困扰教育工作者的难题。
1.法律法规对欺凌行为惩戒效果薄弱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校园欺凌的专项立法。多数时候学校管理者在面对校园欺凌时,从校园欺凌的认定到处置都缺乏具体的操作依据,校方通常尽量避免认定学生之间的冲突为校园欺凌,并更倾向于以包容的态度处理欺凌者,致使欺凌者没有受到相应的惩戒。校园欺凌的实施者因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年龄等因素无法成为刑事犯罪的归责对象,多数时候由于年龄因素导致行政处罚也无法执行,因此,校园欺凌者因现有法治制度对未成年犯的“宽宥”政策以及“惩戒”的非强制性,为欺凌行为付出的代价低,不足以达到令其畏惧的程度,反而会使其放任自身的行为,加剧其继续欺凌行为的可能性。
2.学校纪律规范对欺凌行为防控力度欠缺
现实中部分学校对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的防治力度薄弱,虽然有构建预防校园欺凌机制的意识,但尚未形成完备以及流程规范的预防处置机制;同时校纪校规对欺凌行为的惩戒力度欠缺,缺乏对欺凌行为的震慑力,多数学生并不清楚欺凌行为可能触犯的纪律规范。学校对校园欺凌防控力度的薄弱也体现在很多教师面对欺凌行为无从下手,学校未对教职工进行欺凌防控培训,教师缺乏对欺凌行为的预防、识别和处置的能力,无法针对不同形态和程度的欺凌行为适用不同的处置措施,也缺乏相应措施,致使欺凌行为因未被妥善处理而发酵成为舆情事件或发展为更恶劣更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
3.社会主体对欺凌行为防治力量分散
校园欺凌行为作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虽然发生场所在学校及其辐射的范围内,主要防治职责主体是学校,但要有效杜绝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需要社会其他力量的介入和支持。在教育部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防治学生欺凌指导以及治理方案中,都明确防治学生欺凌机制以学校为主,但是公安、法检、综治部门和社会组织需做好协调防控工作,即需要加强各部门合力,防治校园欺凌。目前我国校园欺凌的防治主体具有多样性和交互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家庭等社会组织都应当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能相互协作。防治校园欺凌的主体同样应包括政府机构、党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职能之间具有交互性。但目前针对校园欺凌的防治尚未形成完备的社会支持体系,多是以防治校园欺凌专项行动对各部门力量进行整合,缺乏详细的预防流程,未形成常态化的处置机制,各部门分工和职责范围缺乏明晰规定。
1.校园欺凌法规体系尚未形成
校园欺凌作为世界性的难题,为有效防治校园欺凌问题,多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暂无规制校园欺凌的专门立法,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将包括欺凌行为在内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这种划分方式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级干预,但是不同于治安处罚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明确性,如校园欺凌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给他人起绰号,推搡、孤立他人,或者毁损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较小但具有长期性等,都是具有危害性但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行为。这些行为无法被现有的法律法规所评价,学校依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罚时,亦无法得到当事人或者家长的认同。因此,从整体而言,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校园欺凌专门立法,致使校园欺凌在法治层面的防治和针对性不强。
2.学校层面的惩戒和救济路径不畅
有些学校的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仅停留在表面,校园层面对欺凌行为的惩戒和救济途径并不畅通。有效预防校园欺凌离不开对欺凌者的惩戒和震慑,但校园欺凌的实施者本身亦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过于严重的惩戒以及贴标签等行为,不符合双向保护原则,也使得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和发展背上枷锁。因此,从学校层面对欺凌行为进行惩戒和教育更为恰当。然而,虽然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惩戒主体混乱、惩戒权滥用或弃用、教师实施适当惩戒后师生权益保障欠缺等问题。学校层面也缺乏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的规章,教师无法针对不同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惩戒,难以对欺凌实施者起到震慑作用,也会逐渐丧失教师的权威性。
3.社会支持体系尚未构建
校园欺凌的防治需要各方助力、协同配合,但是目前我们惩治预防校园欺凌的社会支持体系尚未形成。各部门联合惩治校园欺凌缺乏常规化的机制方案,没有牵头部门来统筹各单位;各部门在预防校园欺凌中的职能定位并不清晰,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工作形态和模式不尽相同,无法发挥最大合力惩治预防校园欺凌。且由于社会支持体系的不完善,各主体之间信息共享不畅,行动标准不一致,如校园欺凌行为的程度应当如何界定,司法机关何时应当介入,何时仅在学校层面进行惩戒教育即可,尚缺乏明确标准。部分学校在处理校园欺凌时,为了避免给学生留下案底后果严重或者担心影响学校声誉,通常故意隐瞒或者拖延不报,导致校园欺凌发展成为舆情事件。校园欺凌的惩治预防需要健全完整的社会支持体系,明确牵头主体来统筹各方力量,确认各方责任与职责范围。
校园欺凌不同表现形态应该有相应的防治思路,但预防无疑是防治校园欺凌的核心。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也是将校园欺凌的预防工作放在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首位。
1.明确防治校园欺凌的各方主体责任
校园欺凌的预防主体是学校,但是仅凭学校一己之力无法承担对校园欺凌惩治预防的全部责任,应当有清晰和可操作性的责任分工才能使校园欺凌的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校园欺凌行为需要监护人配合学校进行管教,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上升为恶性暴力事件时应有公安等司法机关介入,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对欺凌实施者是否送入专门学校,需要由专门的教育惩戒委员会来认定。明确各职能机构的职责,不仅是为减轻学校的压力,而是让学校把校园欺凌的重点放在“防”上,做好校园欺凌的预防工作,将欺凌扼杀在萌芽状态,做好一般学生冲突的矛盾化解,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各职能部门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完善对校园欺凌的防控,教育主体与司法机关、社会群体协同配合,共同筑牢预防校园欺凌的防线。
2.重视对青少年的法治道德教育
防治校园欺凌行为离不开持续的法治道德教育,应通过增强未成年人对规则的认知,保有对法律的敬畏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督促其提升社会责任感,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的校园环境。目前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法治道德教育存在流于形式、内容局限,缺乏互动性,机械灌输道德法规等情形,未重视对未成年人独立价值判断的培养,致使未成年人并未真正理解道德教育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惩戒的价值内涵。
法治道德教育应当根据不同的群体开展针对性更强的课程,把握不同学校校园欺凌产生以及发展的特点,开展面向不同主体的法治道德教育。法治道德教育的对象不仅是在校学生,学校都有针对学生开设道德与法治等教育课程,但教师群体以及家长亦是参与主体,对教师增开校园欺凌的预防处置培训课程,也是防治校园欺凌中的重要一环。由于校园欺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家长在某种程度上也容易察觉校园欺凌的发生,家长的应对和处理方式得当,能阻止校园欺凌向恶性事件演变。因此,要系统广泛地开展法治教育,通过升级法治教育的形式以及内容,使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内化于心;通过重视不同群体的法治教育,扩大防治校园欺凌的参与主体,更好地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3.注重对未成年人情绪价值的引导
1.细化惩戒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惩治校园欺凌的专项法规,而从世界其他国家制定的预防校园欺凌法规来看,制定完备的校园欺凌惩治法规是必然趋势。
2.完善社会协同发力的校园欺凌防治组织
校园欺凌的防治工作是一个涉及教育、心理、管理与法律的综合治理工程,需要综合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惩治预防校园欺凌的合力。主体之间应形成信息共享、联合统筹的整体,将各主体参与校园欺凌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标准统一。
3.学校应构建完备的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还要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防治校园欺凌的专题培训和学习,使其能够准确识别、及时干预,正确处理学生之间常见的矛盾和冲突,对于疑似校园欺凌事件,能够根据学校的处置预案和流程,及时规范处置。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以及思想认知程度,开展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培养学生应对暴力侵害和欺凌的能力,向学生渗透反欺凌的理念;可以针对本班学生的情况进行教育干预,教育学生管理自己的情绪,学会共情与尊重他人。教师察觉有潜在的学生欺凌事件萌芽时,应及时对欺凌行为进行制止,对欺凌事件的当事人予以跟踪教育辅导,并核查、上报。
4.形成家校合作协同育人格局
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能给未成年人提供足够的心理支持,能减少未成年人卷入校园欺凌的风险以及降低其受到的伤害。家庭教育的优化亦是防治校园欺凌的关键。父母对孩子的成长具有天然的影响力,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性格养成以及交往能力影响较大。因此,父母要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帮助孩子树立信心,提升孩子的交往能力与抗挫能力,通过家庭支持来减弱欺凌带来的伤害。
在校园欺凌的防治工作中,家长和学校是协同育人的共同体,家校之间要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反馈渠道。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培训,提升家校沟通的效果,构建和谐的家校协作模式。提升家长参与校园欺凌防治的参与度,可以通过家长参与防治校园欺凌政策的制定、邀请家长代表参与校园欺凌防治委员会工作、定期反馈沟通等形式,监督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