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第一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明刚盗窃药店虫草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捅死药店老板,属于转化型抢劫情形,应认定为抢劫罪,且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从重处罚情节。
知识点二:酌定不起诉
电视剧中有一个情节,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明强犯盗窃罪,但因盗窃虫草价值不高,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那么何为酌定不起诉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可知,酌情不起诉乃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诉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知识点三:公诉人是否应当将起诉书中所列证据向法庭全部出示完毕后才能结束控方举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举证,一般应当全面出示证据;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一般应当出示证据的全部内容。”由此可知,公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将起诉书中所列证据向法庭全部出示完毕后才能结束控方举证。
知识点四:公诉人告知证人应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是否属于“威胁”证人的情形?
威胁乃指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对方从心理上感到恐惧,并据此认为自己及其家人有遭遇危险的可能。而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告知证人应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属于询问证人的规范和必经程序,并不属于威胁证人的情形。
知识点五:疑罪从无VS刑疑惟轻
狭义的“疑罪从无原则”指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无罪。而广义的“疑罪从无原则”不仅包括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时应认定为无罪,还包括“刑疑惟轻原则”,即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重罪还是轻罪的情形下,应认定其为轻罪。而狭义上的“疑罪从无原则”与“刑疑惟轻原则”统称为“疑点归于被告人原则”。
知识点六: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本集有一个情节,公诉人高剑因在庭审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刘明强和刘明刚的DNA,法庭决定案件延期审理。那么问题来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下案件应该延期审理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知识点七:风险代理or法律援助
本集有一个情节,一个农村来的大姐拿着房屋的抵押款10万元找律师,并对律师说:“只要你不让我孩子坐牢,这10万元都给你。”律师说:“我这边收费是20万元起,建议你找一下法律援助,可能会不要这么多钱。”
这里涉及到两个法律知识点,一个是风险代理,另一个是法律援助。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所谓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根据法律援助申请或通知,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第二集知识点
知识点八: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殴打妻子致其轻伤,虽然妻子有证据证明丈夫的犯罪行为,但是若妻子选择原谅丈夫并不予追究,公安机关能否就此立案呢?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殴打妻子致其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在被害人选择原谅犯罪行为人且不予起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不应就此立案。
知识点九:律师能否成为同一案件中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据此可知,律师不能成为同一案件中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知识点十: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能否拒绝代理?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据此可知,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不能拒绝代理。
知识点十一:入伙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律师叶紫琪入伙邓凯文的卡米洛特律所。那么问题来了,何为入伙呢?
所谓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知识点十二:公诉人在未向辩护人开示情况下,在庭审过程中出示新证据,此时法庭应如何处理?
知识点十三: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第三集知识点
知识点十四: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原则。剧中检察官助理傅小柔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明强为了隐匿哥哥刘明刚的罪证故意作虚假证明,虽已构成伪证罪,但鉴于该行为符合“亲亲得相首匿”,系基于人伦天性,故犯罪情节轻微,应据此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知识点十五:善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不要谅解?
司法实践中存在某些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动机可能是善意的,但是行为却触犯了法律,就比如该电视剧中所涉及的刘明刚抢劫案,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救治生病母亲抢劫药店,固然孝心可表,但是抢劫致人死亡也是不争的事实。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在认定刘和刚犯抢劫罪的前提下酌定考量其为救治母亲而犯罪的情节,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知识点十六: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虽然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它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证据证明能力、证据力的印证以及量刑都有重要意义。正如剧中高检所言:“故意杀人案,犯罪动机一定要查明,这有助于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信性。”
知识点十七:证据相互印证
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证明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正如剧中高检所言:“要判断一份证据的可信性,往往需要十份甚至十几份的证据,还有大量的生活经验辅助事实。”
知识点十八: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所收集的,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物证、书证,也包括在取证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言词证据。瑕疵证据关系到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一般而言,瑕疵证据适用补正规则,因其欠缺证据合法性要件,其证明能力处于待定状态,此时应当给予侦查机关补正机会,如经重新取证、补充完善等补救措施,或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最终能修复取证程序上的瑕疵,便可转化为合法证据和定案根据。只有在补正不能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知识点十九:回避制度(一)
知识点二十:辩护思路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分为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两种。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选择罪轻辩护也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集知识点
知识点二十一:律师的保密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也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由此可见,当剧中马悦悦故意杀人案的代理律师叶紫琪的妹妹瑶瑶向她询问案件具体信息时,叶紫琪选择不予回答的做法是符合我国当前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以及律师职业伦理道德的。有关律师的保密义务,感兴趣的人儿可以去看看1973年发生在美国的“快乐湖尸案”。
知识点二十二:律师调查取证权利
知识点二十三:证据链的形成
证据链乃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一般而言,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正如本集中辩护律师叶紫琪与邓凯文在讨论马悦悦故意杀人案证据链形成时所说的那样:“警方现在有完整的现场勘查记录、详细的痕迹检验报告,而且案发现场的指纹、手印以及作案工具都符合马悦悦的供词,加之证人证言也直接指向马悦悦。如果呈上法庭,反而完善了控方的证据链。”
知识点二十四:检察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知识点二十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一般而言,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正如剧中犯罪嫌疑人马悦悦在被检察机关讯问时所言,其系案发当时开车撞伤杨天而非撞死,即是对原作的有罪供述的否定。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应成为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
知识点二十六:“臭名昭著”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律师伪证罪)
剧中叶紫琪律师口中的《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律师伪证罪)时常被律师界所诟病,以致于人们将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处境形象地称为“刀尖上的舞蹈”、“戴着镣铐跳舞”。《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来,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的律师,因触犯律师伪证罪而被科刑的案例时有发生,不断有人口诛笔伐该法条之罪名,认为这纯属吃咸菜沾酱油——多此一举。著名的李庄案即是明证。评价该法条孰是孰非,仁者见仁,笔者在此处不予置评。只不过,该法条突然令笔者想起了莎翁的一句格言:“我们总有一天要做的事情,就是把所有的律师杀光!”
知识点二十七: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五集知识点
知识点二十八:检察官保守检察工作秘密义务
《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由此可知,本集开始片段中有一个情节,即当新闻媒体在开庭前采访公诉人高剑时被其拒绝,高剑保守检察工作秘密的行为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知识点二十九: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称谓的分野
知识点三十: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集中,被告人马悦悦在庭审中接受公诉人高剑的讯问时,陈述其系案发后自动到派出所投案,且没有任何人强迫,并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尽管后来翻供了)。由此可见,在翻供之前,被告人马悦悦成立对被害人杨天故意杀人行为的自首情节。如果嗣后经法院查明,马悦悦确系撞伤杨天而非撞死,则马悦悦依然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成立自首。否则,则不成立自首。
知识点三十一:品格证据的可采性
在本集开庭环节中,辩护人一直在问控方证人(马悦悦丈夫)看起来与本案事实无关的问题,比如:证人与被告人关系如何?证人是否认识被害人杨天?辩护人的这个举动意在攻击证人的品格,从而推定其所作证言的不可信(从剧中可以看到,证人所作证言前后矛盾)。
那么问题来了,有关一个人品格的证据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吗?一般而言,如果一项品格证据是为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某项犯罪,该证据原则上不能被采纳;如果一项品格证据是为了证明被告人或证人的诚信度,那么该证据原则上可以被采纳。
知识点三十二: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及其证明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可谓是“亲亲得相首匿”在刑诉法中的具体体现,即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可以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即便上述人员出庭作证,鉴于其与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也较弱。正如剧中高剑所言:“因为证人雷同是马悦悦的丈夫,如果他不愿意,根本就无法强制其到庭,而丈夫主动出庭作证,证明自己的妻子有罪,这本身就不正常。”
知识点三十三: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本集庭审中有一个情节,即马悦悦故意杀人案的辩护律师叶紫琪申请法庭对案发现场铁门上留下的手印以及附近留下的脚印进行调查取证并固定保存证据,可谓是合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第六集知识点
知识点三十四:举报
知识点三十五: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由此可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是指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在本集最开始部分,高剑的上司要求其提前介入廖波的商业贿赂案,即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表现。
知识点三十六:检察官与辩护人会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所以,在本集开始部分,当马悦悦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叶紫琪欲与公诉人高剑会见时,高剑才说:“按照规定,办案期间会见律师需要两名检察官。”
知识点三十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拒绝辩护的情形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剧中,马悦悦故意杀人案的辩护律师邓凯文在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马悦悦利用其所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时拒绝辩护,是于法有据、于情合理的。
第七集知识点
知识点三十八:检察官职业道德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在本集最开始片段,检察官高剑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廖波时提及,他们曾在市政府举办的一个联谊会上见过面。如果该联谊会的举办与检察官身份相符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则高剑出席该联谊会的行为合法合理。否则则有违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
知识点三十九:坦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可见,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即坦白的,对日后量刑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也正如剧中检察官高剑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廖波时所言:“我希望你能把你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地跟我们讲,这样可能会对你的量刑有一定的帮助。”
知识点四十: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剧中,马悦悦代表所在的昊天建投公司与其他公司串通,对龙山大桥的项目建设串标和围标,即是涉嫌该项罪名。
知识点四十一:代持股
代持股简单来说就是第三人(即显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持有股份。剧中,马悦悦作为昊天建投公司的副总,持有公司80%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该80%的股份都是替江东集团老总铁荣光代持的,马悦悦实际上没有任何权利。股权代持作为股份设置的一种操作模式,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广泛存在。铁荣光之所以借用马悦悦的名义代持股份,很大原因在于其想避人耳目,将昊天建投公司打造成其利益输送的一种隐蔽的存在。
知识点四十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剧中,犯罪嫌疑人廖波所在的设计公司是昊天建投公司承建的龙山大桥钢结构项目的设计方,廖波作为所在设计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同意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申请为对价,据此非法收受杨天和马悦悦的五百万元贿赂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江东市公安局以廖波涉嫌该项罪名对其予以立案侦查(不过按照后来的剧情发展,貌似他老子廖昌平欲替其顶罪)。
知识点四十三:数罪并罚与想象竞合犯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就是廖昌平派遣杀手驾驶越野车在龙山大桥上横冲直撞,意图借此杀死坐在警车中的马悦悦,在撞翻警车和油罐车后,杀手发现马悦悦并没有死,于是索性在大桥上放火烧死了马悦悦及若干人等。根据剧情所提供的有限信息,笔者初步判断廖昌平所雇杀手驾车在大桥上横冲直撞并撞翻数辆他人所驾驶汽车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加之由于所撞翻的警车当时是在执行公务(押送被告人马悦悦回看守所),故此时又成立妨害公务罪,应与前述罪名数罪并罚。此后,廖昌平所雇杀手在大桥上放火烧死马悦悦及若干人等的行为又成立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综上,该杀手成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并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上述分析只是初步判断,还需要再行斟酌)
知识点四十四:法院裁定终止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由此可见,本集最后部分,由于被告人马悦悦死亡,法院裁定终止对马悦悦故意杀人案的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八集知识点
知识点四十五: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剧中,江东集团的子公司昊天建投公司承揽了龙山大桥的建设工程项目,是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昊天建投公司为了压低成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大桥原有的科学施工结构进行了变更,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并最终造成了大桥坍塌的重大安全事故,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成立该项罪名。
知识点四十六: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集知识点
知识点四十七: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剧中,刘明翰的妻子冯丽,作为所在公司的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公用账户上的一百万元转给其丈夫,非法占为己有,已经涉嫌该项罪名。(根据剧情所提供的有限信息,初步判断冯丽欲将一百万元财物非法占有,并不打算归还,且其丈夫已携款潜逃,故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知识点四十八: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在本集的最后部分,律师叶紫琪问邓凯文是谁委托其代理马悦悦故意杀人案,这不禁引出了一个困惑笔者良久的问题,即廖昌平到底有无权利替马悦悦委托律师邓凯文担任其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刑事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和近亲属。而在马悦悦故意杀人案中,廖昌平既不是马悦悦的近亲属,也不可能是马悦悦的监护人(马悦悦不是未成年人,看起来也很正常),因此,廖昌平替马悦悦委托辩护律师的操作是笔者感觉比较魔幻的(除非存在一种情形,即马悦悦在委托协议上签字确认,廖昌平只是给了律师费,可是剧情也没有交代啊,故也只能是猜测)。
第十集知识点
知识点四十九:公司人员受贿罪?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公安经侦队长在追捕犯罪分子鲁明的时候说其涉嫌公司人员受贿罪,但实际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已于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了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无公司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故剧中经侦队长的说法有误。
知识点五十:检察机关询问证人
第十一集知识点
知识点五十一: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
辩护人邓凯文在本集庭审中提到的“原始单据”属于原始证据的一种,那么,何为原始证据呢?
知识点五十二:辩方可以在控方举证阶段出示证据吗?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那就是辩护人邓凯文向法庭申请在公诉方举证阶段出示辩方证据。那么问题来了,辩方可以在控方举证阶段出示证据吗?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开庭讯问、发问程序结束后,公诉人先行举证。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举证,公诉人出示某一证据后,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据予以反驳。控辩一方举证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控辩双方可以对争议的证据进行多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出示的有关证据对本方诉讼主张有利的,可以在发表质证意见时予以认可,或者在发表辩护意见时直接使用有关证据。”
由此可见,在公诉人举证阶段,辩方可以出示证据。故剧中辩护人申请出示证据反驳,符合法律的规定。
知识点五十三:证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吗?
本集庭审中有一个桥段,法院在审理廖昌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时,江东集团老总铁荣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铁荣光在作证过程中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告人廖昌平发问。审判长表示同意。那么问题来了,证人真的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吗?
第十二集知识点
知识点五十四: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正如本集剧中高剑所言:“未经法庭认可的证据,都不是罪证。”
知识点五十五:检察官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
知识点五十六:协议离婚VS诉讼离婚
本集剧情交代,检察官高剑与其前妻系协议离婚,那么何为协议离婚呢?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与其相对应的是诉讼离婚。所谓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第十三集知识点
知识点五十七: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集剧情中有一个情节,即蓝行长跟江东集团董事长铁荣光说,有人向上头反映,江东商行违规借贷给江东集团,即是涉嫌此项罪名。
知识点五十八:中级法院案件管辖权
后台有人问我:“剧中所涉及案件均是由中级法院管辖,是否存在人为拔高案件管辖权之嫌?”那么,问题来了,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此可知,剧中刘明刚抢劫案、马悦悦故意杀人案由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故由中级法院管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廖昌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由中级法院管辖,则存在人为拔高案件管辖权之嫌,当然了,如果大桥坍塌,此案在整个江东市影响很大,中院认为有必要的,也是可以审理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的。
第十四集知识点
知识点五十九:补充侦查
本集剧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郑晓波对检察官助理傅小柔说:“诈骗案公安完成补侦了。”那么问题来了,啥是补侦呢?
所谓的补侦,就是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知识点六十:诈骗罪
本集剧中有一个情节,犯罪嫌疑人张辉以供佛消灾的诈骗手段骗取了二十八名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已涉嫌诈骗罪。那么,何为诈骗罪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罪名。
知识点六十一:辨认的具体要求
本集剧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高剑就张辉诈骗案与助理傅小柔展开讨论。那么,何为辨认呢?辨认有何具体要求呢?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有关事实,组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作出判断的侦查活动。
辨认的具体要求如下:(1)主持: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方式: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作出判断,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3)要求:a.个别进行: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b.混同: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c.公安机关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张;辨认物品时,混杂的物品不得少于5件。检察机关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混杂的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4)保密: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5)笔录: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知识点六十二:起诉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起诉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正如本集中检察官助理傅小柔所言:“起诉标准并不是内心确定,而是应有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知识点六十三: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剧中,周游以江东集团董事长铁荣光十六前杀害尹大力一事对其实施威胁,并索取现金200万元,已然涉嫌该项罪名。(注意:司法实践中,使用合法内容进行敲诈,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知识点六十四:刑事案件和解协议
本集剧中有一个情节,铁力与一男子打架后被扭送至派出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我国法律对于刑事案件和解协议都有哪些规定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同时,该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知识点六十五:妨害公务罪
本集剧中有一个情节,犯罪嫌疑人铁力在江东市公安局中推搡刑侦队长马力行,旁边一名警察说道:“你在袭击警务人员。”那么,铁力的这个行为,可能涉嫌哪项罪名呢?(笔者说的是涉嫌,按照剧情交代的信息,铁力的行为并未达到成立妨害公务罪的程度)
答案就是妨害公务罪。所谓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罪名;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罪名。其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应当从重处罚。
知识点六十六:传唤、拘留or羁押?
本集剧中有一个情节,律师叶紫琪问刑侦队长马力行对犯罪嫌疑人铁力所采取的措施是传唤、拘留还是羁押?那么,啥是传唤?啥是拘留?啥是羁押呢?
(2)拘留:拘留是指司法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羁押:在执行程序中,羁押包括两种强制措施,分别是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都是暂时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羁押是要折抵刑期的,羁押一天折抵管制两天,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天。
由此可见,剧中叶律师问马队长,对铁力所采取的措施究竟是传唤、拘留还是羁押,可谓错漏百出:一来是传唤说法有误,应当是拘传;二来是这三者并不处于并列关系,尽管拘传和拘留都属于强制措施,但羁押是一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与前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知识点六十七: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哪些信息?
本集剧中有一个情节,刑侦队长马队跟铁力的律师邓凯文说:“按照规定,我不能向你透漏太多的案情资料,你要想了解情况,等铁力录完口供,到拘留所去问他吧。”那么问题来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哪些信息?主要途径有两条,一是向侦查机关了解,二是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律师的会见权)。
(1)向侦查机关了解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了解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2)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除外),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此外,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十五集知识点
知识点六十八:包庇罪
在本集最开始部分,刑侦队长马队提到了“包庇罪”。那么,何为“包庇罪”呢?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罪名,即犯罪嫌疑人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知识点六十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辩护人的责任
本集剧中有一个情节,即江东集团董事长铁荣光在向律师邓凯文坦言其十六年前故意杀死尹大力后,问邓凯文:“是不是不敢为一个杀人犯作辩护律师?”这就牵扯到两个问题,一个是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另一个是辩护人的责任为何?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即使杀人犯十恶不赦,其依旧享有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律师依法履行辩护,通过诉讼对抗,让无罪之人重获自由,让有罪之人罚当其罪,是其职责所在。
知识点七十:正当防卫or防卫过当or特别防卫
本集剧中有一个情节,在江东集团董事长铁荣光向律师邓凯文交代其十六年前杀死尹大力的具体案件经过后,邓凯文的初步判断是:铁荣光在尹大力拿刀威胁的情况下将其误杀,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在稍后的剧情中,邓凯文在会见铁荣光时问其辩护事宜,铁荣光说:“正当防卫,无罪辩护(此时笔者不仅大呼老铁牛逼,法律知识懂得还挺多)。”那么,何为正当防卫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知识点七十一:检察院批捕的权力
本集剧中有一个情节,刑侦队长马队在向检察官高剑移送尹大力被杀案的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后(剧情未交待马队是否有移交提请批准逮捕书),问高剑:“证据齐全,可以批捕了吗?”那么问题来了,检察院所享有的批捕权力,其法律依据为何呢?笔者检索到下列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该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知识点七十二:立功
本集剧中有一个情节,刑侦队长马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铁荣光时,对他说:“在公安侦查期间,嫌疑人如果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线索,并找到了新的突破口,将被视为戴罪立功表现,在量刑上是有利的。”那么问题来了,何为立功呢?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知,如果犯罪嫌疑人铁荣光在侦查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将被视为立功表现,并进而影响到其日后的量刑。
知识点七十三:刑讯逼供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在庭审期间,公诉人在念完起诉书后,问被告人张辉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时,张辉辩称其遭到了刑讯逼供。那么问题来了,何为刑讯逼供呢?刑讯逼供所获取的供述该如何处理?
首先,刑讯逼供是指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知识点七十四: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情形
第十六集知识点
知识点七十五:控方证人证言VS辩方证人证言
在本集庭审中,公诉人高剑申请控方证人周游出庭作证。那么问题来了,何为控方证人证言呢?
所谓控方证人证言,即是指公诉方出示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人证言。与控方证人证言相对应的是辩方证人证言,即是指被告人或辩护人出示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及减轻或从轻处罚等方面的证人证言。
从理论上来讲,控方证人证言与辩方证人证言的区分并不代表他们之间的划分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控方证人证言和辩方证人证言存在着重叠性,即一个证据可能既包含着控诉证据的信息又包含着辩诉证据的信息。此外,在一定条件下,控方证人证言与辩方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可能,在不同的案件中,此案的控方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彼案的辩方证人证言,彼案的辩方证人证言有可能就是此案的控方证人证言。
知识点七十六:事前故意
在本集庭审部分,第二公诉人傅小柔指控称,被告人铁荣光是先拿着斧头接二连三对尹大力头部进行砍杀,铁荣光误以为尹大力已死,实施了毁尸灭迹的行为,但实际上尹大力死于后一行为。刑法理论上称该情形为事前故意。那么,何为事前故意呢?
所谓事前故意,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
对于铁荣光故意杀人案中事前故意的情形有多种处理意见,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杀人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具有通常性,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犯罪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客观的因果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因果进程不一样,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故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知识点七十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在本集庭审中,第一公诉人高剑指控称,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铁荣光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主客观相统一,故意杀人罪确定无疑。那么何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呢?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中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1)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2)罪过(故意或过失)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需要注意的是,罪过心理与犯罪行为同时性原理有一个例外,就是“原因自由行为”,即是指行为人使自己陷于无责任状态的情况,只要行为人在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之前具有罪过心理就能认定行为人有罪过。
知识点七十八:上诉
在本集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被告人铁荣光被一审法院认定成立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告知铁荣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日之内向省高院上诉。那么,问题来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案件的上诉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知识点七十九:发回重审
在本集剧中有一个情节,律师邓凯文在会见被告人铁荣光时谈到了案件发回重审事宜。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十七集知识点
知识点八十:补充起诉
在本集的最开始部分,律师邓凯文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铁荣光时提到,案件发回重审后,检察院会核实龙山大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以及马悦悦故意杀人案,如果认定跟铁荣光有关,就会补充起诉。那么问题来了,何为补充起诉呢?
知识点八十一:法律援助辩护
本集剧中有一个情节,律师邓凯文在会见被告人铁荣光时询问其补充起诉后的辩护事宜,铁荣光称其会申请自辩。那么,铁荣光真的可以申请自行辩护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此可见,对于铁荣光这样一个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后又有另一起故意杀人案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补充起诉,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换言之,即便铁荣光选择自行辩护,边上都必须要有一个律师担任辩护人。而剧中法庭允许铁荣光仅自行辩护的做法,这是令笔者感到比较魔幻的。
知识点八十二:囚徒困境理论
本集剧情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高剑在讯问被告人铁荣光时,铁荣光说:“犯法的人要做到攻守同盟,这是不可能的。”这不禁令笔者联想到了囚徒困境理论。所谓囚徒困境,是指博弈论的非零和博弈中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反映个人最佳选择并非团体最佳选择。或者说在一个群体中,个人做出理性选择却往往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囿于篇幅所限,感兴趣的自行了解吧)
知识点八十三:判决VS裁定
第十八集知识点
知识点八十四:律师阅卷权、摘抄复制权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律师邓凯文在检察大院与检察官高剑偶遇,邓对高说:“案子太多了,查阅、摘抄都得到检察院来。”那么,有关律师的阅卷权、摘抄复制权,现有法律都有哪些规定呢?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知识点八十五:勘验、检查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刑侦队长马力行与检察官助理傅小柔一同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那么,何为勘查呢?勘查又有哪些要求呢?
勘查,又称为勘验、检查,指的是侦查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知识点八十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犯罪嫌疑人崔丹丹在公安机关讯问的时候,辩解称被害人袁兵是服用农药自杀,随后被其分尸,但人不是其所杀。这里涉及到一个知识点,即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那么,我国现有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的辩解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十九集知识点
知识点八十七:侦诉一体化
在本集最开始部分,有这么一个情节,检察官高剑对检察官助理傅小柔说:“我们检察官只能引导侦查,决不能干预侦查。”这里涉及到的一个知识点是侦诉一体化。
纵览本剧前十八集的剧情,有很多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起诉,检察院都参与其中并领导把关案件,而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院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活动的情形也逐渐普遍。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检警分离体制,但是刚刚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即有关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规定)可以视作是侦诉一体化的雏形。
知识点八十八: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高剑对检察官助理傅小柔说:“越是离事实真相越近,越是有更多的工作需要我们做。”而傅小柔回应道:“越是接近案件的事实,越是高度还原案件的经过,越是在审判的时候接近公平。”上述对话中涉及到的知识点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间的关系。
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是经过一定诉讼程序后能够认定的事实,是通过诉讼各方证据的交锋及对抗,裁判者最终能够认定的事实。而客观事实,则是指不依赖于人们认识的事实真相。无论是诉讼制度设计还是诉讼实践,人们都企图追求“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甚至不懈追求二者的完全重合,然而,这种理念往往因为诉讼本身的客观规律而不完全能实现。由此可见,在追求客观真相的同时,遵循“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也至关重要。
修改之前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这个司法解释是2012年的,一直到2019年新法修改都有效。根据这个法条,助理检察员经过检察长批准是可以担任公诉人的。随着《检察官法》的修改,助理检察员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现在称之为检察官助理。在本案当中,傅小柔的身份是检察官助理。
第二十集知识点
知识点九十:个人发布的微博信息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吗?
个人微博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察院、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微博信息作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知识点九十一:法律与道德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刑侦队长马力行对检察官助理傅小柔说:“法律与道德,是法学界永恒的话题。”那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如何呢?
俗话说得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与道德之间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另一方面,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总之,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
第二十一集知识点
知识点九十二:偷拍能否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时候偷拍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通过偷拍侵犯他人隐私的证据,很可能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比如在他人家里偷偷安装摄像头,这时候偷拍可能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情况又大不相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所以,一般而言,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是客观的、有关联的和合法取得的,就都可以算是证据。与此同时,刑事证据合法取得的门槛比较低,即使是侵犯他人隐私取得的,理论上也是可以的。因为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只有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和暴力威胁等才能排除,至于其他程序上的不合法,只要能够补正,仍然是可以采用的,是不是采用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不是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的标准。
知识点九十三:自杀
(1)一般而言,自杀属于违法行为,只是自杀者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负刑事责任。
(2)相约自杀:例如,甲、乙相约自杀身亡的,都不负刑事责任;甲、乙相约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乙死亡,甲自杀未逞,甲也不负刑事责任;甲、乙相约自杀,甲杀死乙后自杀未逞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可从轻处罚)。
(3)引起他人自杀:正当性为、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成立犯罪;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可认为情节严重而追究刑事责任(如诽谤罪);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如果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可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少数结果加重犯包括自杀的,按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虐待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4)教唆或帮助自杀: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概念)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时,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二十二集知识点
知识点九十四:公诉意见书
在本集中有一个精彩的庭审片段,公诉人高剑出席崔丹丹故意杀人案庭审并宣读了一份饱含温度与人情的公诉意见书(个人认为这份公诉意见书写得很好,值得借鉴)。那么问题来了,何为公诉意见书呢?
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是指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旨在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言。公诉人通过宣读公诉意见书来全面揭露和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危害,并据此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意见书可以对检察院提出的起诉予以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证据和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知识点九十五:法律意识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助理傅小柔在与其养母的对话中,说道:“我爸他毕竟触犯了法律,他如果觉得法院对他的量刑过重,他就应该马上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他没有,他选择了一条绝路,他选择了自杀,这只能说明我爸他没有法律意识。”那么问题来了,何为法律意识呢?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对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的总称。一般而言,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大方面:(1)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立法者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法律创制活动的效果。如果立法者能够正确认识和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有效地进行法律创制活动,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2)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司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水准对适用法律的活动和案件的审理影响很大。它直接关系司法人员能否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能否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能否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3)公民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公民的守法状态。
第二十三集知识点
知识点九十六:测谎结果能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刑侦队长马力行在与检察院同志讨论赵东故意杀人案时提到了测谎结果。那么问题来了,测谎结果能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呢?
测谎技术曾经一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广泛使用,被戏称为破案神器。尽管如此,由于测谎结果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故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被认可。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可以将测谎结果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参考,作为寻找侦查方向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但是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知识点九十七: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问题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高剑的女儿高霜被怀疑在校园欺凌其他同学(后来证实是被冤枉的)。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应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呢?
第二十四集知识点
知识点九十八:侵占罪or盗窃罪?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犯罪嫌疑人赵东在接受检察官高剑与检察官助理傅小柔讯问时辩解,被害人张强非其所杀,案发当日,他本来与张强约好碰面讨债,但在发现张强时其已经死亡,出于害怕等原因,遂将张强身上的值钱物品取走后将尸体抛尸于水库中。囿于剧情所限,赵东是否系杀害张强的凶手尚且不知,故此处不予讨论。我们在这里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将死者身上的财物取走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呢?
关于这个问题,理论与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死者占有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死者死后对财物的占有继续进行,对行为人利用死者死亡的状态取得财物的连串行为,应作整体把握,故拿走死者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这是本案编剧所持有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死者占有否定说,该观点认为,占有是“人”的占有,占有主体死亡,其对财物的占有自动消失;但该财物自动转归死者继承人所有(非占有),属于遗忘物,故对行为人利用死者死亡状态取得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张明楷教授主张该观点(笔者亦持该观点)。
知识点九十九: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手续
知识点一百:抚养权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从美国回来的左琴欲向高剑要回其女高霜的抚养权。那么问题来了,何为抚养权呢?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所拥有的一项人身权利,是指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
第二十五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零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在本集最开始部分,检察官高剑在与其上司方检讨论赵东故意杀人案中,说到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那么,何为直接证据?何又为间接证据呢?
知识点一百零二:无罪推定原则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高剑与检察官郑晓波、检察官助理傅小柔在咖啡店讨论赵东故意杀人案时,谈到了无罪推定原则。那么问题来了,我国现有法律是否有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呢?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就是: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就是人们常言的“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及疑罪从无的精神,但是并不意味着我国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从无罪推定原则中可以推导出疑罪从无的结论,但是从法院专属定罪原则中不能推导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知识点一百零三:提起公诉的条件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犯罪嫌疑人赵东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但是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被害人家属和舆论又要求严惩嫌疑人。这时候,公诉人决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提起公诉。公诉人这么做的理由是,其认为这是在没有无罪风险的前提下的一次冒险,或者说“技术处理”。那么,公诉人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知,剧中公诉人在犯罪嫌疑人赵东涉嫌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提起公诉,是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
知识点一百零四:诽谤罪
第二十六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零五:空壳公司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们在讨论赵东故意杀人案时提到了空壳公司。那么问题来了,何为空壳公司呢?
知识点一百零六:侦查期间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高剑与去上司方检在讨论赵东故意杀人案和盗窃案中,方检跟高剑说:“侦查是没有期限的。”那么问题来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侦查真的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吗?
知识点一百零七:交通肇事罪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们在讨论一个有关交通肇事的案件。那么,何为交通肇事罪呢?交通肇事罪又有哪些构成要件呢?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罪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4)主观方面:过失,但行为人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
知识点一百零八:电子卷宗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律师叶紫琪以名华厂污染案代理律师的身份到检察院拿电子卷宗。那么,何为电子宗卷呢?
知识点一百零九: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本集庭审中有一个细节,公诉人高剑在指控肇事司机犯罪行为时,运用一系列证据和经验事实,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杀人罪。那么问题来了,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何区别呢?
从两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具体而言,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虽然违反交通法规和剥夺生命都是有意为之,但二者与死亡结果联系起来看,故意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不同。交通肇事侵犯的是管理秩序的故意,比如说醉酒驾驶、超载、逆行,并不直接指向符合犯罪构成的重伤、死亡以及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而故意杀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生命权,直接指向了死亡结果。
回归到本案剧情,司机违规了,但他并没有意识到压倒人,甚至没想过会压倒人,他就没有对人造成伤害的故意,符合交通肇事的过失情形,也就是说行为人闯红灯、超速、超载这些违规是故意,但致人重伤、死亡是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看到有人在前面躺着,还继续开车,就是故意杀人了。
第二十七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一十:强奸未遂
本集涉及一个强奸未遂案件,那么何为强奸罪呢?何又为强奸未遂呢?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而强奸未遂则是强奸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知识点一百一十一:犯罪前科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刑警小韩在向检察官郑晓波和检察官助理傅小柔介绍李新华故意杀人和强奸未遂案时,谈到了犯罪嫌疑人李新华有犯罪前科。那么问题来了,何为犯罪前科呢?犯罪前科又会带来何种影响呢?
所谓犯罪前科,是指行为人由于犯罪行为而被法院宣告为有罪或被法院判处一定的刑事处罚的事实。犯罪前科的后果也称为犯罪前科的效应,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犯罪前科的限制给其带来的一系列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累犯必须以前科为前提条件,我国《刑法》中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均要求以前科存在为成立前提;其次,前科是行为人再犯的加重情节,比如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即毒品犯罪的再犯)便对此予以了规定;再次,前科是犯罪分子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比如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法条中的“情节”就包括了前科的情况;最后,在从业禁止方面,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对于一些特定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严格的限制,比如《法官法》、《会计法》、《教师法》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中明文规定了对于有过犯罪前科人员所终身禁止从事的特定工作。
第二十八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一十二:拘留期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刑侦队长马力行在与检察官高剑讨论李新华案件时谈到了了拘留期。那么,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拘留期限是多长呢?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最长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是10天、14天、17天或37天。
知识点一百一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铁力在华尔街捞金归来,入世华公司,任总经理一职。就本集所交代的剧情来看,世华公司运营项目启动后,第二批投资人的钱可以为第一批投资人提供本息回报,就是后来者为先到者买单。经营过程中,消息一传十、十传百,公开宣传,返本付息,对象不特定,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而小铁总作为世华公司的总经理,其参与世华公司非法运营的上述行为已然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不特定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问题来了,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据此可知,铁力参与世华公司有色金属经营项目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知识点一百一十四:庞氏骗局
正如前述,世华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先找有钱人买股份,然后第二批投资人的钱为第一批投资人提供本息回报,就是后来者为先到者买单,订单要源源不断,该运营模式才能持续下去。这里涉及到的知识点是庞氏骗局。
所谓“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是金字塔骗局的始祖。“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为“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第二十九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一十五:拘留的条件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刑侦队长马力行在丁宏儿子丁天具有强奸杀人重大嫌疑的情况下,决定对其先行拘留。那么问题来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条件为何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三十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一十六:民事案件“原告人”?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律师叶紫琪和邓凯文代理一个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出庭的时候,律师叶紫琪和邓凯文的出庭身份应该是原告,但是根据本集庭审镜头显示,他们面前摆放的牌子却是“原告人”。在这里,导演和编剧明显犯了一个很低级的法律错误,即把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原告”称为“原告人”。一般而言,原告是“被告”的对称,是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而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并没有“原告人”这个称谓。
知识点一百一十七:律师丢失欠条原件?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叶紫琪律师在开庭当天丢失了委托人两千万的欠条,而这一“马大哈”的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不会发生的。根据笔者的实习经历,对于涉案标的额较大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一般情况下都会让当事人自己带着证据原件(即原始证据)去开庭,而不会自己保存涉案证据原件,更不可能带着这么重要的证据原件到处跑啦。
知识点一百一十八:妨害作证罪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被害人王建国被杀手马刀威胁向公安机关作伪证,此时马刀已经涉嫌妨害作证罪。那么问题来了,何为妨害作证罪呢?
所谓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2)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过程之外,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3)主体要件方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方面,本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故意。
知识点一百一十九: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情形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在被害人王建国向公安机关说明其报“假案”后,世华公司法律顾问邓凯文对经侦大队队长张道华说道:“这种情况应该不予立案吧。”那么问题来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何种情形下应不予立案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由此可见,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应不予立案。
知识点一百二十:未成年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高剑跟检察官助理傅小柔说起十年前参与办理的一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被告人即是丁天。那时候,丁天由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而被判决从轻处罚。那么问题来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其责任能力如何呢?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知,丁天虽然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仍应负刑事责任,只不过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知识点一百二十一:回避制度(二)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丁天成年后涉嫌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被先行拘留,刑侦队长马力行申请回避。那么,问题来了,关于刑事案件中的回避制度,我国现有法律如何规定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案中,刑侦队长马力行由于长期照顾十年前被丁天故意伤害致使重伤的被害人,还认其作了干女儿,故应该属于上述回避制度中的第四种情形,其自行回避于法有据。
知识点一百二十二:讯问时的录像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助理提前介入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丁天时,跟他说道:“所有讯问都全程录像。”那么,关于侦查时讯问的录像,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知识点一百二十三:鲁米诺试剂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助理傅小柔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丁天时提到了鲁米诺试剂。那么问题来了,何为鲁米诺试剂呢?
鲁米诺试剂,又称为发光氨,可用于检测犯罪现场肉眼所无法观察到的血液残留。鲁米诺试剂会让沾染过血液的东西,在黑暗里发光发亮,即使血液的浓度到了万分之一,哪怕被稀释了一百倍,都不在话下。
知识点一百二十四:扣押
在本集中有以下两个情节,一个是刑侦大队在依法搜查犯罪嫌疑人丁天的住处时,扣押了丁天的电脑(电脑中有作案现场图片等电子数据);另一个是检察官高剑、检察官助理傅小柔以及刑侦队队员老翟扣押了丁宏吃饭的餐刀。那么问题来了,我国现有法律针对扣押都作出了哪些规定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三十一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二十五: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公安机关在询问证人周姐的时候说道:“如果有人威胁到您,我们一定会不惜代价保护您的。”此处所涉及到的知识点是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关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知识点一百二十六: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
在本集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均提到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且对其有罪供述的认定产生分歧。那么,何为有罪供述呢?
有罪供述,又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以及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所作的说明自己有罪或罪重的陈述。与有罪供述相对的概念是无罪辩解。无罪辩解,又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以及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为否认自己犯罪,或者为依法不受刑事责任追究以及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所作的陈述。
知识点一百二十七: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本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丁天的辩护人邓凯文出示了一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试图证明丁天系精神病人,进而援引刑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精神病抗辩。那么问题来了,有关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有法律都作出了哪些规定呢?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处要小小吐槽一下编剧和导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鉴定人只能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而辩方是不能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的。可见,本集剧情中辩护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的行为是错误的。
第三十二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二十八:共同正犯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铁力与杀手马刀共同密谋杀死江东集团老总丁宏,他们通过在丁宏每日所注射的胰岛素试剂中添加增敏剂的方式成功将其杀死。那么问题来了,铁力与马刀“联合杀死”丁宏的行为,法律上应如何定性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铁力与马刀上述“联合杀死”丁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所谓共同正犯,又称为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就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而言,只要客观上有共同行为的事实(行为的分担),主观上有共同的行为意思(意思的联络),就可以肯定为共同正犯,并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第三十三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二十九:集资诈骗罪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坊间传闻铁力经营的世华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而后新闻媒体也爆料世华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项目。那么,何为非法集资呢?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之前的剧情介绍中已经提及,此处不再赘述。在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下集资诈骗罪。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罪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方面:该罪行侵犯的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方面: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要件方面:包括个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知识点一百三十:麦道夫诈骗案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高剑、检察官助理傅小柔以及刑侦队长马力行在讨论邱炳森集资诈骗案时提到了麦道夫诈骗案。那么问题来了,何为麦道夫诈骗案呢?
知识点一百三十一: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世华公司老总邱炳森的手下米兰达秘密潜入其办公室,窃取了世华公司的商业机密并将其披露予新闻媒体,由此给世华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米兰达披露世华公司非法交易内幕的动机虽然正当,但其行为却已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罪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方面:该罪行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方面:行为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方面:包括个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方面: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三十四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三十二:不起诉听证会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举办了一个不起诉听证会。那么,何为不起诉听证会呢?
不起诉听证会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指检察机关借鉴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不服而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在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或是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或是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时,所举行的听证会。举行不起诉听证会,让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提出不同意见或新的证据(参加听证会的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也可以提出意见),然后由检察委员会在综合各方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后,最终作出诉或不诉,维持或是改正的决定。
知识点一百三十三:人民监督员制度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在邱炳森故意杀人案不起诉听证会结束之际,人民监督员履行了投票程序。那么,何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呢?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第二章第27条提出“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为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意味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则(2014—2020年)》提出的“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改革要求已初步完成。
知识点一百三十四:辩护人伪证罪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律师邓凯文收黑钱,故意将谈话笔录遗留在检察院,且听证会现场,邓凯文义正言辞地说谈话笔录记载内容属实,对该行为应如何定性呢?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本集剧情,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邓凯文谈话笔录上记载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答案是可以的。因为凡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该罪中的“证据”不能限制解释为犯罪本身的证据,凡是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都应该属于这一条规定的“证据”。其次,邓凯文收黑钱,故意将歪曲事实的谈话笔录遗留在检察院,意图使邱炳森受到刑事追究,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其行为可评价为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知识点一百三十五:诬告陷害罪
本集中还有另一个情节,在听证会现场,邓凯文明确表示,其谈话笔录记载内容属实,明显属于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邱炳森受到刑事追究。要不是检察官高剑等人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即使没有邱炳森的有罪供述,也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邓凯文律师的行为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那么问题来了,何为诬告陷害罪呢?
所谓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方面: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集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3)主体要件方面: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方面: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第三十五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三十六:洗钱罪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左琴的男朋友卡洛斯在明知是世华集团金融诈骗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其将资金汇往境外,已然涉嫌洗钱罪。那么问题来了,何为洗钱罪呢?
知识点一百三十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在本集庭审环节,被告人邱炳森的辩护人叶紫琪在法庭辩称邱炳森并不构成控方所指控的集资诈骗罪,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问题来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有何区别呢?
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如下:(1)主观方面: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没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2)在行使方式上,集资诈骗罪仅限于诈骗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包括各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3)在侵犯客体方面,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金融管理秩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仅侵犯金融秩序。
第三十六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三十八:提请批捕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铁力因涉嫌故意杀害丁宏而被公安提请批捕。那么问题来了,有关提请批捕,我国现有法律都作出了哪些规定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知识点一百三十九:技术侦查措施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刑侦队长马力行在搜索江东商行行长蓝何培的行动中明确要加强技术侦查措施。那么问题来了,何为技术侦查措施呢?
知识点一百四十:回避制度(三)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刑警队长马力行杀妻拒捕,江东市公安局和侦查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涉嫌程序严重违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马力行系办案单位的刑警队长,江东市公安局作为办案单位,就等于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二款规定:“对于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刑警队长杀人拒捕,应当申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江东市公安局侦查机关此案,会严重影响执法公正性,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严重受损。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和侦查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江东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后,由同为一个单位的任何一名同事的来处理案件,都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侦查人员需要自行回避,如侦查人员没有自行提出回避,负责人也没有责令其回避,则属于程序明显违法。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所以,刑警队长杀妻拒捕案绝对不能由江东市公安侦查,且更不能由高剑带队提前介入侦查了。
第三十七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四十一: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由于出现无罪证据,犯罪嫌疑人马力行被立即释放。这里所涉及到的知识点是有关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十八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四十二:公海的管辖权
本集中有一个情节,犯罪嫌疑人叶龙恩为逃避抓捕,驾驶船只逃往公海。铁力为报个人私怨,则驾驶船只一路追赶。而刑侦队长马力行为抓捕叶龙恩和铁力,也孤身一人紧随其后。为了全力协助马力行的抓捕行动,检察官高剑随后通知海事部门锁定叶龙恩、铁力与马力行船只定位,并竭尽全力阻止叶龙恩逃往公海。这里涉及到两个国际法上的知识点,一个是公海的概念,另一个是公海的管辖权。
公海是指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洋水域。而公海上的管辖权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船旗国管辖。船旗国管辖是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的具有该国国籍的船舶行使专属管辖权。(2)普遍性管辖。为了维持公海上的良好秩序,各国有权对公海上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性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活动进行干预和管辖。
知识点一百四十三:检察长负责制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高剑的上司方检察长说:“我们检察院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我是检察长,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检察长”那么问题来了,何为检察长负责制呢?
检察长负责制是指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业务以及人财物等所有工作,对检察机关一切检察活动具有最终决策权并负领导责任的一种领导制度。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知识点一百四十四:污点证人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检察官高剑要求犯罪嫌疑人铁力以污点证人的身份出庭,指证叶龙恩。那么问题来了,何为污点证人呢?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既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同时,他也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污点证人是一个西方的概念,在香港电视电影中经常看见,在中国大陆则没有这一法律概念。一般而言,在中国大陆与污点证人制度相类似的是立功制度,即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戴罪立功,检举揭发,争取宽大处理、减刑或者缓刑的制度。
知识点一百四十五: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
在本集中有一个情节,律师邓凯文因收黑钱,故意将歪曲事实的谈话笔录遗留在检察院,意图使邱炳森受到刑事追究,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而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书。那么问题来了,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包括哪些呢?
本集剧情中,律师邓凯文正是由于符合《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第(四)种情形而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书。
知识点一百四十六:滥用职权罪
在本集庭审过程中,江东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和滥用职权罪向江东市法院起诉叶龙恩。集资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这两个罪名我们在先前的剧情中都有简单介绍过了,此处不再赘述。这里,我想简单介绍一下滥用职权罪。
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罪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方面:该罪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要件方面: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主体要件方面: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方面:故意。
知识点一百四十七:证据的三性
在本集快要结束的时候,有一个庭审镜头,律师叶紫琪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四份控诉证据中,只有一份证据与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其他三份证据则无关联性。这里涉及到的知识点是证据的三性。
第三十九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四十八:行贿罪和受贿罪
在本集庭审中有一个镜头,证人马力行在出庭作证时说道:“铁荣光曾多次贿赂叶龙恩。”由此可知,铁荣光如果未死,其还涉嫌行贿罪,而叶龙恩则涉嫌受贿罪。那么,何为行贿罪?何又为受贿罪呢?
所谓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罪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方面:该罪行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要件方面: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方面:自然人,一般主体(单位行贿的,成立单位行贿罪);(4)主观要件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罪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方面:该罪行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要件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主体要件方面: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方面:故意。
知识点一百四十九:赌博罪
在本集庭审中有一个镜头,据证人马力行所言,先前在地下停车场意图陷害铁力的男子因涉嫌赌博罪被捕。那么问题来了,何为赌博罪呢?
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罪行。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方面:该罪行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2)客观要件方面: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3)主体要件方面: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方面: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十集知识点
知识点一百五十:证据突袭
在本集庭审中有一个镜头,公诉人高剑在申请向法庭出示两份新的证据的时候,被告人叶龙恩称其是证据突袭。那么问题来了,在刑事诉讼领域,证据突袭包括哪些情形呢?在庭审过程中遇到证据突袭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般而言,在刑事诉讼领域,证据突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辩方有可能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患有精神病”等方面的证据而实施“证据突袭”;二是如果阅卷权制度贯彻得不彻底,控方亦会采取不全部移送案卷、保留关键证据、在庭审中以“新证据”为名等方式而实施“证据突袭”。
附:决胜法庭金句
1.胜利即是正义!
(笔者认为:正义才是胜利!)
2.善良不要喧哗。
3.对检察官的考核是终身的,没有次数限定。
4.理越辩越清,法越辩越明;控辩越精彩,国徽就越闪亮。
5.好的狙击手,是子弹喂出来的;好的公诉人,是案子喂出来的。
6.眼见为实耳听为虚,但很多时候,眼见也未必是实。
7.作为检察官要有自省的精神,也要有克服困难的毅力。
8.法庭不是舞台,也不是战场,法律才是法庭的主角。
9.凡走过,必有痕迹。
10.循环往复,生命不休,抗辩不止。
11.真理总是越辩越清,公正只有在对抗中才能显现。
12.越是离事实真相越近,越是有更多的工作需要做。
13.我们搞法律的,除了铁面无私,依法办事之外,还应该有社会主义的人文关怀。
14.推理只是逻辑分析,真正的答案还需要从证据当中去找。
15.法律信仰是人类走向法治和秩序的必经之路。
16.其实法律信仰恰恰就是,即使你现在正在承受着这些压力、不解,但你仍然相信法律。
17.不能带着偏见去认定事实,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
18.非经法律程序,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无权力去缩短他人的生命周期,哪怕只有一秒。
19.法律会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但绝不会给你推卸责任的机会。
20.身为律法之人,当有理想、有志向、有热情,做中国司法的守护人,法在肩头,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