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条条款款与你相关

从出生到成年,从结婚生子到步入老年,直至离世,我们的一生都与各种民事活动发生关系,我们的基本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部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

可能遇到的问题——

宝宝还在妈妈肚子里,但父亲突然离世,宝宝能否继承父亲遗产?

民法总则说了——

权利从妈妈肚子里开始拥有

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目前也已有这方面的判例。

民法总则第16条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此次民法总则创设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肯定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效保护了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权益。也就是说,自然人还在妈妈肚子里时,就已经拥有民事权利了。

“熊孩子”偷拿父母手机打赏网络主播,孩子的行为算不算数?

8周岁时有权独立“打酱油”

孩子长到多大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民法总则第19条提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所有民事权益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予以保护。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此次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到8周岁,是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父母长期殴打、虐待甚至严重摧残孩子,外人能不能插手?

父母不尽责或被“撤职”

对此法律作了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监督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发现这样的行为就可以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国家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的监督机构,负有更为重要的职责,并且在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当监护人,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给个人信息安装“防火墙”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旅游开房、办理银行卡、考试报名信息采集等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民事权利写入了法律,并且,那些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也被明确了特别保护义务,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民法总则为个人信息加了一堵最强版“防火墙”,全程监督和根治个人信息泄露恶疾。

想做个好事却可能惹上纠纷怎么办?帮了人自己却受损,谁来补偿?

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两条被称为“好人法”,打消了人们“救人怕被讹”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借款给他人没有及时催债,错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要债要不回了怎么办?

告不告可以考虑三年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即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可“秋后算账”,这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记者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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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典·条文解析(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承担民事责任吗?紧急救助行为人享有民事责任豁免权,应具备哪些条件?有没有案例参考?我们一起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解析吧! 相关阅读https://www.12371.gov.cn/Item/570830.aspx
6.紧急救助,真的可以免责吗?——对《民法典》第184条的极端追问根据《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开启我国“好人法”先河,它旗帜鲜明地站在了“好人”的一边。 但法律只是几句话,现实情况却极端复杂。《民法典》实施以来,“好人法”面临诸多挑战。我们很不情愿地发现,法律虽然支持好心人,但好心人面临的麻烦或许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646431.html
7."好人免责条款"的规范阐释与司法适用——以《民法典》第184条为中心《民法典》第184条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责任豁免规则,其被学界称为"好人免责条款".该条款对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营造互帮互助的和谐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囿于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要件缺失,该条款对于受助人权利保障、"自愿""紧急"等规范要件厘清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运用等诸多司法认定造成一定程度的分歧与挑战.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786926
8.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多元正义观/王雷秩序是民法的重要规范目的,但秩序关涉社会生活的形式,秩序目标关注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和外在直观效果,而正义观念则提示我们关注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与实质合理性。如果正义能够成为民法的最高价值,民法正义观是否限于矫正正义?民法典法律规范中展现出正义的哪些面向?本文会对上述问题做集中探讨,以沟通法理学中法律的正义https://cpcivillaw.dlmu.edu.cn/info/1017/13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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