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为好人撑腰无偿救人免责!《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公职人员要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文明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是普通市民,还应当包括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他们更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正陆说,因此,在审议过程中,草案修改稿突出了行政执法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和公共服务单位的文明行为规范。

草案修改稿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并且还对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文明行为规范要求,明确要求,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理性、平和、规范的理念,做到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爱国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要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文明行为促进的全过程。据此,草案修改稿新增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应当忠于祖国,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积极呼应民法典增加“好人法”的规定

看到老人摔倒扶不扶?由于救人之后被讹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个问题也屡次引发热议。刚颁布的《民法典》第184条该条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规则制度层面最生动的体现。

“见义勇为本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行美德,有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建议,条例应加大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积极呼应民法典,增加‘好人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魏从农说,因此,特地新增第三十五条: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无疑给善良的救助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老人摔倒“扶不扶”不再是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立法保障救人免责,这是弘扬助人为乐、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等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

条例修改过程中还特别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南京作为博爱之都更应当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尊重,让他们通过立法感受到法律应有的温度和力量。”魏从农说,条例修改时增加“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对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弱势群体生活和出行保障提出要求,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引导、规范文明行为,等等。

保持社交距离推行分餐、公筷

条例新增二十条,分别对文明就医和文明行医作了规范,要求公民应当文明就医,维护和谐互信诊疗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遵守医疗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不干扰诊疗活动;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疗卫生人员,不聚众闹事。同时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关爱患者,恪守医德,不泄露患者隐私。

因为新冠疫情,现在社会上都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这在条例中也有体现。草案修改稿提出,“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保持社交距离”,“文明用餐,合理消费,推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筷、公勺”。

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可将文明行为情况纳入考察

条例还对不文明行文的治理反复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对老百姓普遍厌恶的,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持续地整治十分必要,特设专章对“不文明行为治理”进行规范,要求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对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高频高发的不文明行为实施重点治理。

并明确提出“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的制定发布权由原来的“经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同意”修改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提高清单制定发布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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