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条是2019年《证据规定》的新增条文,是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重要条款。与第93条规定不同,第93条规定主要是引导法官应当从哪几个方面考察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而本条则是直接确定了五种可以直接推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两个法条在阐述的方式、角度和目的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108讲》
潘华明|编著
定价|78.00元
一眼即明的文字
真枪实弹的场景
贴近立法的理解
描述民事诉讼证据实战运用的十八般武艺
▽▽▽
针对广大法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掌握的系统性、全面性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订前后的变化以及变化的背景、原因把握并不精确的问题,笔者对该司法解释所涉100个条文进行逐条解读并根据章节做小结回顾,同时将其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分别关系及条文的衔接与扬弃做了详细诠释,从而形成了这108讲的证据课程。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运用,而本书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且通俗易懂。除了通过口语化的文字将司法解释每个条文所涉的概念、规则做了准确定义和详细论述,还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因理论成果的完善、司法解释的修订所涉的重大变化及变化背后的考量因素进行了系统阐述。更难能可贵的是,本书为增强用于指导实战的实用性,还将大量庭审中经常遇见的“短兵相接”的场景予以复现,以问答和模拟对战的方式将证据规则的实践运用呈现在读者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