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克顿学派主张继受《学说汇纂》的立法模式和概念体系。其具有自身的鲜明特点:“一是对概念的分析、阐述非常完善;二是注重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尤其是温德沙伊德《潘德克顿教科书》中确立的五编制的民法学体系,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渊源;三是以罗马《学说汇纂》作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脱离现实、从概念到概念、从条文到条文的倾向。”{2}潘德克顿学派较好地继承前人的理论研究成果,并将这些成果带入《德国民法典》中,形成潘德克顿编纂体系。这一体系主要是在民法典前篇设立总则,应用于法典通篇,使得法典编纂更富有体系性。另外,将财产权区分为物权和债权,并使其各自独立成编。亲属和继承方面的规定也独立成编,使得人格权和财产权分开,使法典在体例与内容上更加清晰,特点鲜明。
(二)潘德克顿学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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