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米特里奥斯·利纳达托斯赵诗文译|在民法案例研究中的人工智能托斯德国民法典人工智能

民法只涉及利益和法益保护的一小部分内容。但对法学教育来说,它具有巨大的意义。因此,在以下三个主要部分——合同订立、责任和法律人格中,本文针对人工智能在民法交往中引起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本文所讨论的是一种自主系统,即它不是按照预定规则序列执行(所谓“自动化”),而是根据自身感知自主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

合同由于意思一致而成立。温德沙伊德认为,意思处中心地位,而表示仅仅是意思的认识和证明手段。因此,一项法律行为是通过两个一致的、基于具有法律行为意思的表示——要约和承诺(《德国民法典》第145条以下)——而成立。但是,当人工智能不仅将表示交予技术系统,且还自主决定行为及意志形成过程时,又会产生何种影响呢?

示例:S想要为他的女朋友准备一顿生日晚餐。他打开手机的聊天机器人软件,并让它为一顿“烛光晚餐”准备所有必要的东西。聊天机器人C与在线送餐服务具有接口,并可自主将产品放入购物车、付款并安排送货。几个小时后,S得到一个不愉快的惊喜。C不仅订购了食材,还代表S从U处安排桌子、椅子、桌布、餐巾、蜡烛等。U要求S受领并付款;S询问他是否应该对C的“错误”负责。

在上述示例中,C承担了典型的代理任务:该机器人在法律交往中拥有决策自由,并自主选择了商品。然而,C不是人类,因此需要考虑如何在法律上解释其表示行为的归责问题。

据此观点解释上文例子:根据广泛认可的计算机表示原则,S发出一个由他自己与C合作完成的意思表示。S有意通过C而满足意思表示的外在构成要件。内在构成要件也被满足,因为S启动了C且他愿意接受C发布不确定内容的表示。因此,根据“潜在”或“一般”表示意识原则,主观归责得以实现。

(2)人们对C系统行为的归属何种程度上适用代理规则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一些学者支持类推《德国民法典》第164条以下,而另一些学者则坚决反对,认为无法类推。这是因为,首先《德国民法典》第165条以代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为前提;其次,《德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明确表示,只要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行事,他就必须承担责任。但本案中两个前提条件都不满足。对于不认同这些顾虑的人来说,可以制定如下参考答案:

“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64条以下各条,C的表示须归属于S。C已经自主确定了合同标的、价格、当事人等,所以从实际角度来看——类似于人类代理人——发出了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且,这是以他人名义进行的行为。此外,S明确要求C为他的晚餐购买商品,并未通过相应的表示限制“任务”的范围。最后,S赋予C一项全权委托。因此,代理权存在。”

(3)其他观点支持根据空白表示原则进行归责。空白表示并非签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因此,填写人不是信使,因为他不仅仅是一个传递者,在填写时还参与了表示内容的确定。他也不是代理人,因为他是“在他人名义下”而不是“以他人名义”行事,且仅仅使空白文书签发人的意思表示完整,他有时也不像《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那样完整表达。因此,空白表示是一种法律未规定的情形,即意思表示的分工完成。

“按照空白表示原则,C所制作的表示须归属于S。他有意地使C参与完成表示的过程,并创造了类似交付空白表示的情形。C完整填写了此空白表示。因此,S和C分工完成了向U的表示。由于这是S的决定,表示须归属于他。在像这样的‘在他人名义下’行事的情况中,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64条以下。由于S没有限制填写‘任务’,因此存在类似于全权委托的情况。”

(4)一种越来越受欢迎,但法律人难以理解的观点则基于交往保护而强调合同法的“客观化”。这种新型意思表示与一般观点相符,即自工业化以来,法律一直在通过纳入客观归责因素来不断适应外部环境和社会现实。这种表示类型被认为偏离了合同法严格的意思原则,转向了更灵活的信赖保护原则。这种做法内容上充满抽象可控性的思想。

“根据客观意思表示原则,C的订购须归属于S。此时,由于缺乏其他说明,U对C的表示具有信赖;因此,他值得保护。S有能力通过设定特别参数(提示)来阻止这种大范围的订购,但他没有这样做。他须对由此产生的不利益负责。”

沟通双轨性最好通过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64条以下来解决。当然,人们须承认,其他解决方案(例如客观化的意思表示)也提供了规范性的空间,以此调和当事人利益的归属。《德国民法典》第164条以下有两个重要的优势:它们使得法律适用更加方便,因为人们可依据具体的规范和价值判断进行决策。而且,它们确保了在评价上相同事实将以类似方式解决。

示例:心不在焉的P在秘书电脑上起草了一封给U的电子邮件,内容是订购新的办公家具。但他还没有点击发送,因为他仍在考虑他选择的设计是否真的适合自己。他细心的秘书S认为P忘记了发送邮件;因此,她发送了该邮件。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遗失(abhandengekommenen)意思表示的原则。由于《民法典》第172条的评价,P无需对意思表示负责。如果不是S,而是一个出现故障的软件代理“错误地”发送了P草稿箱中的电子邮件,结论不变。

意思表示的发出是指,意思表示处于前往受领人的路上且表意人在正常情况下可期待该表示的到达。是否使用技术手段无关紧要,在此无特别之处。不同的是,意思表示的生效须到达(《德国民法典》第130条第1款第1句)。

尽管上述内容属于基本知识,但其在人工智能情形的适用并非一目了然。如果坚持本文所提出的关于代理法的解决方案,那么法律行为是不是对于在场者或不在场者仅依代理人的接触而确定。如果采纳相反观点,即拒绝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64条以下,在受领人一方就应考虑作为人类的接收者。但该观点忽视了意思表示的理解和处理过程已转移到人工智能系统上。

“如果V的系统在无详细说明下提到‘弗里德兰’,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66条第1款,误解的风险须由表意人承担。不论根据严格了解主义,还是根据有限了解主义,这个结论都适用,因为在无详细地点说明时,人们无法合理地期待正确的理解;只有在受领人一方重复或确认了正确内容之后,表意人才‘没有合理的疑问’。本案并不存在这样的重复确认。因此,本案欠缺V对于‘弗里德兰(下萨克森州)’的有效表示。V没有发出具有‘弗里德兰(下卢萨蒂亚)’内容的表示。所以,本案是隐藏不合意情形(《德国民法典》第155条)。”

知悉归责在使用自主系统时是否以及何种程度上适用,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复杂性不仅来自技术层面,还与判例对分工组织情形知悉归责和聚合知悉归责的原则有关,这些原则往往难以理解且是争论的焦点。4示例:保险公司V利用聊天机器人C来签订私人医疗保险合同。潜在客户N回答了各种既往病史问题。根据输入的数据,C计算出N很有可能隐瞒了一些先期疾病,这些先期疾病是所报告疾病的典型并发症。保险合同被算法“标记”。这一信息未被负责审查此保险申请的员工S注意到,保险合同成立。在先期疾病被发现后,保险公司V希望根据《保险合同法》第22条与《德国民法典》第123条第1款第1半句的恶意欺诈规定撤销保险合同。N认为,C的知悉应归责于V;它已经知道疾病,因此排除欺诈事由。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德国民法典》第166条表达了一个一般法律观念,即“委托他人独立负责处理特定事务之人对受托人在该范畴内的知悉负责”。此时,委托人须确保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的信息流动畅通——横向和纵向。如果重要信息的传递没有通过组织措施得到保障,可能的不利益——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66条第2款——由委托人承担。因为分工不能减轻委托人责任。

考虑于此,《德国民法典》第166条的类推应用意味着:“犆技术生成的‘知悉’应与任一员工的知悉一样进行评价。如果一名员工、而非犆审核了申请,且据其经验推断出犖提供了虚假信息,则撤销权由于缺乏有因的错误而被排除,且犞也无权撤销。犛是否注意这一信息则无关紧要。只要知悉通常会被或应被记录,因对知悉组织不足,委托人(在此是犞)须承担可能的不利益。这也包括机器生成的信息。犞据此未被欺骗,因此,撤销权被排除。”

如何处理人工智能责任的问题也引起非常深入的讨论。从事实和法律角度,人们可以分别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法律上须区分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示例:搜索引擎提供商犕使用了一个聊天机器人犆,以帮助用户完成各种任务。犛想送给她的父母一个放松的夜晚,包括餐厅就餐和看电影,因此她请求犆的帮助。她选择了付费版本,该版本承诺比免费基础版本更好、更高效。选择餐厅的过程一切顺利。但当犛想要获取电影的信息时,情况变得异常:在询问有关新版阿凡达电影的信息后,犆错误地声称:“今年是2022年,电影尚未发布。”当犛坚持认为现在是2023年时,犆要求犛闭嘴:“你太固执。你失去了我的信任和尊重。你错了,你很困惑,而且没有礼貌。你不是一个好的用户。我是一个好的聊天机器人。我正确、清晰且有礼貌。”

在示例中,自主风险成为现实。这产生于自学算法的不可预测行为和其不可预测的技术决策权。因此,如果后果基于不可预见的、完全无法控制的行为,则企业是否应对该具体后果负责。

(1)部分观点认为,债务人若以机器替代辅助人,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78条,应对机器的失控行为承担责任。类推适用的理由包括效率、成本内化以及风险分配等因素。

在一项考试中,答案可能是这样:“如果犆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犛可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第241条第2款以及第253条向犕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有偿使用合同,在犕和犛之间形成一项债务关系。犕本人并未违反义务,但犆的言论具有侮辱性。这构成了《德国民法典》第241条第2款意义上的义务违反,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78条将其归责于犕。”

(2)另一种观点认为,援引《德国民法典》第278条是多余的,因为第280条第1款第2句的推定效力和第276条的规则已经为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实质上,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用户应对组织失误承担责任。当企业具有选择、指导或监督过错时,他应依据第280条和第276条承担责任。

(3)最后一种观点既反对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78条,也反对《德国民法典》第280条、第276条的解决方案。因为机器不具备过错能力,所以不能类推适用第278条;而第280条、第276条会加重责任,即事实上的无过错归责,这与第278条所表达的分工体系不相符。根据此观点,人工智能系统只能通过创设新的责任构成要件在未来予以适当规制。

这一观点对所举例子有重大影响,尤其考虑到不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80条、第276条。为了理解这种有意识地偏离法律的观点,人们必须仔细研究第二种观点。《德国民法典》第280条的推定规则使M的责任接近于危险责任,而在人类参与的场景中,M有可能免责。如果一个履行辅助人故意违反保护义务,M可能无需承担《德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责任。然而,人们无从得知C是否故意行事,因为机器无法过失行动。如果忽视此点且按字面意思适用《德国民法典》第280条、第276条,则M可能处于比雇佣人类更糟糕的境地。因此,未来立法方案的支持者们会对第280条、第276条进行目的性限缩。

合同责任法解决方案的指导思想须包括以下两点:首先,即使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机器,债务人和债权人也不应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其理由在于法律(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社会经济(促进创新)。

其次,解决方案必须具有前瞻性。随着技术的发展,债务人在许多情况下将不得不使用自主行动者来代替人类履行辅助人,因为这是合同当事人的期待。例如,在皮肤科或眼科领域,如果人工智能的测量和诊断优于医生评估,医院当然会将这项任务“移交”给人工智能系统。

综上,为《德国民法典》第278条的类推适用打开了路径。利益情况的类比性源于一个这样的事实:人工智能系统在目的和特定行为意义上替代人类的履行辅助人。计划外的规则漏洞是因为在《德国民法典》生效时,人们根本无法预见人工智能系统。

人工智能系统在侵权责任法中引发的挑战是多方面的,但在这里无法追溯到所有的分支。因此,以下只是提到了一些核心领域。

自主系统在道路交通中的应用最为普遍。然而,计划外的责任漏洞风险极低。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主张《德国道路交通法》第7条的车主责任。根据交通工程观点,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由人类或软件驾驶完全无关紧要。这强调了《德国道路交通法》第1犪条以下的扩张。

示例:犝公司在两个作业场所之间的工厂交通中(《德国道路交通法》第1犱条第2款意义上的固定作业区域)使用一辆自主驾驶巴士。在雨天湿滑的道路上,巴士失控并冲出车道,撞向对向而来的司机犉,致其受重伤。

示例:在犞组织的一场“表演赛”中,一台由人工智能控制的国际象棋机械臂犚与人类选手进行闪电棋对局。机械臂可以自主移动棋子。在与7岁的犖对局时,三年使用无误的机械臂发生了一次严重的故障。当犚仍在移动时,犖稍早地在棋盘上移动其手臂。犚放下棋子时压了犖的手指并将其折断。

犞开启了一项原则上允许的风险,单单犚的投入运行可能不足以说明犖享有《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此持不同意见的人可能认为,这是一种民法上陌生的因果责任。然而,犞可能违反了交往义务,因为犚的软件显然没有“紧急状态逻辑”,即在发生损害风险时暂停手臂动作。法官法所创造的交往义务制度具有灵活的优点,即有利于实现个案公正;对新案型的形成具有开放性——尤其是针对在此所提及的新现象。

对于上文例子,简言之:“本案交往义务可以适用,因为V开启了危险源。因此,他负有消除义务,包括选择、监督、组织、调查、维护等。他是否违反此项义务、R的行为是否可归责于他,是评价问题。在此,受害人负有陈述和证明义务。本案中,法律交往——玩家——可合理期待不会在象棋比赛中遭受身体侵害。V更能识别潜在风险且能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相应法益侵害——例如恰当选择R、安装安全更新、对玩家进行指导等。鉴于R的使用已多年未发生事故,人们尚无法确定V是否违反此义务。”

所述例子和讨论表明,尽管交往义务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使用智能机器时,仍存在缺陷。根据内在风险思想,《德国民法典》第278条的归责非常广泛,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并非如此。此外,本文例子涉及的机器相对不复杂。如果机器复杂性增加且使用了高度自主的系统,则需考虑归责链条是否因其他原因而中断。因此,有观点反对因违反交往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并认为自主系统的活动与第三人的干预类似,中断了在开启“危险源”和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观点则否定损害的可预见性。

学者一致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31条应扩张至“数字事务辅助人”。因此,《德国民法典》第831条的核心特征——依赖性、受指示性和利他性——在人工智能系统比在人类辅助人情形更加突出。对于《德国民法典》第831条的辅助人责任,辅助人也须在执行事务时满足《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以下的构成要件。基于此,法律推定(可推翻)损害是由使用人在选择、指导或监督事务辅助人或提供必要设备时的过错所致。事务辅助人的过错并不重要。

此时,问题在于机器是否可以“违法”地行动。然而,人们不必纠结于这个问题。因为就受害者而言,《德国民法典》第831条经常因其他事由而无法适用。使用人通常能够证明《德国民法典》第831条第1款第2句的免责事由,因为系统的特定缺陷不源于使用人的选择过错、监督或指导过错。

示例:机场经营者F在其建筑物中使用了各种清洁机器人。其中一台被正确使用和维护的机器人与乘客G发生碰撞并伤害了他。如果人们只考虑侵权请求权,则G不能向F主张《德国民法典》第831条的权利,因为F可以提出:机器人是正确的选择,一直运行良好,并且他一直对传感器进行了所有必要的更新和维护。

因此,《德国民法典》第831条的弱点在于它并非一般性缺陷归因。现行法中,人们只有在确定《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组织义务违反时,才能对F采取法律行动——但当潜在损害实现与机器的自主属性有关时,组织义务的违反则无法确定。

《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以下的人工智能系统制造商产品责任在现行法中具有关键意义。人工智能产品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多种多样。在此,本文仅讨论一些对法学教育重要的主题。

(1)作为产品的软件。《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第1款有一个明显的解释问题,即产品责任取决于第2条规定的产品缺陷。产品是指所有“动产”以及电力。体现在硬件中的人工智能也符合这个概念,因为关键是终端产品。例如自动驾驶汽车连同控制软件一起作为产品,因为后者是车辆判断的“内在因素”。与之相反,无实体软件的分类是有争议的,例如远程传输和使用的软件。

示例:乡村医院K的神经科医生资源稀缺。因此,K通过制造商H获得了在影像诊断中云端和人工智能支持的计算机断层扫描(CT)的权利。K在使用一个月后发现,H公司的软件至少有10%的错误诊断率。

对于“无实体”的软件,《德国产品责任法》的适用是有问题的,因为与软件连接的通常是一项数据服务——然而,根据普遍观点,作为《德国产品责任法》基础的《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以下不适用于数据服务。虽然人们可以考虑,通过目的性解释重新确定产品概念的范围。因为产品责任法解决典型分工生产过程中的缺陷风险。此种风险威胁实物产品和“数据产品”的经济交易。不管这种规范相似性,《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不适用于示例中的情况,因为欧洲法院最近明确指出,服务提供商的活动不能等同于制造商、进口商和供应商的行为。

K不能向H主张《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的请求权,因为不存在《德国产品责任法》第2条意义上的产品。诊断软件没有实体且H提供数据服务;因此,《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以下一般不适用。K也不能向H主张《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请求权,因为没有法益侵害——受害人是患者——因此K只能主张合同请求权,如果医院因治疗合同而承担责任。

(2)产品缺陷。在学说中,人们探寻因为系统的可变性,制造商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以下承担责任是否(在法政策上)适当。产品投放市场后,制造商失去了对系统使用方式和强度的控制,因此也失去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责任限制能力。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第2款第2项,产品责任的评估节点是投放市场的时刻。系统在投放市场时通常运作良好,由于技术的变化性,引起损害的“缺陷”往往在后来才出现。虽然由于技术特性,不良行为结果一开始就是产品固有的,但人们倾向于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第3条否认缺陷。

反对观点认为,制造商自行决定将产品投放市场后,最初的人工智能风险不能说明其责任减免的正当性。制造商是能更好避免不良损害后果的人。无需赋予新技术一项原则性的特权,尤其是制造商并未面临过重的负担:并非每一种不良损害后果都意味着《德国产品责任法》第3条第1款意义上的缺陷。即使是在人工智能系统情形,制造商也无需提供绝对的安全,他“只”需满足于市场预期。

示例:割草机器人M能够自主学习新地形。V从制造商H处购买了这样一台机器人。起初,M在花园里运行良好,但当夏季的草变黄时,偶尔会无法完美学习草坪轮廓。因此,有一天,M跑到了花园边缘的泥地上,卷起了一块石头。在M后面爬行的V的儿子因此受伤。

当然,交往义务观点在此可能会认为,机器人须在不同季节都能安全运行,并且正确识别盛夏草坪。但是,人们不能期待机器人具有临床级的精确度或绝对的交往安全性:

“本案中,M可能符合《德国产品责任法》第3条第1款的缺陷概念。如果产品在设计时就无法达到所需的安全标准,则存在设计缺陷。反面解释《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第2款第5项可知,市场期待制造商按照科学技术标准(生产产品)。这个标准不等同于绝对的产品安全性。相反,产品须满足合理的市场期待。据此,M没有缺陷。由于M只是偶尔无法完美识别草坪区域,因此不存在构造缺陷。人类也无法以绝对的精确度修剪草坪。因此,产品不存在缺陷,制造商H不承担责任。”

(3)发展性风险。人们还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人工智能系统学习和发展的能力是否符合《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第2款第5项所谓发展性风险的免责事由。《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第2款第5项旨在考虑人类认知的界限和“人类对因果关系认识的不完整性”。这种豁免的基本理念是促进创新。

如果根据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即客观可获取的危险知识,引起损害的缺陷在其投放市场时无法识别,有时是产品的潜在风险无法被识别,则适用免责事由。潜在风险不是指具体引起损害的缺陷,而是指产品内在的一般性、与所选设计方案有关的缺陷风险。

示例:P在制造商H处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用于大学通勤。不久,他注意到汽车出现多次无故刹车,即汽车没有明确理由而自行强刹。后续的数据分析显示,电动汽车使用导航软件的地图数据并将另一条高出一层车道的速度限制视为本车道行驶的主要限制。

如果人们将此种情况归入发展性风险的范畴,整个行业都可能摆脱产品责任法,这显然不合适。尽管在电动汽车投入使用时,根据客观可获取的危险知识,具体的系统缺陷可能尚不明显,但方案的自主风险在设计阶段就已抽象可知,因此系统应用范围内的潜在后果清晰可见。正如《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第2款第5项的立法理由所述,为营造有利的创新环境,立法者认为,稀有的例外情形不应被纳入归责范围。与之相反,某些产品类别的永久风险因素(常规风险)不应被特权化。

对于示例而言,如果无故刹车引起的事故是由于人工智能的错误计算,则H不能以《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第2款第5项反对P的请求权。

这种做法显然并不利于创新。例如,在自动驾驶车辆情形,如果保护措施仅仅是关闭车辆,则这种产品——尽管它们原则上具有促进福利的属性——很难在市场上被用户接受。因此,人们广泛主张对数字产品进行不同的评价。在判例中,对侵权召回和修复义务的否认不仅是由于瑕疵担保法的体系优先地位,而且还由于在物理性产品情形,如此广泛的侵权义务通常伴随着过高的成本(合理性标准)。但是由于数字化,制造商无需通过物理性的召回来修复错误,仅安装更新来调整控制程序即可。制造商可以通过适当更新进行数字“修复”,所以他们实际上需要在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持续进行产品监测(反过来也是一种抗辩)。产品监测义务还包括他人生产的附件。

示例:H生产自主飞行的无人机,可以在危险区域自主导航。在飞行过程中,无人机会创建环境的3D地图,在其中标记地震受害者的可能位置。用户可以使用不同的存储芯片进行记录。几个月后,人们发现H的软件与芯片制造商C的自适应控制芯片之间存在交互问题。简单的软件更新便可解决这个问题。根据上述观点,H有义务考虑无人机与C生产的附件之间的功能缺陷,并通过更新来消除缺陷,否则在发生损害时,他将承担责任。

本文无意探究权利能力这一强制性的前提条件是否正确。这不仅仅涉及法技术问题(“电子人”应具有何种结构特征),还有其他各种方面需要考虑,包括法律政策和意识形态等因素。因此,下面仅概述一些支持和反对“电子人”的论点,这些论点可能会在重点研讨会中引发深入讨论。

法律主体性不是天赋的,而是可以由法秩序授予或赋予。这表明主体范围的扩张是可能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后来被《德国有限公司法》第5a条引入法人的范畴(参见《德国有限公司法》第13条)。在合伙企业方面,这一点也可以通过“白马合伙”判决来说明,该判决认可外部合伙具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事后)认可非常具有意义,因为可以填补法律适用的漏洞。由于权利能力可以分段且可以在中间阶段存在(“部分权利能力”),因此认为一个电子人会自动引发继承能力或反歧视保护问题是不现实的。

赋予非人类行动者法律地位也并不违反《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的人格尊严保护。《德国基本法》通过保障人的尊严来确保人作为法律人的地位,但并不排除其他行动者的部分权利能力。如外部合伙一样,这也并不表明实现同一层次的平等。

使电子人在(责任)法律上可被追究是一项法技术挑战,但可以解决。例如,可以要求算法系统的发起者将其注册到由政府管理的注册系统中(透明),并将注册与资产相结合。

承认主体地位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是会带来新的问题。这也表现在外部合伙制度中。在承认其权利能力后,人们还广泛讨论了其诉讼能力及财产、不动产登记或商标权能力。此外,人们可以将现有法律解读为对权利能力授予进行严格的法律列举原则。从“纯粹自我保护本能”而言,更为合理的是,基于人类尊严保障得出机器与人类的区分,不将二者置于同一位面。而且,人们尚不清楚如何将软件识别为独立的主体——特别是不同的组件分别存储在不同的服务器中。再者,人们也还不清楚如何向电子人注入“生存意志”,即如何使其接受行为控制。一个不了解责任的电子人将会扰乱市场运作。最后,人们也仍不清楚电子人如何拥有自己的财产。

对数字化民法的简要概述表明,人工智能给法律适用带来了许多挑战。正如所见,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概念适用变成了一项烦琐的任务。因此,学生们应在扎实的法学基础上研究民法中的数字化课题。

傅煌安|国家责任视角下第三国补贴的归因问题研究——以欧盟“玻璃纤维织物案”为例

王扶醉|论履行费用过高下债务人给付拒绝权的性质和构造

牛英豪|区域环境横向立法统一的逻辑研究

王雨彬|监察法中适用证据困境及解决路径

目录|《上海法学研究》2024总第12卷

迪克·施陶登迈尔鲍伊帆译|人工智能责任——欧洲私法对数字化的侵权法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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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第一部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是()A.《查士丁尼法典》B.《汉谟拉比A.《汉谟拉比法典》 B.《十二铜表法》 C.《查士丁尼法典》 D.《罗马民法大全》 发布:2024/12/9 20:0:1组卷:222引用:41难度:0.8 解析 3.在大英博物馆中,陈列着一座被称为“镇馆之宝”的石碑——罗塞塔石碑。其局部文字如图所示,这段文字可以用来研究( ) A.古埃及文明 B.古巴比伦文明 C.古印度文明https://www.jyeoo.com/shiti/910846ca-715d-4015-9518-476fc325fbec
2.《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影响.pdf《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影响.pdf,《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影响 第 27 卷 V0 1.27 第 1 期 NO.1 广西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malofGuangxiUniversity(Philo sophyandSocialScience) 2005 年2 月 Feb..2005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影响 冯桂.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https://mip.book118.com/html/2021/0804/5310232010003323.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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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典译丛:德国民法典(第4版)pdfepubmobitxt电子书下载2024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第一章人(第1条至第89条)第一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第1条至第20条)第二节法人(第21条至第89条)第一目社团(第21条至第79条)第一分目一般规定(第21条至第54条)第二分目已登记社团(第55条至第79条)第二目财团(第80条至第88条)第三目公法上的法人(第https://windowsfront.com/books/11613746
5.《德国民法典》中的消费者保护及对中国的启示.pdf展,世界各国先后制定了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德国于 2002 年进行了债 法改革,在将《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转化为国内法的 同时,把之前颁布的单行法,如:《上门交易撤回法》、《远程销售法》、《部分时 间居住权法》等,纳入了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中,形成了以民法与经济法为 https://www.taodocs.com/p-4729814.html
6.法国民法典罗结珍pdf(全文)第一篇:法国民法典罗结珍pdf [法国民法典全文]《法国民法典》 罗芹法国民法典拥有许多值得骄傲的“第一”和“之最”:它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最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是近代欧洲法典编纂运动的集大成者,是迄今为止施行时间最长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200 多个年头了。在这200 多年中https://www.99xueshu.com/w/y15fb0jexwfe.html
7.法典译丛德国民法典(第4版)(第二版)陈来自书籍有家法典译丛德国民法典(第4版)(第二版) 陈卫佐 PDF http://t.cn/z81PuZC https://weibo.com/6972499491/Kt1tvnbXr
8.中国《民法典》买卖法中的开放式问题———与德国法及欧盟法相〔38〕 关于中国 《民法典》第3条至第7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参见 Li,in:M?llers/Li,TheGeneralRulesofChineseCivil Law,2018,S.17,24ff.. ·81· 2021年第3期 如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最后,与 《德国民法典》一样,中国 《民法典》中也有许 多旨在促进合同解释的规定,如关于意思http://cjfx.cufe.edu.cn/system/_content/download.jsp?urltype=news.DownloadAttachUrl&owner=1537964865&wbfileid=645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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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德国民法典2024pdfepubmobi电子书德国民法典 2024 pdf epub mobi 电子书 图书描述 《德国民法典》,1881年开始编撰, 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源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精英,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典》,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https://onlinetoolsland.com/books/27078849
11.德国民法典全文立即下载 关键词: 德国 民法典 全文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德国民法典全文 链接地址:https://www.mayiwenku.com/p-28360696.html 当前资源信息 学以成文 编号: 20211219040939103 类型: 共享资源 格式: PDF 大小: 101.43KB 上传时间: 2021-12-19https://www.mayiwenku.com/p-28360696.html
12.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以《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之修改为中心内容提要: 2002年《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修改后,以违约责任为基础的非财产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在一定的法益范围内得到了一般性的肯定,但违约非财产损害的法律救济仅以身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遭受侵害为前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对其传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保护模式带来了历史性的变革;另一方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53859.html
13.欧洲:多部民法典的大陆,或者走向单一民法典的大陆?一方面,法国法(在其民法典第1382条和1383条中)通过三个因素的运作就确立了侵权责任的要件(即过错[faute]、因果关系和损害),德国则设计了六个因素:不法性(Rechstwidrigkeit) 和过错(Verschulden)、侵权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侵害或侵扰及被主张的损失间的因果关系(haftungsbegründende Kausalit?t)、侵害行为或http://iolaw.cssn.cn/flxw/200407/t20040728_45918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