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法规依据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算日期和管理职责分工,并就操作程序以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法规依据提出具体要求。

本报今日特刊登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法规依据,为基层工商机关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违法行为类型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4.《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收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4.《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5.《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6.《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7.《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8.《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9.《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10.《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四、《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法律责任: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8.《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八、《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1.《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2)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3)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THE END
1.法律法规的类型有哪些法律法规的类型有哪些 法律法规的类型有哪些 法律法规的类型有哪些 为你推荐 法律类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按法律的国际因素,可分为 : 1,国际法2,国内法 二,按法律的地位,可分为: 1,母法(即宪法)2,子法 (即根据宪法制定的其他普通法律) 三,按法所调整的内容种类,可分 1,实体法 (即规定,调整权利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251127066879252899.html
2.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终止生效还可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效力 0 https://m.64365.com/tuwen/aaasqsb/
3.法律法规的形式有哪些?正保会计网校速问速答 法律法规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利和义务。2.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3.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4.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地方https://m.chinaacc.com/chujizhicheng/jhwd/zy20240112151413.shtml
4.法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工作纲要的指导思想是:严格执法,明确责任,协调联动,依法齐抓共管;有效保护水源,防止水污染,改善水体质量,合理利用水资源,使经济建设与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https://www.chndaqi.com/law/view?id=218
5.安全标准法规(精选十篇)①法规; ②技术规范; ③标准; ④强制性标准。 2、技术法规的类型有:() ①规定性技术法规; ②选择性技术法规; ③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 ④类比性技术法规。 3、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一门综合性管理学科其学习中不只是简单的记忆,更应该注意其()。 ①复杂性; ②重叠性; ③动态发展性; ④系统性。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88v8ncr.html
6.教育法规的基本类型包括()。教育法规的基本类型包括( )。 A. 教育法律 B. 教育条例 C. 教育规章 D. 教育制度 题目标签:类型基本类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如何制作自己的在线小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A B C 复制 纠错 举一反三 IPP指数分析说明( )。 A. 媒体需要满足受众的需求 B. 人https://www.shuashuati.com/ti/ccfbe2c7eb454f07a2ab6d1c232a8301.html
7.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类型化研究具体来说,对两者关系进行类型化分析的方法如下:第一、重构党内法规的类型,即在对现有观点梳理总结的基础上,将党内法规划分为纯粹型党规、对接型党规,溢出型党规、转化型党规与混合型党规;第二、选择国家法律划分的最佳方案;第三、对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梳理、分析和排列组合,最终类型化为平行、对接、https://wap.cnki.net/lunwen-1019221913.html
8.政策与规范违规信息类型说明腾讯云安全违规处理文档中心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危害网络安全类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传播有害程序:通过系统漏洞、应用捆绑下载、网页挂马、电子邮件、即时聊天工具等途径传播病毒、木马等有害程序,对用户正常运行造成损https://cloud.tencent.com/document/product/301/41209
9.法律的种类有哪些律师普法在我国,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我国的法律可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包括:第一种,宪法,宪法作为母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第二种,法律,根据法律制定的机关https://www.110ask.com/answer/1213.html
10.偏差的定义在哪个法规有规定偏差的类型hochie的技术博客偏差的定义在哪个法规有规定 偏差的类型 一.偏差和方差 1.偏差和方差分别是用于衡量一个模型泛化误差的两方面: 模型偏差:模型预测的期望值和真实值之间的差。 模型方差:模型预测的期望值和预测值之间的差的平方 2.监督学习,模型泛化误差可以分为偏差/方差/噪声的和https://blog.51cto.com/u_13066/10167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