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严格地讲,档案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档案行政的规范性文件。档案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P153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与档案事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一、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种类和
档案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严格地讲,档案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档案行政的规范性文件。档案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P153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与档案事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一、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种类和属性特征
(一)概念
(二)种类
档案行政法规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对档案行政事务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的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二是对某一方面的档案行政工作做出部分规定的文件,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三是对某一项档案行政工作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件,如《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等。
(三)属性
档案行政法规既具有其他行政法规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1.档案行政法规的一般属性
(1)权威性和命令性。档案行政法规同国家的档案法律一样,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目前我国所制定的档案行政法规都是从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结合一定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形势与需要而制定的,是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然而,就其制定者与其相对人的关系而论,仍然是权力与服从、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执行人无权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取舍、变更档案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档案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命令性。
(2)直接性和现实性。档案行政法规是国家管理全国档案事业的重要依据和P154手段之一,其内容具有明显的直接性和现实性特征。它具体规定了档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原则、基本规则、措施和手段,内容涉及档案工作事务的组织、协调、指挥、管理等各个方面。因此,它对我国档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直接的指导意义。
(3)稳定性和动态性。同国家的其他行政法规一样,档案行政法规也是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中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一方面,由于档案工作的环境(包括国家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这就要求档案行政法规的内容必须随之有所调整与变更;另一方面,档案工作的内在运行机制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也要求档案行政法规的内容有所变化。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只有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才能对有关档案行政法规作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另立新规,切不可盲目行事,朝令夕改,人为地降低档案行政法规的权威性。
2.档案行政法规的特殊性
二、档案行政法规的修改
三、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性质和类型
(一)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
(二)档案行政规章的性质
1.档案行政规章从属于国家的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P156档案行政规章不能等同于档案工作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内容规定方面也不毹超越法律和法规。它是国家档案行政机关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了执行、解决、说明档案法律和法规以及重要政策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档案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的或特定的适用性
它不同于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因为这类文件只适用于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实)。档案行政规章通常适用于一定的档案工作领域、一定类型的所有人或所有事实。但是应当看到,也有一些档案行政规章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仅具有特定的适用性,如《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1983年12月2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发布)、《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对(中央档案馆接收档案标准>的几点说明》等。
3.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性
档案行政规章除了要做到不得与档案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应特别注意规章和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避免相互矛盾。档案行政规章在行文方面必须努力做到明确、具体,便于遵守、执行,并能真正解决问题。为此,制定档案行政规章必须避免纠缠于非常具体的技术问题、操作方法问题之中,此类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有关的工作制度或工作标准等途径来解决。档案行政规章应当着眼于国家档案事务的一些重要的、影响全局的问题的解决,并且注意规章本身的长效性,以确保对未来行为的约束力的实现。在实际的档案行政规章的制定实践活动中,有关行政主体必须注重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内容方面存在互相抵触、矛盾的规章应进行及时的修改和完善;二是注意将互有联系的行政规章批量公布,以避免因为公布方面的时差,人为地造成新旧规章之间的矛盾,使人们无所适从。
档案行政规章在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这是因为档案行政规章较之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档案行政法规有其特有的优势。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工作法律来说,它的优势在于:
第二,档案行政规章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其对专业性问题的规定,明显优于档案工作法律。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社会行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或专P157业教育的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才能胜任此项工作。为此,由专门负责国家档案行政事务管理的档案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档案行政规章,往往更能够反映档案工作的客观实践需要,更符合档案工作的专业特点与规律。
(三)档案行政规章的种类
在档案工作实践中,国家各有关部门和职能单位,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对有关档案行政规章的监督和审查,并且建立必要的规章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