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法制的发展,其过程总结起来在于吸取外国的先进思想、制度以及从传统的思想观念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两个方面。我国的法律移植自晚清开始就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这种方式有利于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大大缩短法制现代化的进程。然而,在其迅速构建中国法律体系的同时,却忽视了法律的社会效果。法律的制定并不等于实施,现实会将那些“水土不服”的制定法束之高阁。法律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管理的工具,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的目的和价值意义,正确地认识法律,了解法制发展中立法思想的变化,才能更好地认识我国法律的内涵。
[关键词]古代法律观;法制近代化;传统思想;立法思想
一、引言
我国法制史的发展,在封建社会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具体的制度体系因朝代的更换而有所不同,但在不同的形式下却有着相同的思想基础。封建社会的法制史核心在于思想观念而不是形式上的换汤不换药。相对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思想观念的不变,近现代法制史更讲求的是换汤也换药,既要革新制度体系,也要革新思想观念,发展“民主”、“权力”、“平等自由”的新世界观,因而在形式上,近现代法制史更注重制度的设立,以制度的设立来引导民众对新世界观的认识。
守旧与革新,在制度上固然是有着对立性的,但并不意味着从思想观念上的对立,因为思想观念讲求的是符合时宜而无优劣之分。在下文,将从我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与中国法制近现代化两个方面展开描述,从而客观地了解我国法制史的发展,尤其是引导其发展的时代思想。
我国古代社会有别于西方,其最突出的表现为社会的治理以传统道德观念为基础,由里及表。法律制度的实行依赖于社会的道德观,在观念上重教化而轻刑罚。其特点一是在于政治哲学上的开明引领了法制的开明以及历史悠久的法律渊源,二是在于“礼法并举,刑教结合”、“德主刑辅”的教化性主张和立法司法思想基础。
二、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源头
(一)开明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纵观世界历史的发展,中华古文明格外引人注目,当世界其他地区的文明发展屡屡中断,专制大帝国分崩离析时,唯有中国封建社会王朝屡废屡兴,文明的发展从未中断。与同时代其他地区及国家的法律相比,开明,是我国古代法律表现出的最大特征。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之所以开明表现在于:我国古代法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具有最普遍,最广泛的平等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王法”是一种惩恶卫善的工具。除皇帝外,它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尽管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但“违法必究”却是社会的共识。而在当时西方的庄园制下,农奴们连法庭都无权踏入,相对于生活在开明专制下得中国百姓却可以拦桥告状,击鼓申冤,利用王法,与官吏贵族在公堂上一争高低。正如被称为“欧洲孔子”的法国思想家魁奈认为:“中国的制度体系建立在明智和确定不移的法律上,皇帝执行这些法律,而他自己也审慎地遵守这些法律。我国古代的专制,可称为‘开明专制’”。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开明还表现在“礼法并举,刑教结合”,“德主刑辅”上。我国古代教育的中心内容是人伦道德,即所谓的“礼”。为了突出教育的作用,中国古代立法以礼为指导执法的基准,以教育为首务。法律条款的确立要体现人伦道德的宗旨,统治者为政要先教而后刑。“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的目的是建造一个“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充满人情味的道德王国。
(二)我国古代法律的源头
三、我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
在了解了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源头后,我们不禁想深入地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法律观。这也就离不开我国古代法律观的奠基者——孔子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