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明朝法律制度

2021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

3、明刑弼教

(二)基本法典

1.《大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

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为构架的格局。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

其条纹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2.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

①明初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

②《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

《大诰三编》43《大诰武臣》32共236条

③内容包括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对臣民的训导+重刑法令主要打击贪官污吏

④大行法外酷刑,“墨面纹身挑筋去指”

⑤空前普及,人手一本

3、《问刑条例》自其颁布后,“律例并行”开始盛行。

万历年间将《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集解附例》

4、《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

仿照《唐六典》编纂,以六部官制为纲,成为清朝行政法典的蓝本。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奸党罪:创设于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处斩刑

表现:①官员交接朋党紊乱朝政②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

③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

④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

2、贪墨罪:与前朝的变化——处罚从重常赦不宥处罚手段残忍。均体现了明朝重典治世的重刑思想。

(二)刑罚

1、陵迟刑的制度化,正式规定于《大明律》

(陵迟刑在宋朝已经出现,但并没有规定于《宋刑统》中)

公开恢复了枭首示众的刑罚剥皮实草灭十族掀起了肉刑复活的高潮&—&—墨面纹身阉割等。

2、充军

①在宋已存在明广泛使用强迫罪犯到边远地区充军

②六种不同等级: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

③期限分为“终身”与“永远”(延及子孙)

3、廷杖

①是法外之刑,明律并无规定

②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

(三)刑罚适用原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明朝比唐律加重了对政治性以及贼盗、侵犯财产罪以及官吏贪污受贿的处罚

而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体则处罚较轻。

意义: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对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重罪,其量刑则明显加重。

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触犯礼教的犯罪从轻处罚,使刑罚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继承:

①沿袭唐宋但是对义绝做了新解释

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新招婿,或是与外人通奸。有妻诈称无妻,以妻为妾,妄作姊妹嫁人之类。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与唐律有区别。

②婚姻上,家长的权力分为教令权和主婚权。其中主婚权(包办婚姻)在明清时期在法律上正式得到承认。

(二)继承

嫡长子继承和诸子均分但是奸生子地位上升,是明朝继承法的发展。

四、行政立法

(一)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

①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度,皇帝亲领六部,军事指挥权由五军都督府掌握。

②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③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与皇帝之间的奏折。

④内阁参与机要

(二)地方

明朝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

(三)官员选任

①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②明宪宗时创立八股。

③明朝官员每三年轮换一次,地方官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明中期曾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官员的任职地方。

④官员年满60致仕。

(四)监查制度

1、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是天子耳目。对任何官员都可以弹劾。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至各省巡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御史犯罪加重二等

2、六科给事中

中央六部每部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监察六部日常活动。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并列,直接向皇上负责。

3、巡抚

加强地方控制,派出部尚书、侍郎“巡抚”各省。明中期以后成为惯例,由巡抚统一管理省的行政,如有战事,派出总督。

五、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都察院附设监狱。

明朝中央司法机构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

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厂卫干预司法:

始于朱元璋时期。锦衣卫下设立南、北镇抚司。

2、地方司法机关

①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

②在州县乡设立申明亭。对百姓实行教化,调处纠纷,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等小事必须要先经里甲、老人理断。否则将告人杖六十。

(二)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和三司会审

九卿圆审:凡是地方上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的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九司联合审判,最后奏报皇帝裁决。

三司会审: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急需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

2、朝审

对已决在押囚犯是汉代囚录制度的发展。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源于此。

3、大审明朝独有

皇帝委派宦官汇同三法司审囚徒制度,是一次多方面的狱案清理工作

京师由大理寺主持,

4、热审

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锦衣卫和三法司审理囚犯

一般轻罪责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请旨定夺。

是在暑热天气来临前清理在押未决犯和对已决犯减等发落的制度

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明朝会审往往由宦官控制,不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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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从宋代来了解古代法律的发展,首先要从直接诉讼制度说起它在内容上的充实与完善,涵盖了刑事直诉、民事直诉、以及录囚等方面,可谓涵盖了各个层面。同时,对案件的处理也更为规范、严谨。这件事一定要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来办。在接受机构方面,有一个特殊的组织,即我们所谓的“专职人员”,而不是“兼职”。由此也可以看出,朝廷对于直接诉讼的重视程度。三、直诉的存在意义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7869747473512424&wfr=spider&for=pc
2.明代法律制度从常规到正规,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大明王朝的维护事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例有多层含义:例可为法律代称,即“法者,盖绳墨之断例”;可为名例代称,例如《唐律疏议》以《名例》为卷首;具有法律效力单个事例或通行单行法规,从而成为本文讨论例即为最后一项。明代的事例、则例、榜例、条例均属此意。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11CNULT05536949.html
3.中国民法百年小史这三部法律是撑起中国民法的根基。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在这个体系之中,宪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均已制定了成文法典,唯有民法仍然是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单行民事法律所构成。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http://www.ghxrd.gov.cn/zlk_0/fzkt/201806/t20180621_196641.html
4.中国古代法律制度12篇(全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第1篇 一、结婚之原则 《礼记·婚义》云: “婚礼者, 将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 下以继后事也。”这句话清晰明白地道出我国古代婚姻的真谛: 其一, 婚姻是两个家族的事, 而非个人之事。其二, 婚姻的目的在于祭祀祖先和繁衍后代。正因如此, 我国古代婚姻的缔结有诸多原则限制。以下是结婚https://www.99xueshu.com/w/ikeyb03144rm.html
5.清末修律中的民事诉讼制度变革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到了清末,前述的特征是否依然存在?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清代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研究。近年来,就清代民事审判的特征,几位法史学者展开了饶有兴味的争论。争论主要发生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与美籍学者黄宗智之间。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滋贺秀三通过其对清代诉讼制度的研究,发现清代州县长官在听讼中,并不像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66941.html
6.使用收益的权利。起源于中国古代传统的民事法律资源——典制"典权是指出典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起源于中国古代传统的民事法律资源——典制,是中国传统法律资源与近代西方法理相结合而产生的物权制度。"这道题是不是很难呢,如果不知道答案,接下来看一下小编就为大家提供一下正确答案哦。 https://www.duote.com/tech/202210/264441.html
7.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通论法信至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广泛确立,推动了民事法律的发展,出现了纯粹的民事法律条款。随着财产关系的复杂化,为保护私权益而发生的争议也日益增多。为了解决民事争议,宋朝政府也充实了民事诉讼的条款。历史的真实进程说明了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是基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而产生和发展的,是中国古代诉讼法律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4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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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10.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作者:张晋藩(笔记)5、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通过立法的手段把它规定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但对于庶民的法定权利,却不见或少见于法律的规定。 6、在中国古代,民事法律不发达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家不重视庶民的个人权利,当然也缺乏法律上的“私人平等”。 7、三纲的法律化,也是的义务本位法律化,庶民首要的是对国家和对君主尽其应尽的义务https://m.douban.com/note/76316568/
11.中国古代法律的法言法语这些来自基层社会的规章与王朝颁行的婚姻、田土等“小事”原则相结合,构成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规范。从日常行为的约束来说,中国古代社会民事规范主要内容应该是乡规民约与家法族规,它们产生于人们日常生活习惯中,自下而上形成,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直接赋予了生活在一起的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以不同的权利和义务。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008
12.清代法律制度中的民事习惯法摘要: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以习惯法的形态存在,并且以大量民间契约为表现形式,而官方法律制度则通过州县自理审判对民事习惯法加以认可和接纳.正式的成文法和民间习惯法虽然有着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和运作机制,但在儒家主流文化的基础上整合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研究者应当摒弃现代法律制度的语境,从民间契约所表达的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fsyj200402018
13.不可回避的存在——解读中国古代社会刑事和解最新文选④而乡约作为调解解决乡村纠纷的依据,就其调解纠纷的范围而言,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刑民不分的特点,民事侵权与犯罪本身往往界限并不分明,尤其在乡村社会的自治中,更不可能明确地划分出哪些纠纷可以自治,哪些不可以自治;同时由于官府的能力有限无法掌控并处置所有的犯罪,因而大量的犯罪也只能在乡村社会内由乡党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php?id=8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