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拥有四千多年的国家发展史和法律发展史。公元前21世纪,随着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建立,作为国家统治工具之一的“法律”也产生了。随着中国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和清等各朝代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整到完整的发展过程。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民事法律内容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并有自身独特的特点。

一、夏商时期

商朝实行土地王有制,即商王拥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奴隶主贵族通过商王的分赐而占有土地,但没有买卖、处理土地的权力,奴隶也是所有权的客体之一。

商朝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据清末学者王国维考证:商代21个王,一般都只有一个法定配偶,称为“妻”;至于妾,则地位低贱,数目较多。商朝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史记殷本纪》称:“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小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说明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嫡亲长子。

二、西周时期

西周,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也日益活跃,除礼之外,还有“八成”、“六约”等涉及民事、诉讼方面的成例或法规。“八成”中有“听闾里以版图”等调整土地、借贷、买卖关系的法律规定①。

周王对土地和奴隶具有最高所有权,但奴隶主贵族逐步取得了处置土地的权力,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将土地用作赔偿、出租、赠与和交换。如《曶鼎铭》记载贞族匡季盗走曶的禾10秭,东官判决匡季以“田七田,人五夫”赔偿曶。

西周已有各种契约行为出现,其中买卖契约称“质剂”,《周礼天官小宰》记载:“听买卖以质剂”;债务契约称为“傅别”。

三、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在这时期,民事法律内容也比以前有了很大变化。这表现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更广泛化,不仅包括王公贵族和奴隶主,还包括一些农民;奴隶本身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越来越淡化,逐渐演变为自耕农。[page]

四、秦汉时期

婚姻制度的规定有两个基本特征:一)加强了国家对婚姻制度的行政控制和调节作用。不仅规定男女双方结婚须经过官方登记认可,而且规定婚姻关系解除也须经官方登记认可。二)婚姻制度虽然仍然维护封建夫权,造成男女不平等,但也对夫权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男方不得任意伤害妻子;秦律允许妻子揭发控告丈夫的一般性犯罪。

经济法规逐渐丰富。如在出土的云梦秦简中,就有这方面详尽的材料,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和《效律》等,其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方面。

五、隋唐时期

在所有权方面,唐律保护以均田制为中心的土地所有制;买卖、借贷方面,唐律严格要求订立契约,土地买卖的契约大都写明双方姓名、土地亩数、坐落及四至、每亩地价及中人等。以奴婢、马牛等作为买卖标的,均要由市司按时立“市卷”。

为了维护封建君主政权的权威,唐律进一步将儒家礼教纲常融汇到婚姻家庭立法之中,维护父权、夫权。如《户婚律》规定:遵长享有财产权、对子孙的教诫权和主婚权。

六、宋元时期

宋元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在民事法律方面也体现了一些新特点:

1)明确民事行为能力。《宋刑统》的《户令》规定:“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上为中,其男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2)所有权方面有了补充规定。肯定土地买卖和租佃制度,确定相争田地、庄稼的归属标准,规定“阑遗物”归属的具体条款。

3)确定广含租佃、租赁、买卖、典质和借贷等多种债的关系。[page]

这时期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是这个时期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的体现,对于明清封建社会民事经济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七、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在这时期,民事法律内容又有一些新的变化。

在田宅等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方面,明朝不实行均田制,因此明律中设有“占田过限”的条款,“田多田少一听民自为而已”②。注重田粮的欺隐、诡寄以及田土的换段、挪移等罪。既保障了田宅等私有财产的正常交易,也在法律上确立了这些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巩固了封建社会后期的经济基础。

清朝沿袭了前朝的大部分法律规定,但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具有维护满族特权的特殊性。一方面,法律肯定满族人关后强制圈占土地和奴仆的所有权,规定:“旗民自首私垦余地,准业主作为己产,售卖所其自便”:“旗下奴仆俱不准赎身”。另一方面,律例严禁民人典买旗地、旗房,规定:“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如有设法借名私行典买者,业主、售主据照违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入官”。

综合我国古代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古代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我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内容也日益丰富和完善,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对于我国各朝代的经济基础的稳定和经济生活的规范,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掌握了我国民事法律内容的发展规律对于我们现代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THE END
1.从宋代来了解古代法律的发展,首先要从直接诉讼制度说起它在内容上的充实与完善,涵盖了刑事直诉、民事直诉、以及录囚等方面,可谓涵盖了各个层面。同时,对案件的处理也更为规范、严谨。这件事一定要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来办。在接受机构方面,有一个特殊的组织,即我们所谓的“专职人员”,而不是“兼职”。由此也可以看出,朝廷对于直接诉讼的重视程度。三、直诉的存在意义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7869747473512424&wfr=spider&for=pc
2.明代法律制度从常规到正规,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大明王朝的维护事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例有多层含义:例可为法律代称,即“法者,盖绳墨之断例”;可为名例代称,例如《唐律疏议》以《名例》为卷首;具有法律效力单个事例或通行单行法规,从而成为本文讨论例即为最后一项。明代的事例、则例、榜例、条例均属此意。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11CNULT05536949.html
3.中国民法百年小史这三部法律是撑起中国民法的根基。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在这个体系之中,宪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均已制定了成文法典,唯有民法仍然是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单行民事法律所构成。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http://www.ghxrd.gov.cn/zlk_0/fzkt/201806/t20180621_196641.html
4.中国古代法律制度12篇(全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第1篇 一、结婚之原则 《礼记·婚义》云: “婚礼者, 将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 下以继后事也。”这句话清晰明白地道出我国古代婚姻的真谛: 其一, 婚姻是两个家族的事, 而非个人之事。其二, 婚姻的目的在于祭祀祖先和繁衍后代。正因如此, 我国古代婚姻的缔结有诸多原则限制。以下是结婚https://www.99xueshu.com/w/ikeyb03144rm.html
5.清末修律中的民事诉讼制度变革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到了清末,前述的特征是否依然存在?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清代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研究。近年来,就清代民事审判的特征,几位法史学者展开了饶有兴味的争论。争论主要发生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与美籍学者黄宗智之间。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滋贺秀三通过其对清代诉讼制度的研究,发现清代州县长官在听讼中,并不像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66941.html
6.使用收益的权利。起源于中国古代传统的民事法律资源——典制"典权是指出典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起源于中国古代传统的民事法律资源——典制,是中国传统法律资源与近代西方法理相结合而产生的物权制度。"这道题是不是很难呢,如果不知道答案,接下来看一下小编就为大家提供一下正确答案哦。 https://www.duote.com/tech/202210/264441.html
7.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通论法信至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广泛确立,推动了民事法律的发展,出现了纯粹的民事法律条款。随着财产关系的复杂化,为保护私权益而发生的争议也日益增多。为了解决民事争议,宋朝政府也充实了民事诉讼的条款。历史的真实进程说明了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是基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而产生和发展的,是中国古代诉讼法律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4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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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10.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作者:张晋藩(笔记)5、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通过立法的手段把它规定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但对于庶民的法定权利,却不见或少见于法律的规定。 6、在中国古代,民事法律不发达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家不重视庶民的个人权利,当然也缺乏法律上的“私人平等”。 7、三纲的法律化,也是的义务本位法律化,庶民首要的是对国家和对君主尽其应尽的义务https://m.douban.com/note/76316568/
11.中国古代法律的法言法语这些来自基层社会的规章与王朝颁行的婚姻、田土等“小事”原则相结合,构成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规范。从日常行为的约束来说,中国古代社会民事规范主要内容应该是乡规民约与家法族规,它们产生于人们日常生活习惯中,自下而上形成,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直接赋予了生活在一起的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以不同的权利和义务。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10008
12.清代法律制度中的民事习惯法摘要: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以习惯法的形态存在,并且以大量民间契约为表现形式,而官方法律制度则通过州县自理审判对民事习惯法加以认可和接纳.正式的成文法和民间习惯法虽然有着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和运作机制,但在儒家主流文化的基础上整合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研究者应当摒弃现代法律制度的语境,从民间契约所表达的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fsyj200402018
13.不可回避的存在——解读中国古代社会刑事和解最新文选④而乡约作为调解解决乡村纠纷的依据,就其调解纠纷的范围而言,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刑民不分的特点,民事侵权与犯罪本身往往界限并不分明,尤其在乡村社会的自治中,更不可能明确地划分出哪些纠纷可以自治,哪些不可以自治;同时由于官府的能力有限无法掌控并处置所有的犯罪,因而大量的犯罪也只能在乡村社会内由乡党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php?id=8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