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2020年第3期目录与摘要

张鸣起: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长

内容提要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民法典的成功出台建立在深厚的经济基础、法治基础、社会共识和政治支撑保障基础之上。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基本原则的指引下,作为民法典立法分“两步走”的第二步,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系统地总结了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经验,回应新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对产权保护、公平交易、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和继承、侵权救济等制度进行了全面补充完善,与民法总则编一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民法典分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本期聚焦:中外法律史经验

中国律例统编的传统与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指导性案例

张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逐渐确立了律典简约化的理念与条例成文化的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律例统编,形成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的法律体系。中国近代在移植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制度的过程中,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建立了简约化的民法典与判例要旨共构的民法体系。中国古代与近代律例统编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当代建构稳定性与灵活性兼备的民法体系,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不无借鉴意义。为了更好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简约化民法典的体系下,我国民事指导性案例应当成文化,与民法典统编;同时创建指导性案例的整理与变更制度,完善“民法典为纲,指导性案例为目”的民法体系。

关键词法典简约化判例成文化律例统编民法体系指导性案例

论唐代无主物法律制度

顾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唐律“山野物已加功力辄取”与“占山野陂湖利”条是唐代建构无主物先占制度的基本条款。无主物原则上归先占者所有,但以“加功力”为根本要件。阑遗物、宿藏物、漂失物等,因其处于无人有效管领的事实状态,故被视为无主物加以法律拟制。唐代无主物立法务实灵活,以民本主义和物尽其用为基本价值依归,鼓励自然资源的利用开发,山川薮泽之利,“公私共之”。唐代以独特方式建构其无主物法律规范体系与秩序,体现了“中国经验”的特别旨趣,并为现代民事立法提供可能的史鉴价值。

关键词唐律无主物加功力罗马法

“开元六典”的继受传播及对中华法系的影响

胡兴东: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开元六典是指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前后修撰而成的律、令、格、式及《唐六典》《开元礼》等六部法律性质的典章。开元六典是唐朝之后中华大地上诸王朝的法制,特别是法典法建设、发展的基石。从规范渊源看,开元六典在五代、辽、宋、大理、西夏、金、元、明诸王朝和政权中都是重要渊源,很多时候被直接作为法律渊源适用,或者作为法典修撰、典章制度建设时的“损益”对象。8—14世纪,开元六典在中华大地各民族政权中的全面继受和适用,对“中华民族”“中国”等近代主权民族国家概念的形成产生了积极作用;在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移植和传播,为中华法系形成提供了核心载体。开元六典的继受和传播体现出法制文明在国家认同、法律移植、国家软实力形成上的作用。总结开元六典的继受和传播历史,对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及“一带一路”倡议等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开元六典中华法系法制文明

契约文明起源考:以古代西亚为中心

魏琼: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契约文明是人类关于契约的认识和实践的所有成果的总和,其核心是契约以及签署契约的条件、主客体、履行和违反契约之救济的规范体系。为了更好地理解契约及其各种关系所蕴含的文明、进步因子,以古代西亚为中心,缕陈契约文明产生过程中的债务关系为起点,探寻早期商业贸易的兴起轨迹,追溯契约的诞生历程,梳理早期契约的类型,凸现早期契约成文化和法典化的遗存,大体勾勒出人类社会早期法律文明之一——契约文明的远古图景,揭示契约之治系人类社会法治化状态的起点。随着法治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理念、治理依据与治理范式的理性选择,契约关系及契约文明成为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基石。以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等为核心,我国业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契约法体系,但坚持不懈地追求契约之治,推动契约文明的进步,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仍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契约契约法契约文明私法史

□学术专论

论我国“特定区域”法治先行

王春业: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通过政策的司法治理

李红勃: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司法政策是当代中国司法体制中一个特殊的制度设置,它以当下的政法体制、司法理念和社会现实为基础,具有时代和地域的合理性,是开展司法治理的重要途径与手段。司法政策通过连接法律与政治、国家中心任务与司法审判,在个案裁判中促进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方面,要正面认可司法政策的法治价值;另一方面,要防止司法政策泛化和滥用给司法带来的危害。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明确司法政策的定位,优化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政策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更好发挥其司法治理的独特功能。

关键词司法政策司法理念司法治理

论比例原则对立法权的约束及其界限

陈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比例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约束立法权具有正当性。然而在适用比例原则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时,应对立法者的形成空间给予必要的尊重。具体而言,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将审查内容分为事实认定、预测决定和价值评判三类,并结合结构余地将立法者的形成空间分为四个等级。仅在以此“四级审查模式”为基础对比例原则四项子原则的适用标准和强度进行重构之后,才可以避免法政策学进入法教义学的堡垒。德国司法判决发展出来的审查密度理论并未考虑审查内容在性质上的区别,不应适用于我国宪法中的比例原则。

关键词比例原则事实认定预测决定价值评判

算法规制的谱系

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不断增长的算法风险引致了算法规制的兴起。算法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存在于目标失范、算法缺陷、信任危机、防御薄弱、监管与责任机制不足等方面。目前的算法规制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了算法规制谱系的轮廓,但仍存在规制思维、规制对象、规制主体、规制工具及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诸多局限性。目前的算法规制谱系可以通过四个维度及不同维度间的各种联结关系进行刻画。在未来,应以人的主体性而非规制工具的效用为基础完善算法规制的谱系,以具备开放性、反思性和统合性的框架应对各种算法风险的挑战。

关键词算法规制算法风险谱系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的法治化路径

蒋悟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是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核心之举。当前,我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存在组织机制不科学、运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经费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现代化进程的稳步推进。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法治化的本质在于尊重科学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国家与科学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权力(利)、义务和责任配置的规范化。需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法治化,以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权力配置为基础,以增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权利保障为目标,以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效兼容为保障,探索出既符合公共财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又契合科研活动基本规律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法治化道路,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

关键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法治化权力配置权利本位责效统一

论反垄断法的重构: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立法与司法研究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解释与实务观察

周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和第104条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作出全新诠释,其分为证据收集合法和证据评价合法两个层面,前者并非后者的必要条件。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的规范意旨,仅当取证方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严重侵害人格权或基本诉讼权利时,法官才得将证据资料排除在证据评价的范围之外。作为概括条款,该规范在“严重侵害”的判断上赋予法官权衡权限。为此,法官应当根据取证违反的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和所侵犯的权利的价值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基准和密度,并尤其应当考量如下因素:被侵权人是否同意、取证出于故意、非善意还是偶然所得、举证人是否存在证明困难、是否处于正当防卫或紧急状态、是否存在更缓和的取证手段、利用证据手段是否会给被侵害人造成持续或再次侵犯等。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禁止证据收集证据评价

二审上诉问题重述:以认罪认罚案件为例

郭烁: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有公诉机关以“抗诉加刑”应对被告人“反悔上诉”,此种变相剥夺被告人上诉权的做法于法无据,且有违“上诉不加刑”等基本原理。“应否限制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问题,需要在考量我国上诉审运作逻辑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状况基础上得出结论。结合上诉权理论以及若干比较法经验,应明确认罪协商之基石在于“对抗基础上的合意”,需有一系列制度安排予以保障;而认真观察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渊源及司法实践,不难发现该制度运行充斥着职权主义,甚至强职权主义色彩。在完全实现审前正当程序保障、一审庭审实质化之前,我国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将仍遵循“职权主义自我修正”的逻辑主线——全面保障被追诉人的上诉权是题中之义。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上诉权二审程序职权主义对抗制

□案例研究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扩张适用下对绑架罪的再认识

徐光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审判实践中,扩张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以限制绑架罪的适用较为普遍,对索债进行过度扩张解释,背离了债的应有含义;索债目的事实上已经不是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标准,而是一种借口。将绑架罪等同于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等不法目的的结合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基于勒索财物目的而拘禁、扣押人质的案件也未必都被认定为绑架罪。绑架罪的实质在于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或威胁,将绑架罪的手段行为理解为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或威胁符合罪刑相适应,目的的不法程度对认定绑架手段的不法性具有参考意义。基于索债之外的目的而拘禁、扣押他人,没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合理地限制解释绑架罪,及时调整罪刑关系。

THE END
1.儒家民本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爱民意蕴在儒家民本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植入了爱民的基因,闪烁着爱民的光芒。不同于人们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惯常认识,笔者认为受儒家民本思想影响的中国古代法律同样存在着丰富的爱民意蕴,意蕴即内容,笔者尝试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出发来对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爱民意蕴进行探讨,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爱民内容挖掘出来,从而获得http://zbyyfy.sdcourt.gov.cn/dyzy/372897/372830/31051331/index.html
2.法律进步与变迁民法典目录对传统习惯的影响有何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演变,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中国近年来推出的《民法典》是对现行民法典目录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调整的一次重大改革。这部新立的法律不仅为解决当前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新的答案,也为未来的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在这一过程中,对于传统习惯的处理尤为重要。 https://www.1lhyh3ij.cn/ke-pu-huo-dong/461844.html
3.民法典全面内容中国新时代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民法典作为国家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法律,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对现有法律进行整合、优化的结果,也是对未来社会发展趋势的一种预见。在这一背景下,民法典的内容具有深远意义,它将如何构建一个更加公正、稳定和繁荣的社会? https://www.cjan6a6c.cn/xue-shu-huo-dong/455808.html
4.祥刑:传统中国的良法善刑乡贤文化文化纵横天下无讼。“期于无刑”“天下无讼”是古代制刑的目的,更是用刑的终极追求,通过择良吏清官,敬慎用刑、中正用刑、慈祥仁恕用刑,以期达到刑清化洽、人心安定的社会效果,从而实现祥刑所追求的良法善刑的“大治”目标。 总而言之,传统中国祥刑观强调刑事法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社会的有效治理,在于“以民为本https://scsqw.cn/whzh/xxwh/content_165777
5.中国古代法律故事第一期 《獬豸的故事》 为你揭开隐藏其中的奥秘 视频加载失败,请刷新页面再试 刷新 第二期 《召公听讼》 为你揭开隐藏其中的奥秘 视频加载失败,请刷新页面再试 刷新 第三期 《铸刑鼎》 为你揭开隐藏其中的奥秘 视频加载失败,请刷新页面再试 刷新 第四期 《奉法者强则国强》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Y5OTI2MQ==&mid=2247694014&idx=2&sn=1f305c29397b4b7b017821b2c2a12492&chksm=963456939f6b7288587553ae5fbfbb4d585b9e7f5e49de031e3efe0d88673e921102d9793fa6&scene=27
6.中国古代法律制度12篇(全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第1篇 一、结婚之原则 《礼记·婚义》云: “婚礼者, 将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 下以继后事也。”这句话清晰明白地道出我国古代婚姻的真谛: 其一, 婚姻是两个家族的事, 而非个人之事。其二, 婚姻的目的在于祭祀祖先和繁衍后代。正因如此, 我国古代婚姻的缔结有诸多原则限制。以下是结婚https://www.99xueshu.com/w/ikeyb03144rm.html
7.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共四卷)含答案华图教育C. 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D. 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https://www.huatu.com/a/wflwd/sikao/2007/0131/6456.html
8.最新山东省事业单位试题及答案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考试题(5篇)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必然也符合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只有“良法”才能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而“恶法”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选项a错误。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一定与法保持一致,可能超前可能滞后。选项b错误。 2.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 a.主体、客体、内容 b.主体http://cooco.net.cn/zuowen/1119622.html
9.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9简述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的进步内容。 答: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的进步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的改良, 古代中国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长期以来都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如男女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妇女财产权利受限、女性被迫嫁妆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变革以及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古代中国对这些传统制度进https://www.ddwk123.cn/archives/621738
10.清末修律中的民事诉讼制度变革中华帝国法制绵延持续几千年,伴随着时代的发展、王朝的变迁,诉讼制度也处在不断的变化当中。但由于农耕经济的生产方式、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和封建等级的阶级关系模式是几千年一以贯之的,由这些因素综合决定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呈现出某些共同的特征。通过对这些特征的归纳,应能对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有一个粗略的认识。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66941.html
11.民法(第4版)最新章节魏振瀛著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组织起草民法,至1964年7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三编,共262条,其内容实际上是当时的经济与民事政策的条文化。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起草民法,1982年5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该草案共8编:(1)民法的任务和基本https://m.zhangyue.com/readbook/10144070/7.html
12.2020敏行法硕法制史简答题素材汇总1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 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 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形https://www.douban.com/note/741872531/
13.黄宗智:探寻扎根于(中国)实际的社会科学基于此,笔者在1996年发表的英文版专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中文版见黄宗智,2001)建立了“实用道德主义” (既矛盾又抱合)的概念,来表述清代民事正义体系的特色。与布迪厄的共鸣之处在于,把真实的关键看作“实践”,把“实践”看作主观和客观,以及意志和结构互动的领域,而笔者的表达与实践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4562
14.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精选七篇)不同于古希腊的海洋文明, 小农经济在长时间内成为中国主要的经济形态, 导致家族、等级观念在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占据主要地位, 这样下来的结果是, 小农经济成为了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的最大掣肘, 它不仅是压制了民事行为的自由发生, 而且大量的家规族法的存在必定或多或少会限制民事法律法规对民事行为进行规范的空间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9ysh6mm.html
15.论中华法系的特点及价值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典主要指刑法典,但法典中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早已超出了民法、经济法所调整的范畴。古代存世法典内容丰富,经常可见民事、经济等方面的规定,这样的法典编纂情况往往带给学者“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错觉。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从整个法律体系入手考察,民刑实际上是有区分的,中国古代除律之外,还存在着https://www.fx361.com/page/2019/0210/6349717.shtml
16.法治与中国社会民事法律条款的时候,我们就会感到惊异”[23],梁先生进一步指出:“中国古时的习惯做法是将‘户婚田土’一类‘民间诉讼’划归州县自理,而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事实上往往没有明白载于律文的依据。”[24]即古代中国社会里众多的民事纠纷,如果发生在西方社会,自然要依据民法、私法的具体法条来规范处理;但是,在传统中国,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