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法律硕士考研(非法学)专业课真题
专业课基础卷
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第41~5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51、实质的一罪的定位和种类。
【参考答案】
实质的一罪是指貌似赎罪、实际上是一罪的情况,这类情况也称为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者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主要有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2)想象竟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3)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5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同点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犯罪主体的范围
犯罪对象
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
侵犯的利益
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和股民的合法权益。
损害资产管理机构的客户的利益。
5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体现在: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组成,不属于个体经济的范围。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
(3)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54、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转继承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转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被转继承人生前未立另有安排的遗嘱。
四、法条分析题(第55-56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宜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请回答:
(1)战时军人缓刑和一般缓刑成立条件的区别。
(2)战时军人缓刑和一般缓刑法律后果的区别。
(1)战时军人缓刑和一般缓刑成立条件的区别
战时缓刑
一般缓刑
适用对象不同
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2)战时军人缓刑和一般缓刑法律后果的区别
法律后果
56、《民法典》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请回答:
(1)为什么本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
(2)本条规定的习惯的认定标准和适用条件。
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而之所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习惯,是因为在《民法典·总则编》第10条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民法典》规定了习惯为法律渊源。所以,在相邻关系中,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
之所以习惯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是因为此举能够丰富民法规则的渊源,保持《民法典》的开放性;丰富法律规则的内容,降低立法成本;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律的准确适用。承认习惯的法律渊源也符合现实需要。民事生活纷繁复杂,法律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习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和漏洞。
(2)本条规定的习惯的认定标准和适用条件
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习惯。
习惯的适用条件:
第一,适用民事习惯的前提是没有法律规定。
第二,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五、案例分析题(第57~58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甲不负有救助作为义务。
(2)甲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甲即使构成犯罪,但属于犯罪中止,虽造成损害,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甲即使构成犯罪,属于白首,应当减轻处罚。
(1)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虽然甲与赵某为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中不负有救助赵某的义务,但甲将房屋门锁住,该行为导致赵某因此不会被外人所救助。甲先前锁门的行为加剧了赵某死亡的风险,负有防止该风险发生的义务。因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2)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3)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采取有效的手段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而在本案中,虽然甲自动放弃了犯罪,将赵某送医,但未能有效的阻止赵某死亡,不成立犯罪中止。因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4)该辩护意见部分成立
而一般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意见后半部分不成立。
(1)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2)丙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甲是否有权请求丁赔偿自己支出1万元费用
(1)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本案中,甲将其房屋卖给自己的近亲属哥哥,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85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本案中,由于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或者具有保证条款,而丙未有书面合同以及相应的保证条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3)甲无权请求丁赔偿自己支出的1万元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明知丁并无代理权,为无权代理,甲有过错,甲与丁之间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1万元费用的责鍃甲镫羽竽拿餄麵捂審瓊桭逥R
专业课综合卷
一、单选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选题(第41~5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三、简答题(第5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51、“有时适用一个条文,其实是适用整部法典”请简述这一说法所体现的法律解释方法及其必要性。
这一说法所体现的是系统解释(体系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52、简述我国宪法对国有经济的规定。
1993年刑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53、《太平御览》引晋杜预《律序》:“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志”,《书.刑法志》:“违令有罪则入律,请简述晋代律令关系。
晋代《泰始律》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主要涉及有关国家政权组织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法规,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法律效力高于律,是重要的法律形式。令可以对律起到增补和修改的作用。
律、令彼此既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到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的制裁,即“一断于律”律、令的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四、材料分析题(第54~58小题,每小题12分,共6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54、根据材料,结合“共商共建共享”社会治理理念,分析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机制对社会治理的意义。
【参考答案】通过法律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理念,核心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培育全社会办法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制环境,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机制对
社会治理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发挥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机制的作用,是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也是化解矛盾过程中人民广泛参与的重要表现。发挥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机制的作用,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第二,有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机制的作用,是神话社区依法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表现:发挥和解、调解等机制的作用,也要求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单位建立和解、调解等平等和机制,多层级、多层次推进法治化治理第三,有利于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在当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建立完善、有效的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机制,离不开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发挥和解、调解机制的作用的过程,也是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的过程。
第四,有利于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发挥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机制的作用,即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体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提升司法效率,真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
55、2022年11月,某省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质询会议,就招投标领域隐性壁垒问题,向省发改委提出质询。会议上宣读了质询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质询问题在现场进行了提问,省发改委负责人对问题进行一一回复,随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应询情况展开满意度测评,结果为满意。
请结合宪法和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有权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案的主体是什么
(2)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质询的程序是什么
(3)如果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应当如何处理
(1)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56、以清承明制为例,说明古代法律在传承中是如何做到经久不衰的
中国古代法律在传承中既有继承,又随着时代而发展,在继承和发展中保持着中华法系的活力。
第一,在主要立法上:《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同时清政府仿效明朝,先后编制了《康熙会典》等五部会典,统称《大清会典》,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在继承、发展的基础上,清朝还有所创新--如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创造,在国家行致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不仅如此,清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专门法规,体现了少数民族的风俗民情,具有因族、因俗、因地制宜的特点。
第二,在刑事立法上: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分为附近充军、近边充军
边远充军、极边充军、烟瘴充军五等,号为“五军”。第三,在民事立法上:明朝将手工业工人列为“匠籍”,子孙相继强制服役,匠户没有人身自由:清朝时则废除了这种制度,以雇募工匠取代,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在继承制度上,清朝在继承明朝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独子兼桃”制。
第四,在司法制度上:清沿明制,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是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制约的中央司法机关;清朝仍沿用明制,实行审判回避,凡主审官吏若与诉讼当事人有亲属、仇嫌关系,均应移交回避:明代的朝审制度也延续到了清朝,发展成为清朝的秋审,至此,刑事审判制度于完备。
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朝代更迭不仅没有造成法律传承的中断,相反地,为适应不同情况、不同需要新朝总会在吸收前代既有优秀、实用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因时制宜制定新律,不断继承、不断创新,在历史的长河中接续发展、经久不衰。
57、结合我国实际,论述“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审判不公正所造成的危害远大于一般犯罪,就像污染水源的危害远大于污染水流。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这一论述鲜明地展现了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期望。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即涉及到实体评价,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否公正,能否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如人民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将罪大恶极的劳荣枝判决无罪,则实体公正受到损害。
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从案件发生之后,从立案到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到执行,这一个过程,通过公正的程序让有罪之人得到相应的惩罚或让无罪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程序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每个程序中,都必须遵守其相应的规则,只有在遵守相应的规则,才能最终做到实体公正的落实。比如在张玉环案件中,这个案件就涉及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既要追求实体正义也要追求程序正义。如果为了追求实体正义,从而放任程序正义不管,那么司法公正将不复存在。在张玉环案中,司法机关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缓,正是损害了程序正义,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正如沉默的真相中,江阳用死也要维护程序的正义,用死来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哪怕我们明知道这是一个罪大恶极的恶魔,但也维护司法的程序正义,否则为了实体正义而损失程序正义,那么对社会的危害那将是无穷的。这就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正如本文开头的卢梭所言,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河流,但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就是污染了一条水源。这就是程序正义的价值。只有在程序正义中,追求实体正义,才能最终形成司法公正。
这就是为什么说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司法不公,则权利受损:司法不公,则社会不稳;司法不公,则法治不存。因此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落实司法责任制,通过司法改革吗,形成以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为前提,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为配套,以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为条件,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追责原则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58、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2018年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生态环境领域开展了全方位立法,制定修改了《长江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和《环境影响测评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丰富充实了环境部门。请结合法理学和宪法学知识,论述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意义。
【参考答案】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若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就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若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前提必须有法可依。
因此,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社会形态。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我国明确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的位置,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国家强调要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为此要做到: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挂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些都是生态文明建设应采取的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具体来讲就是“五个文明”的协调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实现现代化的过程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在内的全面进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态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前提,物质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基础,政治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保障,精神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灵魂,社会文明是“五个文明”系统中的目的。强调“五个文明”共同发展、协调发展,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的正确回应,“五个文明”共同构成文明系统整体,协调发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最终实现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因此必须要牢牢抓住“五个文明”系统中的前提。
为此,《民法典·总则编》中新增加了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即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且近些年制定修改了《长江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和《环境影响测评法》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丰富充实了环境部门,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于此,可谓任重道远。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中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更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生态文明领域中,要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完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只有当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充分完善,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够有法可依,中国式现代化才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