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乙某不予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包头市xx区检察院:
一、犯罪嫌疑人乙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慎重对待,在可能涉及无罪的情形下,辩护人建议对乙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基于此,对于乙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还需要慎重对待。在此种情形下,乙某很有可能涉及无罪,为了避免错误羁押情形,辩护人建议贵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对犯罪嫌疑人乙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如前所述,本案涉嫌的罪名是经济类犯罪,不同于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案件,本案涉案人员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况且乙某在整个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中,可能涉及无罪,即使其行为涉嫌犯罪,乙某也涉案较轻,没有再犯的可能,对乙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次,乙某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及抑郁症,现仍长期服药,尚未治愈,长期羁押可能导致其病情恶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辩护人认为对乙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此,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对乙某取保候审。
三、案发后,乙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本案的正常侦查工作。
案发后,乙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如实向侦查机关交代了事实经过,没有任何隐瞒,表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同时辩护人会见乙某过程中,乙某有积极退赃的意愿,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仅不会影响到本案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反而会尽快化解社会矛盾。
四、犯罪嫌疑人乙某家属自愿为乙某退还全部赃款。
案发后,乙某家属多次联系公安机关欲为乙某退赃,遗憾的是公安机关未接受家属的退赃请求。现乙某家属再次明确表示愿意为乙某退赃,并出具了承诺书。据此,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对该情况予以充分考量,作出对乙某不予批捕的决定。
综上所述,诈骗罪属于刑法分则中的罪名,该罪名应当在刑法总则的指导下适用,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刑法总则对于故意犯罪解释为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乙某在本案中显然没有该主观故意。本案涉及的罪名是经济类犯罪,采取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较小,而乙某又可能涉及无罪或涉案较轻,对乙某不予逮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同时,鉴于乙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并且愿意提供人保或财保,故辩护人建议对乙某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