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质证司法鉴定意见:11个要点法院公安鉴定人合法性法律文书

在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会成为解决案件争议的核心证据。如何针对司法鉴定意见来质证,可以参考以下11个要点:

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

(1)齐全的手续、完备的委托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基础

(2)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资格

刑事诉讼中,具有委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等。

实务中常见问题:①被害人直接委托鉴定,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直接将被害人(单位)在报案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出示。②同时委托二家以上的鉴定机构鉴定。③转委托,即非由侦查机关直接委托,而由第三方机构转委托。④委托人(单位)不具有委托资格。出现上述情形,鉴定意见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审查鉴定委托是否经过法定审批程

侦(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当首先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启动鉴定程序,则鉴定委托程序存在瑕疵。

(4)审查选择的委托机构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

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事项的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由于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严格管理。

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受理制度。

监察机关没有设立鉴定机构,法律对其委托哪一层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强制性规定。

由于法律并未完全禁止越级委托,因此审查重点在于核查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公正、客观的情形。

审查委托资料是否齐全

审查鉴定意见书

是否注明受理日期、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04-

是否列明鉴定依据

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依法开展的活动,鉴定意见书中必须列明鉴定依据,以便证明鉴定活动的合法性。

-05-

是否注明鉴定及论证过程

鉴定意见应详细载明鉴定及论证过程。鉴定过程应当客观、翔实、清晰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及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等。

-06-

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必须直接回应委托事项,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注意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超出委托事项,是否存在未委托而鉴定、已委托漏鉴定的情形,鉴定结论是否对委托事项逐一出具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是否明确。鉴定结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07-

审查鉴定人的签名

是否符合要求

鉴定人签名不符合要求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拒绝签名的,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2)因工作疏忽漏签或忘签,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鉴定意见可采信为证据。

(3)鉴定人未实际参与鉴定而签名,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4)他人代签名。如鉴定人实际参与鉴定且认可鉴定结论,从理论上说,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但实务中,解释或补正难以让法院相信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和严谨性,所以代签名型的鉴定意见最终被采信为定案证据的可能性不大。

(5)无认定人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对于认定人未签名的价格认定书,司法实务的裁判规则不一致,大部分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如无其他瑕疵,可以直接采信为定案依据;少数法院则将价格认定书归入书证,如无其他瑕疵,也可采信为定案依据;极少数法院将价格认定书归入鉴定意见,要求公诉机关补正,如无法作出补正,最终以无鉴定人签名为由不采信为定案依据。

-08-

是否注明鉴定机构并盖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意见书缺少鉴定机构盖章的,该份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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