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方杰律师在侦查阶段为***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本人的陈述,在假设其述陈述内容全部真实的情况下,就***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分析,供贵局参考。
一、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
二、法律分析:
(一)本律师了解到的基本情况
根据犯罪嫌疑人***(以下称***)所陈述的情况(未作虚假陈述的前提下),基本事实为:
另经本律师查询,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是2014年6月23日在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公司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室,负责人为:B。(详见附件二:《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商信息》、《某某点卡商城网页(3页)》)
(二)法律分析
1、在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第一,***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是否是一个为实施诈骗犯罪而成立的公司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核实,刚大学毕业的***只是为了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进入该公司,并不知道该公司为诈骗公司,更不是为了实施诈骗获得非法利益而进入该公司的。
2、在客观方面,***没有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第三,***没有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收入来自公司负责人发放的固定工资,并不是直接骗取客户的钱财据为己有;***也不是公司的股东,无论公司收益多少,她都没有分红。
综上,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退一步说,假设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确实是为实施诈骗而成立的公司,但结合***的工作岗位、工资发放和具体工作情况来看,她也只是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而已。
上述法律意见是在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上述意见请贵局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李方杰律师
2015年1月16日
【办案情况】承办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经会见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人认为***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于是向本案办案机关**市公安局**分局提交上述法律意见书,后**市公安局**分局释放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