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民主性原则
三、及时救济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始终确保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及时恢复和补救。
行政法较其他部门法而言,其影响是最广泛的,涉及到公民、法人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也正是这个道理。那么,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行为中,最经常也最直接地影响甚至最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特点。这样,给权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一个及时救济就尤显重要,并且这种救济应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也体现了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及时救济的原则要求建立行政纠错制度,“对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般人都能以常理判断为违法不当的,应有一个独立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之外的行政纠错制度,并相应地在行政机构内部设立独立办案的行政纠错机构,以经常性地对明显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地修正,以尽快地恢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及时救济原则是和合法性原则相辅相成的,共同保证行政法治的实现,并促使行政主体能及时主动地纠正错误,尽快地理顺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行政权的实施必须统一,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活动都必须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规定。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行为,并予以支持配合。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展开和深入进行,行政事务及行政法律关系急剧增长,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在我国得到确立。在行政法学领域深入研究的展开以及行政法的实施、实践取得一定成功并积累相应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吸取一定的教训。如:行政规章之间的矛盾问题及其繁杂无序问题;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彼此冲突、矛盾和重合、重复等等;不同行政的相对人因同种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却受到行政机关不同的处罚决定,皆因依据不同的行政法规及规章,使其不能申辩,获得及时救济,等等。“法治”时代,就是要求事事皆有法可依,特别是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务的管理,都要于法有据。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应密切配合、彼此协调,行政相对人的同种行为应同等对待。所有这些都有赖于行政统一性原则的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守法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有五个要求:
一是理顺现有行政法规之间、行政规章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消除彼此冲突的地方,并在以后的行政立法中始终本着统一的要求,实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统一化,确保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如我国已经颁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尽其涵盖力,应根据国家行政事务不断发展变化及其趋势,及时将新生的乃至今后可能产生的行政事务统一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使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协调、一致、统一(当然,这还依赖于一定的立法技术性规定)。
三是要求实行行政程序统一化。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使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致行政行为之间前后矛盾和冲突。不同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统一、一致不应彼此矛盾、相互冲突。
四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以统一精简为原则,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机构要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相互推委扯皮,防止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权、工资、任免、奖惩、选举、退休等等都要有统一的规定,以便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走上统一的法治轨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同时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使同一行政主体的前后行为及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的协调一致,促进我国行政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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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旨在实现在现有那*穿越小说网网游小说网***的条件下对私权利最大限度的保护。比例原则是德国联邦通过判例法而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在中国有一个本土化的名字“合理性原则”,即行政的合理性原则。我国的行政法学者一般将其与合法性原则、行政应急原则一起作为行政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从价值层面理解,比例原则追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通过控制公权力的实施,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以达到最大限度保护私权利的目的;从技术层面理解,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成本与行政效果之间合理的比例关系,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注意合理的比例和相互协调,避免出现对应上的不匹配。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适当、必要且均衡。比例原则具体包含适当原则、必要性原则及均衡原则三个子原则。适当原则是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角度而言的,指行政行为的采取和实施应有助于实现行政目的,即公共利益,此即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原则,又叫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行为的采取如果不可避免地对相对人权益导致减损,那么应将这一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此即行政行为的善意性;均衡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带来的公共收益一定要大于对其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均衡,此为行政行为的经济性。
适当原则,针对的是行政行为的目的问题,解决的是“为什么采取行政行为”的问题;必要性原则,针对的是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解决的是行政行为“量”的问题;均衡原则,针对的是不同利益的价值权衡和取向问题,解决的是行政行为的“意义”问题。三个子原则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
比例原则应贯彻于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说只有行政执法活动应遵循比例原则,行政立法与司法活动同样必须要以其为指引。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制订抽象社会规则的行为,立法普遍且反复适用的特性决定了行政立法对社会生活宽泛而又深远的影响。立法活动遵循比例原则,表现在立法的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就立法的过程而言,立法应体现民主和开放原则,公开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行政执法遵循比例原则,要求执法的方式、力度应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相适应。行政处罚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最有可能影响相对人权益,理应遵循比例原则。它要求所实施的处罚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处罚是迫不得已所采取的手段,其应与违法损害程度相当,不能畸轻或畸重;处罚所影响的私益与其所维护的公益应保持平衡,即私益的减少与公益的增加应有适当的比例关系。
根据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归入“行政执法”的行政行为方式主要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制裁、行政强制等。行政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检查、审查、调查、行政统计、信息、情报以及财政、财务审计等。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命令、禁令、行政许可、免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批准、登记、行政授予、撤销等,是一种内容最广泛、形式最多样的行政行为。行政制裁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而应受惩罚的行政相对人,科处行政惩罚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的执法行为。如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包括预防性强制,如对有某种恶性传染疾病的嫌疑人实施强制检疫等,制止性强制,如对商贩正出售的腐烂变质食品当场没收和销毁等;执行性强制,如强制扣缴、强制划拨、违章建筑等。
档案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关键。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我国《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档案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两类: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决定,采取措施,直接影响个人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对个人、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档案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贯穿于档案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是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档案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档案行政执法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一)合法性要求。合法性要求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法律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档案行政执法的行为合法、档案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等内容,其中,档案执法行为合法是档案行政执法的核心。所谓档案执法行为合法,是指档案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档案执法行为方式、档案执法行为幅度等必须与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要求。合理性要求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合理性原则是基于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法律规范虽有规定,但规定的内容、方式、幅度都有一定的选择余地,行政机关在执行这些规定时,可以根据违法情节、造成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给予适当的处罚。而档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应受到合理性约束。
通过完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城管职责,进一步建立城市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和管理领域延伸,形成“责任明确、分级负责,责权对等、高效运转”的工作格局,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二、基本原则
在学习借鉴外地城市管理工作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完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完善分局功能,执法重心下移,管理全面覆盖,市区齐抓共管。
(一)市城管执法局是市政府专司城市管理的工作部门,承担着城市管理的职责,是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综合协调、执法保障和行政执法的督促、指导、考核、行政审批等。
(二)为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优势,借鉴外地的做法,将环卫清扫、保洁作业权下放到琅琊区、南谯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垃圾的中转、运输、处理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宏观管理等工作,同时负责对三个区环卫清扫保洁工作的督查与考评。
(三)保留分局建制,增设开发区分局,充实三个区城管执法分局力量,全面推进“7+*”模式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执法范围做到辖区内“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三个分局管理范围覆盖*市城市规划区的全部(面积95平方公里)。
(四)市城管执法局将执法人员分配到三个区分局,具体执法活动和行政处罚权由三个区分局行使。
(五)全面推进城市“棋盘式”管理,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定奖罚。三个区分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划,下设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对辖区内的占道经营、占道堆放、乱贴乱画、绿化美化等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对各街道、社区的清扫保洁工作行使监督权。
(六)区行政执法分局服从区委、区政府的领导,接受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分局执法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市行政执法局和区委、区政府共同负责。分局领导班子的任命应当征求区委、区政府和开发区工委、管委会的意见。
三、具体方案
按照上述原则,市城管执法局下设机构保留环卫处、渣土管理处、城管*支队、公园广场管理处和琅琊城管执法分局、南谯城管执法分局,撤销一、二、三、四支队,成立城管执法督查支队、开发区城管执法分局。环卫所及垃圾中转站(不含中转站)以下的清扫保洁作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移交各区。
(一)成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支队,为市城管执法局的直属机构,副处级建制,领导职数一正两副。定编20名,督查支队下设两个大队(正科级),每个大队设大队长1名。其主要职能是对全市的城管行政执法、市容管理进行检查、督查、考核。
(二)成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副处级建制,定编4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科)、综合执法科(均为正科级),下设三个大队(正科级),每个大队设大队长1名。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琅琊分局的编制由原来的40名增至1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科)、综合执法科(均为副科级),下设七个大队(副科级),每个大队设大队长1名。派驻各办事处大队的大队长兼任各办事处的副主任。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谯分局定编50名不变,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科)、综合执法科(均为副科级)。下设五个大队(副科级),每个大队设大队长1名。
(五)城市管理*支队由原来的两个大队增设为三个大队,分别派驻三区执法分局。三个大队的大队长分别兼任三个区城管执法分局的副局长。
(六)将环卫处所属的负责清扫保洁的环卫所,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按管理区域划入各区。下划人员级别工资、环卫清扫保洁临时用工人员的待遇维持不变。
(七)市环卫处增设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管理办公室、*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填埋场管理办公室定编25名,征收中心定编15名,人员从市环卫处内部调剂。
四、其它
(一)琅琊、南谯两区城管执法分局(支队)成立时分别从两区选调的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决定去留,留下的人员按事业编制参公对待,回区里的人员,按原身份对待,由区里接受安排,不再留任市城管执法局及其分局。
(二)滁城95平方公里范围内市城管执法局现有保洁范围内,清扫保洁费用(中转站以下),按实下划三个区,同时给予适当补助,由市财政一并直接列入三个区财政支出基数,以后建成区扩大所增加清扫保洁费用经费标准提高,由区里确定和承担。开发区原承担的道路清扫保洁经费仍然由开发区自行承担。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合理行政,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结合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准确把握细化裁量标准的“度”,避免畸轻畸重,并与省、市细化裁量标准相衔接。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结果应当公开。
(四)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三、工作步骤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计生服务站负责人及乡镇计生办主任为成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科室、服务站及计生办全面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实施
1、细化标准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结合我局开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梳理并制作目录,细化、量化处罚标准,经局自由裁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
3、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通过本局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政府网站、局办事窗口等各种渠道,将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标准、程序、制度、过程、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4、自查评估,沟通反馈
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领导小组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该项工作的自查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并进行积极整改,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促进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