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基本原则赏析八篇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界定

行政法从近代诞生开始就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今天,它依然以权利为本位,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福利权本位”――政府只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服务。我们显然不能从政府这一职能变化中得出结论说行政法的本位已经确实发展为了行政权利本位。④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当今我国社会行政事务复杂多变,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预见今后所有的问题,无论法条制定得多么精细都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而通过立法者事后补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个案中的不公由于过于迟钝而显得不切实际。⑤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对弥补法律漏洞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基本原则就是法官用以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律原则是法律共同体基于公平、合理等基本价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较一致和稳定的行为准则,原则往往是有弹性的,这一点使它不同于必须适用的规则。法律原则可能载于法条中,但很多情况下只表达在教科书和论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法律原则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地位并未确立。参阅一些中国行政法学教科书就会发现,大多数教材都只是把宪法、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成文法列为行政法的渊源,很少有主张法律原则应当成为行政法渊源的。其实,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渊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直接调整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价值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根据上文中论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界定标准,综合分析国内学界一些观点,可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⑥

维护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是,由于调整性质相同的社会关系同属于一个法律部门,这些广泛、多样和复杂的法律规范必然要体现统一的基本精神,彼此之间要相互协调。同时,虽然行政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具体行政法律规范易于变动,但从总体上讲,行政法又要维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统一协调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如果没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其混乱无序状况无法设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统一与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保证他们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实现行政法的调整目标。二是为准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提供依据。如何保证人们对行政法律规范准确理解,是保证准确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前提。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法的实质准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保证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准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

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疏漏,保证行政法律关系得到有效调整。对于已经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我国来说,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和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等主客观原因,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也难免存在疏漏与不足,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必要的调整。这种疏漏或不足如不及时弥补,往往会严重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和谐发展。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则可以弥补这种疏漏或不足,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适用或遵守,以保证既能发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这些领域的主观能动性,又能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的事件,从而实现科学构建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⑦

综上所述,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相比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时代精神的部门法,因为它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公民的关系。由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出现,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时宜常常发生,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行政法最重要的应该在于其实然状态,也就是法律与现实的切合程度。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应当促使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机关具体行为过程的最基本准则,在社会发展日益迅速和行政领域全面膨胀的现代社会,如何更有效地控制行政权成为政府面临的新课题。传统的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法律规范来约束行政行为已满足不了社会发展,通过发挥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来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已成为我国政府的新诉求。(作者单位:黑龙江齐齐哈尔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5页。

②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③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页。

④[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3页。

关键词:现代法治精神;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修改措施

行政诉讼法的完善是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我国公民的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其缺陷和内在冲突也逐渐暴露出来。

就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来说,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行政诉讼法已经脱离了现代法治精神,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和不利因素。行政诉讼法在内容上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文本和滞后条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构建法治国家进程,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因此,以现代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法修改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第一章明确提出了行政诉讼法是根据宪法来进行制定和实施,主要保障三方的职责和权益:一是对人民法院来说,行政诉讼法保证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正确性和及时性;二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对行政机关的维护与监督,这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进行表述的。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优先原则,行政诉讼法的第一章中的第一条要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以提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地位,充分体现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品格和立法原则,促进行政诉讼法法律文本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二、以现代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具体措施

1.构建完善的行政审查体系

构建完善的行政审查体系是推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前提和基础,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都是相对人进行上诉和申诉的,出现明显的倾向性,造成这种倾向性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区和司法审判区的高度一致与切合,从而严重影响了行政案件的审判。

2.扩大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救济范围与救济力度应根据当前实际情况不断加以扩大和细化,从而满足我国目前社会发展与公民权益保障的客观要求。在扩大行政诉讼法救济范围的同时,还要对救济程序进行简化,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从而全面提升我国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3.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提高司法裁决的执行性和权威性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行政诉讼条款主要界定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个人、社会组织间的主要联系,但是实践效果并不明显。因此,笔者建议在其中增加“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行使最终裁决权”这一条内容,其主要目的:一是说明所有行政行为均有接受司法审查的机会;二是提高司法裁决的执行性和权威性,从而突出行政争议中的司法最终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以现代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是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也为维护我国公民的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必须以现代法治精神推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一、总体要求

运用多种学习方式,突出重点学习内容,在学习中创新方式,注重实效,通过对全民学法活动的开展,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普遍增强,自觉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

二、学习内容

1、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学习宣传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新路径、新方针及新方法。

2、宪法和法律

宪法基本原则、精神和内容,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的宪法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

3、重要文件及系列会议精神

《省依法治省纲要》及省委推进依法治省系列重要会议精神,《关于法治建设的意见》,州、县《2015年全民学法实施方案》,《2015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及州委、县委推进法治建设系列重要会议精神。

《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部门法律法规。

三、学习方式

1、集中学习

2、主题宣传

结合实际,把部门法规政策制成藏汉双语宣传册,以“爱国守法感恩团结”主题宣传活动为抓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深入到结队亲、寺庙僧尼及联系点群众,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成立了以县人社局局长为组长的全民学法领导小组。

2、强化工作保障

根据《县2015年法治全民学法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明确了全民学法的内容、方法、目标。

摘要:宪法中的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是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首先从平等权的概念出发,解析了平等权的内涵:其次解读了平等权的基本内容,具体包含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和允许合理差别等内容;分析了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

一、平等权的基本概念、性质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体系中,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

平等权既是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平等权的性质,胡锦光教授认为其不但具有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在宪法中有所反映才能彰显自己的地位。确立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是确立其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时,如果平等权仅是一个基本权利而不是一项基本原则,就无法保持其完整性,也会影响它在众多基本权利中的指导意义。总之,对于权利性和原则性这两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都会造成对平等权性质的错误理解。

二、平等权的基本内容

2.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基本内容的首要方面就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三:①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2.2禁止差别对待与合理差别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写到两大原则:第一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适合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罗尔斯的意思是首先要平等自由,在平等自由的前提下,也要考虑到机会平等和合理的差别。

因为平等有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两种类型。为了实现平等对待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平衡,就必须有某种限度的不平等或者倾斜去补偿另一项的不平等。这样就产生了差别原则。差别可分为合理差别和不合理的差别,不合理的差别就是差别对待,合理差别就是罗尔斯第二原则中的合理的差别。

(1)禁止差别对待

差别对待也就是不合理的差别,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主要包括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教育程度、党派、财产状况等理由所采取的法律上的差别或者歧视。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宪法原则。

(2)合理差别

合理差比是指根据实质平等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是为了保障实质平等权的实现,而由国家根据权利的基本价值理念衡量判断的结果。

三、公民平等权的保护

保障公民平等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保障平等权符合法治的要求。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平等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所以保护公民个人的平等权不仅是法治的内在要求,而且有助于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其次,保障平等权符合人权的要求。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在宪法中的体现,所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也就是保障了人权。再次,保障平等权有助于公民其他的权利的保护。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公民其它权利的基础,对其它权利的实现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目前平等权的保护已经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平等权的条款,而且在04年修宪中增加了保护人权的规定,但是平等权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3.1认清平等权的重要性,加强对平等权的立法保护

平等权的保护首先应体现在立法上,如果没有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就是一句空话。要把平等观念和平等原则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中,无论在制定宪法还是在制定其它法律法规中,以切实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竟争和发展。在立法过程中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宪法应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和国际人权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把平等权的基本内容详细阐明于宪法之中。第二,在其它法律中将平等权与其它权利结合起来,使平等权渗透到公民权利的各个领域,使公民真正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人格尊严。

(一)加强立法工作,保证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通过法律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是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要更好的调控社会和体现国家意志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使依法治国方针得到更好、更全面地落实。而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立法必须提高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也要避免各种规范性文件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发生重复、冲突或疏漏。只有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入系统地研究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提高法学研究水平,才能更好地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深化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群众和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的一个“热点”。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以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一个有效而又可靠措施;没有公正司法,就不可能依法治国。一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二是严格依法办案,体现司法价值,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法治的权威性。三是推进司法改革,满足司法公正的需要,把冤、错案减少到最低限度。四是加大生效裁判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制化

一、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意义

(一)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在中国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价值中立、操作性强的程序对目前经济改革中出现的秩序混乱、制度不力的现象是一剂良药,也是中国当前实现法治主导的最佳选择。由于程序具有开放的结果和紧束的过程,随着程序的展开,参加者越来越受到“程序上的过去”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机也由此形成。程序开始于高度不确定的状态,但其结果却使程序参加者难以抵制,形成一种高度确定化的效应。因此,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法可以作为其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看出,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二)市场经济对法律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变到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变到间接管理,从计划调控转变到市场调控。从新的政治功能来说,它要求政治体系从要素管理转向程序管理,从内在管理转向外向管理,从保险管理转向保证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体系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管理基本以要素管理、尤其是物质性的要素管理为主,通过对具体物质要素的具体规划和分配来完成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治体系不能再做要素式的管理,否则,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不具备必要的前提。要素将通过市场来分配。政治体系的主要功能将是对程序的管理,即各种要素将通过合理的程序在社会上达成最有效率的交易,同时又是公平的交易,所有交易又必须控制在社会发展的方向上。程序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体制、监督等手段来完成。

(三)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使用行政权

行政权是国家的公权力,以公益为行使目的。行权转化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后,其行使除了以实现公益为目的外,更须受到行政法律的制约,防止职权滥用,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便是行政法的实施过程,行政程序便是实现公平行使行政权,体现公权力公平行使价值取向的载体。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行政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起到了规范作用。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程序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方式、次序进行,使行政行为具有可控性、阶段性,便于人们监督。

二、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实现途径

(一)树立正确的行政程序观念

中国行政法学现在需要的是辩证、深沉、扎实的思考和研究。因此,客观、全面地看待程序,树立正确的程序观念,就成为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核心。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把握程序优缺点,认真对待程序的利与弊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正确的程序观念应该是:既充分准确认识程序的必要性和优点,又要看到程序的不足,对程序的弊端予以宽容对待。

(二)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确立

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行政程序法制化中最为根本的问题之一,它是指“各个国家行政程序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行政程序法可以发挥多方面的作用,立法机关可以按照自己的目的进行选择,强化某一方面的作用,这种选择将使一国的行政程序法形成一定的目标模式。”实质上目标模式追求的是一种理想目标和价值取向。但在常态的社会中,我们应该贯彻一种有折中色彩的混合模式,既有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又不放松甚至放弃对行政权力的维护,因为不管过度倾向于哪一方都将最终造成另一方所代表的利益或财产得不到实际的保障,权利或权力有一面得不到长期的正常运作后,就会实际上影响到以此为要素的社会运行的稳定和市场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界定

科学界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关键。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法的实施过程中,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科学界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乃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关键所在。在确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首先明确以下几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不能割裂与行政实体法的联系,在其内容、功能上应当保持与行政实体法的和谐性、一致性。但两者不能等同,亦不能互相替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仅仅局限于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且也必须规范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程序参与人的行为。由于“人类的预见力还没有完善到可以可靠地预告一切可能产生的事这种程度,况且,人类所使用的语言也还没有完善到可以绝对明确地表述一切立法意图的境界。在这种注意下,我国的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法原则。第二,合理原则。第三,公开原则。第四,参与原则。第五,顺序原则。第六,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建设的大力提倡正是新时期依法行政理念下对正义、平等、自由、公正等价值的呼唤。作为规制政府权力的手段之一,行政程序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革和创新。人们期待政府采取行动解决行政立法中的不足、缓解行政执法中的矛盾,改变行政执法现状。

[1]谭波;杨治坤;翟国强.浅析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几个问题[J].行政与法,2003.

[2]黄贤宏;吴建.依论行政程序法制化[J].社会科学研究,1999.

[3]张坤世.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几个基本问题[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2.

Abstract:Lookingatthecurrentsituationofecologicalenvironment,thecountriesalthoughputsubstantialfundingtogovernanceandprotectioninrecentyears,butthesituationremainsgrim,andeffectivelyprotectandimprovetheecologicalenvironment,andvigorouslycarryouttheconstructionofecologicalenvironmentintheruleoflawisimminent.

Keywords:ecological,environmental,legalconstruction

一、我国当前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1、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中法律规定互相冲突现象较突出

例如《环保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如果排污单位没有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并非违法。但是,依据《标准化法》及其《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④。因此,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无疑又是违法行为。这种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的情况,在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中不是个别的现象。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常常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

2、缺乏科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实践中,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上是针对单项污染防治和单项资源要素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资源整体保护,形成了分部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重重。例如,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上人为地分割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环境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必然与环保部门发生权力冲突。生态环境立法上如此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很多部门经常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本部门有利可图的,往往互相争夺审批、发证、收费、处罚、解释等权限,闹得不可开交,而无利可图的则往往无人愿意负责,互相扯皮、推诿,人为造成许多工作漏洞,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其职能根本无法落实,造成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地位尴尬,无法适应自然资源综合性、整体性保护的要求。

3、缺乏一系列科学的法律保障机制

主要体现在: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体制、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体制、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技术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生态环境建设资金保障制度。

三、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和当前生态环境法律建设问题较多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人的实际工作,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的对策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1)确立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确立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生态环境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态经济学原理,以科技为先导,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重点地区治理、开发为突破口,把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使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控制甚至好转,基本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生态的良性循环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立生态环境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原则;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建设并重原则;预防为主、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规划、集中领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使用谁补偿原则;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产业政策引导原则;市场导向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原则。

在全国环境形势严峻的今天,及时修正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升生态环境法的品性,使其具有价值合理性,无论对执法还是对人民群众的守法及环境意识的提高都是十分必要的。

(2)制定一系列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

(3)整合现行环境资源立法

(4)制定生态环境建设的科学保障措施

2、强化法律实施,提高公众守法意识

制定一系列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仅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依然不能法治”⑥,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来说,其最终实现的标志是“普遍守法”的形成,严格生态环境执法,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守法意识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1)严格生态环境执法

严格生态环境执法是“普遍守法”的关键。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存在着普遍不力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及其有关领导狭隘地从发展本地经济的角度出发,没有坚持“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基本原则,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了“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道路。“法治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没有这一原则,就等于什么也没有”,生态态环境执法不力是造成当前严重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所带来的不仅是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环愈演愈烈的恶果,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动摇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去除那种将“发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的全部内涵,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执法的监督机制,以切实保障环境执法依法进行。

(2)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守法意识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注释:

[1]巴音朝鲁.生态省建设知识读本.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37-41

[2]杨京平.生态安全的系统分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199-200

[3]曲格平.环境保护知识读本[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9.104-109

[4]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04页

[1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它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35页

[14]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99页

[15]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页

[16]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页

[5]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9.

[6]张坤民.《可持续发展与中国》.《中国环境管理》1997.第2期

[7]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

[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9]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

[10]国家环境保护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办然[1996]046号).

THE END
1.论述题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试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题目】 【论述题】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试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搜题找答案>宪法与行政法试题答案>试题详情 【题目】【论述题】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试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纠错 查看答案 查找其他问题的答案?https://www.zikaosw.cn/daan/1158979.html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超星尔雅学习通网课答案D、行政法基本原则2、【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行政法法源的有() A、国务院某部委的会议纪要 B、某市政府发布的征收过桥费的通知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D、修改后的婚姻法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的正确命令有() A、行政法律规范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B、行政法律http://zunyi.ehqc.cn/ask/87_51.html
3.依法行政原则范文10篇(全文)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https://www.99xueshu.com/w/ikeytdv1uvcp.html
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与重塑论文行政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调整行政行为、控制相关主体关系、约束各方面行为的重要法律,进行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认清行政法律的价值,正确看待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把握行政法律、应用行政法律、维护各方利益的关键,更是司法实践中要予以高度重视的要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准点和制高点。要立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定位https://www.unjs.com/lunwen/f/20191217060754_2268322.html
5.请简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内容。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1) 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①依法办事,不偏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即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又是公正原则的要求。②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这一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③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337705081871797005.html
6.浅析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浅析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 作为行政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比例原则最早是在19世纪由德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奥托?迈耶在其著作《德国行政法》一书中提出,并以此揭示了行政权运行的一条重要原理,即“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采行最小侵害以及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为了说明这一原则的http://scncz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13/09/id/1101428.shtml
7.2022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620《法学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四)行政法的体系 1.行政法的外部体系 2.行政法的内部体系 (五)行政法的作用 1.关于行政法作用的各种观点 2.行政法的作用 (六)行政法学的流派与观念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概念 1.基本原则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3.政法基本原则的构https://www.ibudding.cn/a/129889.html
8.“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吗?——英国学界一场未息的争论1987年,伦敦大学大学学院的奥利弗教授(Dawn Olive)对越权原则首先发难。在名为“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吗?”一文中,奥利弗指出,越权原则不能适用于行政法的全部领域,因此不能算“基本原则”;司法审查关注的焦点已经从越权问题转向个人权利的保护。[14]虽然奥利弗的文章没有马上得到回应,但它确实在越权原则上撕开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40301.html
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律师普法行政法是一个部门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基本原则有四个,分别为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高效原则。其中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https://www.110ask.com/answer/363.html
10.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政府行为的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必然对人权构成极大的威胁,也与法治国思想下的法的安定性原则背道而驰,因此,不仅在我国未来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应当明确确立信赖保护原则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应当借鉴德国法中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规则,以信赖保护原则为基础,建立完善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制度。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9248
11.西北师范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23年考研自命题科目参考大纲四、行政法学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客体、特征与变动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https://www.gaodun.com/kaoyan/1291523.html
12.行政合理原则论文(精选6篇)一、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义 (一)含义 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针对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到警察行政领域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另一方,即行政相对人也是合理性原则作用的对象。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协调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行使权利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执法必要的手段三者之间的关系时,不仅要合法而https://www.360wenmi.com/f/fileb7tjq29c.html
13.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再认识就我国而言,真正对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司法审查的全面研究应该自上世纪80年代才起步,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对该基本原则的表述才逐渐明晰和统一,也即传统理论认为的,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然而,随着近些年来研究的深入,更多的学者将我国行政法的研究置于西方发达国家视野内,而对上诉传统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5/08/id/172460.shtml
14.关于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讨论文章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存在于成千上万的行政法规范之中,同时又是这些行政法规范共同体现出来的基础性原理、准则和基本精神。正是这些基本原则,才使得行政法规范在多样性中贯穿着统一性,在纷繁复杂中形成有序的整体,即对行政法规范的有序化、体系化具有特殊的整合统领功能。http://www.mzyfz.com/html/1997/2022-02-17/content-1554900.html
15.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十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结构):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和婚姻家庭法;④经济法;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⑥军事法;⑦环境法;⑧刑法;⑨诉讼程序法。 十三、法律的特征: l、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