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经济法学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
经济法学比传统法学更加重视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并基于这种关系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这种研究是围绕经济现象、经济学、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而展开的。
二、经济法规体系框架
经济法学界所提出的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的经济法规体系(或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由“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将传统法律部门中有关经济的法律规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进行重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它体现了现代法以“经济性”为时代精神[7]的特征。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未能充分考虑到经济主题或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框架相比,它不仅是法律体系框架,而且还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是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社会保障这四个方面切入的。这四个切入点较完整地反映了现代法规范经济的着力点,因而许多学者自发地利用经济法规体系框架来研究经济法律问题。如运用这种框架讨论经济审判庭的存废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经济纠纷(即涉及经济问题的纠纷),按照这种框架来分类,更能显示出各种纠纷的特殊性,从而发现传统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场主体法中的企业兼并与破产纠纷;市场规制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反垄断纠纷等纠纷;宏观调控法中的政府采购纠纷、税务征管纠纷等纠纷;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纠纷、劳资纠纷等纠纷,一般都难以套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解决,有的超出现行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收案范围;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但成本过高。因此,设置处理这类案件的专门机构(如经济审判庭、社会法庭),并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法,理论和实践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撤销原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交通运输审判庭,相应改建成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还可以分析其它经济和社会问题,提出法律对策,例如西部开发、扩大内需、通货膨胀(或紧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主体-行为-责任”框架
我们注意到,现代经济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关系框架,而是以主体、行为和责任作为其基本要素来进行设计的。这种框架实际上对各个法律部门都通用。对经济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结构进行研究时,也应以“主体-行为-责任”框架为主、法律关系框架为辅。
责任理论一般应研究三个问题:(1)责任形式的确定。既要研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法域中运用的特点,也要研究经济法域中出现的专业性制裁、道义责任、政治责任等新型责任形式。(2)责任形式的组合。既以主体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如企业、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也以行为为中心来研究各种责任形式的组合,即分别研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等制度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的组合。(3)立法模式的选择。既要研究经济法律法规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规定经济法域中的法律责任,也要研究经济法体系内各部门如何就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分工和协调。
特别指出的是,许多经济法学著作将经济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但这种套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变种只适宜于象民事法律关系那样内在结构简单的法律关系,对于内在结构复杂多样的经济法律关系却显得过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论中由于对制度设计帮助不大而不便适用。鉴于法理学界已有以权利与权力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尝试[10],我们建议在经济法学中尝试采用“主体-行为-责任”框架,因为其中的主体、行为、责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体的制度设计。
四、“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我国法学界近年来盛行着“政府-市场”(或“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研究框架。这体现在如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法与私法,权力与权利等方面。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和市场都处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状态,市场“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场“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运用这种框架来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时,普适性受到局限。实践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它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实现互动。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构架中的地位日趋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已成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中“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政府-市场”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这种现实。正是在此意义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是对“政府-市场”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运用该框架进行研究,至少应注意:(1)研究框架的适用范围。这种框架不一定适用于任一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但对主体研究具有优势。其适用重点应置于主体的制度设计。(2)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缺陷。社会中间层主体同政府一样,具有内部性,存在缺陷。我们既要研究社会中间层主体缺陷的表现和原因,也要研究弥补这种缺陷的对策,如研究政府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适度监管,以及市场主体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制约。(3)不同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市场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主体有多种类型,各自职能和任务以及与政府、市场主体的关系不尽相同。在探讨这种互动关系的共性的同时,必须分别研究各种互动关系的个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过渡。我国现阶段社会中间层主体缺位、错位、越位状态并存,不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们应当以“三元框架”为目标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时,研究如何培育社会中间层主体及其与“二元框架”的衔接,探讨“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过渡的路径。
五、法益主体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的利益。各个法律部门都基于一定范围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协调各种相互冲突或重叠的利益为己任,而这种协调须以明晰法益主体为前提。经济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复杂的利益结构,明晰其法益主体,需要运用多种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几种更有特殊意义:
六、比较框架
比较研究对于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法和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来说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过“异中求同”、“同中求异”,评价优劣利弊,综合衡量解决问题和制度设计的各种方案,并结合本国的实际作出抉择。基于此,运用比较研究框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三)经济法的“法条-背景-效果”比较。法律比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鉴和移植。因而,既要对法条本身进行比较,还要对隐匿于法条背后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法条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进行比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是否借鉴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鉴或移植。否则,就难免盲目借鉴或移植,导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
正因为经济法兼有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在进行案例研究时,不能只限于审判案例研究,还应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审判案例研究虽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来寻求和弥补法律漏洞从而有助于制度完善,但只限于可诉性规范,并且往往是在“就法论案”的基础上作出“就法论法”的建议。制度案例研究则是通过对某种具体制度进行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评判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这种研究突破了可诉性规范的范围,将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联系起来作整体研究;并且超越“就法论法”的传统研究格局,将法律置于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的大系统中展开研究。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在于不可诉性的规范较多。经济法学应当比传统法学更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再者,在体制转型时期,制度的创新或重新设计更为频繁,强调经济法学重视制度案例研究尤为必要。
注释:
[2]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66页。
[4]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5页;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7—60页;等等。
[6]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研究,可参见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德国学者海德曼(Hedemann)认为,法学研究应注意时代的精神,现代社会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的特征,渗透着现代的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海德曼的观点集中反映在他于1922年出版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一书中。
[8]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9]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10]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参见王保树主编的《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中有关论述。
[12]关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研究详见王全兴、管斌:《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3]《各方评说白酒标签案》,《南方周末》2000年6月16日第14版。
[14][美]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
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注: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管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虽然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发生了碰撞,所以,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注: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
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成因
三、建议
二、权利限制的界限
三、法律经济学与科斯定理
四、结语
论文摘要:发展问题是发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与传统发展理论相比,新发展观在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然而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继续加以完善和发展。通过研究发展经济学新发展观的背景,内涵和不足提出加速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应具备的基础条件及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1新发展观问题研究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已从传统的模式向新模式转变,即经济发展不仅限于经济增长,而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追求实现国家或地区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人口素质、生活质量、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和文明化,而所谓新发展观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观念体系,它涵盖了当展经济学家对于对发展问题的许多新认知。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发展的方式应当具有可持续性。可持续发展观对增长发展观把经济发展看作是不依赖外部环境的孤立系统的这一重要缺陷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它认为经济发展只是外部有限生态系统中的子系统,经济发展的子系统与外部生态系统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必须反对人类对于自然生态系统的无限制索取。只有这样,发展才能持续下去;
2.发展的目标应是实现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财富、收入、技术进步、社会现代化等只属于工具性的范畴,它们最终是要为人的发展、人的福利服务的。新发展观把发展看作是一种不可剥夺的人权,认为发展过程必须是公民真正参与的过程,是本着公平和公正利益分配原则稳步提高所有人福利的过程”,“在此进程中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最终都将逐步充分实现;
3、对发展的机制和手段做出了一些新的思考。新发展观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信息极不充分,因而,政府和市场失败是一种普遍现象。从理论上讲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纠正,但是发展中国家的交易规模普遍较小,司法成本通常超过了调节争端的预期收入。由此,新发展观另辟蹊径,提出了配置资源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只有实现国家、市场与社区三者的互补结合,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2在新发展观模式下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思考
笔者认为,当展经济学家植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通过系统反思传统发展理论的优点和不足,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关于发展中国家发展问题的新认知。与传统发展理论相比,新发展观在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及新的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1)树立以科学技术为先导,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科学技术观。
经济的发展,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归根结底都依赖或取决于科技进步。当今世界上经济增长方式已经由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结合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美国政府把发展科学技术放在首要的地位,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由正副总统任正副主任,以加强国家对科技的领导作用。根据经济学家的测算,二战后的50年中,美国生产率增长的1/3应归功于科学研究取得的成果。就亚洲来讲,日本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时也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1959~1979年,日本从西方其他发达国家引进技术33854项,居世界第一位。因而要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观念,以科学技术为先导,这样才能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增长及增长方式的转变。
(2)具有培养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多层次教育体系及职业培训机制。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经验之一是,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是伴随着技术含量的提高而实现的,而技术含量的提高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作保证。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即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素质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比物质资本和劳动力数量的增加重要的得多。从美国等国家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和该比重提高的速度看,这些国家都十分重视发展教育事业,这是使这两个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条重要措施。而我们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快速转变,政府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建立多层次教育体系及职业培训机制,其开发和投资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3)积极促进结构调整,适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
广义的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分配结构、消费结构等。最重要的是产业结构与区域结构。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的迅速发展,必须将农村的过剩劳动力转移出来,并进行合理的产业分工及产业引导,进而实现工业现代化。发达国家普遍走过的一条经济发展道路就是从粗放型经济到集约型经济。面对日益严重的能源危机,我国必须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低能耗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改造高能耗的传统产业;提升第二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其劳动生产率;以促进投资结构的演进来推进产业结构升级。这样才能有力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4)政府具备较强的驾驭经济的能力,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能够进行适度干预。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需要政府进行发展管理来弥补以确保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在一定的社会形态和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何种经济增长方式占主导地位,应主要由市场的力量来决定。西方国家实行自由市场经济走过了一段漫长的发展道路。如果我们从产业合理化入手,在政府的干预下,通过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则可能实现经济集约化程度的快速提高。因此,政府对经济的有效干预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十分必要的。
(5)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粗放式的外延扩张,以“高投入、高消费、高排放、低效益、难循环”为特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虽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但却造成矿产资源和能源日趋短缺,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后果。据统计,2003年,我国消耗了世界钢铁总产量的30%,水泥总产量的40%,煤炭总产量的31%,实现GDP却仅占世界的4%,并使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陕西省在石油和煤炭等能源开发上也经历了同样过程,付出了沉重代价。因而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及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
(6)依据经济发展的进程科学选择经济增长方式的能力。
综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历史可以看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不是由人的主观意愿决定的,而是由经济发展的进程所支配,跨越客观发展阶段而人为地进入某种经济增长方式对一国经济发展进程而言,未必是最优的,甚至效_果会适得其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立刻全面由粗放型的经济增长过渡到低投入、高效率的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在现阶段我国选择集约化投入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继续扩大要素投入,更具有客观现实性。当然,在投入时我们应该不断地提高要素投入的效率和要素组合的优化程度,逐渐提高经济的集约化程度,为经济增长方式向低投入、高效率型转化创造必要的基础和条件。
(7)具备良好的经济体制环境和完善的市场机制。
我们所谓的体质包括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等。发展经济学研究体制应把体制作为发展的因素。构造合理的经济运行模式,实际上是寻找一种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机制。以发展为纲来研究体制问题,使体制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定要有相应的市场体系。市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舞台,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资源进行市场配置的空间和环境。市场状况如何,市场体系是否完善,市场机制是否健全,决定着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这是西方国家经济增长方式成功转变的经验,也是苏联东欧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失败教训之总结。
参考文献
[1]常修泽.中国新发展模式下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J].理论参考,2004.
[2]周天勇.发展经济学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0.
[3]李国.自主创新任重道远[N].经济日报,2005,(4).
[4]张意翔.建设循环经济实现新型工业化[J].特区经济,2005.
论文摘要:发展问题是发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与传统发展理论相比,新发展观在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然而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继续加以完善和发展。通过研究发展经济学新发展观的背景,内涵和不足提出加速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应具备的基础条件及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1新发展观问题研究
2在新发展观模式下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思考
笔者认为,当展经济学家植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通过系统反思传统发展理论的优点和不足,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关于发展中国家发展问题的新认知。与传统发展理论相比,新发展观在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及新的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1)树立以科学技术为先导,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科学技术观。
经济的发展,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归根结底都依赖或取决于科技进步。当今世界上经济增长方式已经由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结合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美国政府把发展科学技术放在首要的地位,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由正副总统任正副主任,以加强国家对科技的领导作用。根据经济学家的测算,二战后的50年中,美国生产率增长的1/3应归功于科学研究取得的成果。就亚洲来讲,日本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时也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1959~1979年,日本从西方其他发达国家引进技术33854项,居世界第一位。因而要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观念,以科学技术为先导,这样才能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增长及增长方式的转变。
(2)具有培养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多层次教育体系及职业培训机制。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经验之一是,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是伴随着技术含量的提高而实现的,而技术含量的提高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作保证。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即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素质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比物质资本和劳动力数量的增加重要的得多。从美国等国家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和该比重提高的速度看,这些国家都十分重视发展教育事业,这是使这两个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一条重要措施。而我们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快速转变,政府必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建立多层次教育体系及职业培训机制,其开发和投资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3)积极促进结构调整,适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
广义的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分配结构、消费结构等。最重要的是产业结构与区域结构。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的迅速发展,必须将农村的过剩劳动力转移出来,并进行合理的产业分工及产业引导,进而实现工业现代化。发达国家普遍走过的一条经济发展道路就是从粗放型经济到集约型经济。面对日益严重的能源危机,我国必须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低能耗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改造高能耗的传统产业;提升第二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其劳动生产率;以促进投资结构的演进来推进产业结构升级。这样才能有力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4)政府具备较强的驾驭经济的能力,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能够进行适度干预。
(5)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粗放式的外延扩张,以“高投入、高消费、高排放、低效益、难循环”为特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虽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但却造成矿产资源和能源日趋短缺,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后果。据统计,2003年,我国消耗了世界钢铁总产量的30%,水泥总产量的40%,煤炭总产量的31%,实现GDP却仅占世界的4%,并使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陕西省在石油和煤炭等能源开发上也经历了同样过程,付出了沉重代价。因而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及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
(6)依据经济发展的进程科学选择经济增长方式的能力。
综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历史可以看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不是由人的主观意愿决定的,而是由经济发展的进程所支配,跨越客观发展阶段而人为地进入某种经济增长方式对一国经济发展进程而言,未必是最优的,甚至效_果会适得其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立刻全面由粗放型的经济增长过渡到低投入、高效率的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在现阶段我国选择集约化投入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继续扩大要素投入,更具有客观现实性。当然,在投入时我们应该不断地提高要素投入的效率和要素组合的优化程度,逐渐提高经济的集约化程度,为经济增长方式向低投入、高效率型转化创造必要的基础和条件。
(7)具备良好的经济体制环境和完善的市场机制。
我们所谓的体质包括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等。发展经济学研究体制应把体制作为发展的因素。构造合理的经济运行模式,实际上是寻找一种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机制。以发展为纲来研究体制问题,使体制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定要有相应的市场体系。市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舞台,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资源进行市场配置的空间和环境。市场状况如何,市场体系是否完善,市场机制是否健全,决定着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这是西方国家经济增长方式成功转变的经验,也是苏联东欧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失败教训之总结。
参考文献
[1]常修泽.中国新发展模式下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J].理论参考,2004.
[2]周天勇.发展经济学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0.
[3]李国.自主创新任重道远[N].经济日报,2005,(4).
发展经济学论文范文一:发展经济学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探析
【内容摘要】发展经济学是诠释发展中国家如何由贫穷落后走向繁荣发达的经济学,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主题,发展经济学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对我国后发展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更是具有普适性。
【关键词】发展经济学;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一、发展经济学的产生
二、发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发展经济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根据其政策演化和发展思路的差异性,发展经济学家将发展经济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40年代末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结构主义发展阶段;第二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末的新古典主义发展阶段;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后的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发展经济学发展过程中的第一阶段是20世纪40年代末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结构主义发展阶段,其结构主义思想,是这一时期的主导思想,后来也成为发展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二战结束后,很多发展中国家取得了政治上的独立地位,经济发展成为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诸多阻碍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如:经济发展水平低、发展滞后、经济变量弹性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表现为明显的刚性结构。因此,结构主义认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实完全不同,市场不完善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价格刚性,有时还会出现市场机制的失灵,经济在没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下难以达到均衡状态。因此,结构主义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不是静态资源的重组和优化配置,而应建立在动态调整可投资资源和保证供给增长的前提下,使社会经济结构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第二阶段。发展经济学发展过程中的第二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末的新古典主义发展阶段。结构主义发展思路使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是,结构主义还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和实用上的局限性,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新古典主义复活而成为发展经济的新的主流思想。概括起来,新古典主义的主要观点是:一是社会的发展应是综合的发展,满足人的基本需要是经济发展的目标;二是重视人力资本,纠正唯物质资本的缺陷;三是强调对外贸易在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发展的显著拉动作用;四是新古典主义突出了市场机制、资源优化配置、微观经济基础等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三)第三阶段。发展经济学发展过程中的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后的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发展阶段。同样,由于新古典主义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也存在诸多缺陷,于是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开始盛行,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思想表现在如下:一是可持续经济发展观念的产生;二是新增长理论的快速发展;三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
三、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平衡性
四、发展经济学适用于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与其他国家的后发地区相比较,我国西部地区在自然环境、经济发展、历史条件等方面都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第一,我国西部地区自然环境相对恶劣,自然资源丰富。第二,区域经济基础薄弱,二元结构典型。第三,教育科技落后,基础设施差,社会发育度低,资本形成能力弱。第四,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集中分布的地区。发展经济学致力于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为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产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如今,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内部,亦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地区和落后地区,即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后发展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学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问题探索了良好的范例,提供了成功的借鉴,那么用它来解决一国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也是可行的。这是因为一国内部后发展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条件和现实情况与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情况类似,所以,发展经济学完全可以用来解决中国后发展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发展经济学在中国的后发展地区具有普适性。
五、发展经济学视角下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培刚.新发展经济学[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9
[2]谭崇台.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3]郑长德.世界不发达地区开发史鉴[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4]齐良书.发展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5]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对发展经济学的反思[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7
发展经济学论文范文二:新时期发展经济学论文
摘要:新时期发展经济学论文经济发展问题不仅对我国,而且对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研究主题。经济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思想随着时代的发展只会研究的愈来愈深。
关键词:新时期;发展经济学
一、新时期发展经济学理论的新突破
(一)新时期发展经济学论文发展经济学研究的观念发生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经济水平都有了明显的增长,从全球来看,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国家与国家间的各项贸易数量和金额相比之前都有了大幅的增加。因此,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发展经济学理论也开始从全球的角度考虑各国经济发展的问题。尤其是随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有关机构等国际性组织作用的逐渐凸显,发展中国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也日益增强。经济发展的问题成为全球而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斯特里顿((Streeten,P)就曾经说过,我们应该及早地从全球的视角去考虑各国之间政策的相互影响力,从而分析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害同盟关系。从他的主张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当今时代,从全球范围去考虑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问题是发展经济学理论研究所必需的新视角。
(二)新时期发展经济学论文发展经济学研究的方法出现新发展
二、结语
新时期发展经济学论文经济发展问题不仅对我国,而且对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研究主题。经济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思想随着时代的发展只会研究的愈来愈深。因此,通过对发展经济学理论的危机及新发展趋势的分析,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理论的进一步深化都有重要的意义。而又是通过这些分析,尤其是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能更好地为发展经济理论的丰富发展奠定一定的方向依据。
(一)实践
社区银行对美国经济的发展有大银行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社区银行始终以社区居民金融需求为己任,以中小企业生存、发展为目标,拾遗补缺,承上启下,为社区的繁荣、地方经济的振兴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见表2);另一方面,美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并不一致,社区银行在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方面也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在农村地区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被其他地区纷纷效仿。欧洲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银行经营面临困难,不少银行纷纷实施网点撤并计划,于是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出现了“金融真空”状态。为了应对这一局面,欧洲许多国家开始建立类似美国的社区银行。英国、苏格兰掀起了一场“社区银行服务运动”(CampaignforCommunityBankingServices),旨在为社区提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消除银行网点撤并可能给社区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场运动为促进社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德国的银行业向来以“全能银行”的经营模式著称于世。2000家左右具有社区功能的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约占银行业总资产的27%)业务尽管也向全能化发展,但主要服务于当地中小企业、居民、市政建设和公共事业。法国虽然由于银行垄断程度较高导致社区银行较少,但也有100多家。亚洲的日本具有社区银行性质的地方中小银行也有60多家,主要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这些银行对当地中小企业贷款比率一般占其全部贷款的70%—80%,其平均收益率水平一般都高于大银行。
(二)启示
1.正确的市场定位。社区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迷失方向,始终坚持为当地居民、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不断增强建立在社区关系网络基础上的自身优势,不仅巩固了其在地方信贷市场上的地位,而且也取得了很好的经营效率。
2.社区银行一般实行股份制,产权明晰,产权结构设计合理;政企分开,一般不会在政府机构的影响下经营,不会提供政府导向性的业务,也不会将社会目标置于银行的财务目标之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经营。
3.强有力的政策扶持。美国1864年颁布的《国家银行法》(NationalBankAct)规定银行只能在单一的行政区域内经营,这种限制银行跨州经营的规制于1927年以《麦克法登—佩伯法》(McFadden-PepperAct)的形式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又在1933年的银行法中进一步得到强化。这种州际业务规制限制了大银行的扩张,成为保护社区银行生存的一道有力的法律屏障。1977年颁布的《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定期检查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是否满足了当地社区的金融需求,并就金融机构对社区的贡献度进行定期评估并公布,其评估结果作为审批该机构申请增设存款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甚至金融机构之间并购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该法律在20世纪90年代经过几次修正后存在至今,对于保护社区银行的生存和防止贫困地区金融资源的外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许多社区银行在兼并浪潮中消失以后又有不少新生的社区银行崭露头角的一个重要条件。日本政府从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税收优惠或免征等方面对社区银行的运营与发展进行扶持;法国政府采取措施帮助社区银行进行创建以及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
4.有序的金融监管。社区银行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外部的有效监管。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社区银行的外部监管体系以监管部门的专职监管制度为核心,以行业自律组织为依托,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监管部门的监管强调风险性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行业自律组织是社区银行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组织,是连接外部监管与社区银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避免监管真空,并大大减少外部监管的实施成本;社会监督机构独立于社区银行之外,具有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公平性与一定的权威性。
二、社区银行模式存在的经济学分析
(一)适应金融专业化分工的需要
(二)拥有信息比较优势
(三)具有交易成本低的比较优势
在信贷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等因素,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对于每笔贷款,银行都需要进行事前信息审查、谈判签约及事后监督。相应的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这些是银行在信贷交易中所直接耗费的成本,称之为“显性成本”,除此之外,银行还间接耗费了一些“隐形成本”,如由于发放贷款可能造成的不良资产,银行内部进行贷款决策所需耗费的成本等。
三、我国发展社区银行的现实意义分析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社区银行的发展很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居民家庭的资金需求,是一种非常成功的充满着生命力的经营模式。因此,国内学者在谈到发展社区银行的现实意义时,都把它当成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供选择路径之一,对此我们表示赞同,但这还不足以概括社区银行发展的重要性。我们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金融发展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手段。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表现出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加快改变二元经济结构是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社区银行能够很好地弱化二元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也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也比较突出。大型银行更多地将全国范围内吸收的存款转移到经济发达地区使用,这造成了中国资金流动的“虹吸现象”,即本来急需资金的欠发达地区的资金通过大型银行的分支机构网络,被转移到资金已经比较充裕的发达地区,导致地区差距越来越大。另外,一些偏远的、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大型银行不愿全面涉足,加速撤出的步伐,导致局部地区“金融空洞化”。社区银行在资金运用方面的特点之一就是将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在本地,因而能够缓解虹吸现象及其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同时在大型银行撤出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也可以填补金融服务的缺口。
四、我国发展社区银行的路径选择
按照上面的定义来衡量,目前国内还很难找到一家真正的社区银行。一个健全的银行体系不仅要有大银行,而且要有为数众多的社区银行。大银行有大银行的优势,社区银行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构建一个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并且覆盖城乡的社区银行体系尤为迫切与重要。
(一)将现有的地方中小银行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
2.城市信用社。从规模大小和服务对象来看,城市信用社应该是社区银行最主要的改造对象。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城市信用社是依附于非国有小企业发展起来的,90年代非国有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城市信用社开拓了广阔的潜在市场。但目前的城市信用社面临着股权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不良资产比例高、抗风险能力差等诸多问题。因此,要将城市信用社改造为社区银行,必须鼓励外资和优秀的民营企业人股,优化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同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加快解决历史包袱。
(二)将新建的民营中小银行定位于社区银行
金融开放包括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入世后,我国政府以强有力的实际行动积极主动地推进银行业的对外开放,银行业开放程度已超过了当初的承诺。而对内开放方面,监管当局却表现得异常谨慎。当前民营资本组建民营银行的强烈愿望受到抑制。一旦监管当局放开限制,民营银行将会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这些新建的民营银行由民间资本控股,产权边界明晰,没有历史包袱,能够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将其定位于社区银行有利于为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但要防范民营资本由于趋利动机而导致过度扩张造成的金融风险。
(三)将民间金融组织引导规范成社区银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盛行往往体现了一国金融深度不足,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现实与潜在的融资需求。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民间金融组织为地方经济发展所作的积极贡献。金融监管当局与其屡禁不止,还不如因势利导,通过引导使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成规范化运作的小型社区银行,同时对组建的基本条件、管理制度、业务范围、运作方式、监管办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市场准入和利率方面给予更大的灵活性。这样既方便了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又能够满足农民等小规模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对于培育分工协作、竞争充分的村金融市场也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环境法是调整人类在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P40)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建立起以《环境保护法》等为基础,以包括“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在内的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为核心的环境法规体系。这些法规在遏制生态环境危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环境法规的实施效果越来越不能令人满意,其中效率较低的问题尤其突出,以致我国每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基调总是“局部好转,总体形势仍在恶化”。本文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影响环境法实施效率的因素及其内在机制进行了分析,并据此提出了提高环境法规实施效率的策略和建议。
一、影响环境法规效率的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影响环境法实施效率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三,在理性人假定之下,环境法所提供的行为准则并非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也不可能强制性地改变环境破坏者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违法者的行为取决于它对其行为结果的收益与成本的理性计算。如果环境行为收益大于成本,则理性的个体的选择必然是行动;若收益小于成本,则个体必然选择放弃。根据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理性的假定,个体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符合“经济人”的全部特征。个体虽不乏对舒适的环境和清新的空气的追求,但在其效用体系中,经济利益仍居于首位。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上述个体会不惜损害其它人的环境权益。虽然无法脱离环境法的约束,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并不只是被动地服从法律规定,也会与执法者进行不合作博弈。表现为这些破坏者不仅不服从环境法,而且会通过“钻空子”、逃避制裁等方式有意地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法规的实施效率大打折扣,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二、环境法规实施过程的机理
贝克尔认为,犯罪或违规活动不必归于道德或者个人的素质,它纯粹是一种经济行为。[4](P63)根据“经济人”假定,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活动。企业或个体有意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否会发生,同样取决于其行为的收益与代价(违法的成本)的对比。
假定某一违背环境法者的违法行为数量CS;)与其被发现并被惩罚的可能性(P;)与被判定违规后接受的惩罚(f),以及与他从事其它活动可得到的收入、逃避被发现和惩罚、违法意愿等其他变量之间(综合为混合变量u;)存在着某种关联,这种关联可用下面的函数形式表示:S一艺S;}P}}.}}u})(,,
因为只有被发现而且被认定违背环境法规,破坏者才会受到惩罚,所以对违规者而言,违规是否会受到惩罚是不确定的:如果判定有罪,那么他将因此而为每次违规支付关,否则他将分毫无损,而且还会因从事违法活动而获益。P,和关的任何增加都会减少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因而减少违法数量,即:Sp;二as; 一般认为,对于那些对风险持喜好态度的违法者而言,他们对于违规行为被发现并被惩罚的可能性的变化的反应比对接受一定惩罚的反应更为敏感,违规行为发生的数量对于被发现并被惩罚P‘的弹性要大于个体对于惩罚本身关的弹性,即:as;>as;aP;al;- 另外,综合变量u‘的某些要素如个体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以及执法过程中的惩罚形式等,也会影响S;。如果个体能够通过合法经营和生产活动而不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取得经济收入,那么违法数量就会减少;同样,如果提高个体的遵纪守法程度,也可降低违法数量。 上述分析表明,要减少违法数量,提高违法者被发现并被惩罚的可能性(P})是一种最有效的途径。但问题在于,受执法成本(c)、环境监测技术(t)以及自然条件,如环境行为者的空间分布(g)等因素的限制,P‘的提高是有限的。 即:P}=P;}c}t}g)(3) 在监测技术和自然条件确定的前提下,执法成本(c)是影响P‘大小的重要变量。如果c增,._‘、___._.as 大P}将趋于递减。又由(2’知,蓄<0,则“f将增大,环境法规的实施效率将降低。 一般说来,违法者属于风险喜好型。他们对关的反应弹性要小于对P‘的反应弹性。尽管如此,在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关同样是改变个体环境行为的重要约束条件之一。在不违背“罪罚相当”的原则下,适当地提高惩罚强度是有利于减少违法数量s‘的。这可以解释现实中为什么罚款或行政处罚不能从根本上制止污染和破坏行为,而若将处罚上升为追究刑事责任,则可大大提高环境法的威慑力。当违法者面对刑事责任而不是少量的罚金时,意味着违法的预期成本加大。成本—收益计算的结果,必然引导个体的行为符合环境法要求的规范。 三、提高环境法实施效率的策略 提高环境法实施效率的目标,在于通过改变约束条件,使违法行为的数量最小化。即: Min艺S;(,,,f,,u;)(4) 提高P;大或改变u‘都可以有效地降低违法数量。其中“,属于综合变量,可以视为外部环境因素。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域条件下,u‘可视为常量,这时减少违法行为数量的关键就取决于执法者与违法者的博弈。对执法者而言,可以通过调整Pr关来改变违法者的行为以降低违法数量,达到保护公众环境利益的目的。 提高P,是提高环境法实施绩效的最为有效的手段。这些手段包括改进技术和手段,扩大环境监测的时空范围;强化监督机制,督促执法者尽职尽责;通过界定资源的环境产权,以市场化的方式调动个体维护环境权益的积极性等。 但P‘的提高要受制于执法成本c的限制。由于企业、农户等生产者、消费者个体在空间分布极广,其环境破坏行为类型又呈现为多种方式。特别是在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信息障碍。另外,由于技术水平和实施条件所限,大量的生态环境事件还处于不可观察性的状态。如对污染企业的污染状况的监测,存在着很多技术障碍。要实现对所有违法者的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其成本之高可想可知。当生产企业或农户与执法部门进行不合作博弈时,这种成本会更大。如现实中环保部门在对污染企业进行排污浓度的监测时,就经常遇到巨大的操作困难,企业往往和环境监测部门“捉迷藏”,使后者防不胜防,徒唤奈何。 在这种情形下,通过改变f的方式,如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强度等来影响个体的环境行为就成为一种更可行的选择。在我国环境法的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以罚款或行政处罚替代执法的现象,即对违规者只进行罚款处理或行政方面的批评教育,且罚款数量远远低于其所产生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成本,根本不能制止违法者的污染和破坏行为,甚至在客观上还纵容了企业的破坏行为。如果增大罚款的强度,使违法者承受巨大的经济惩罚,以至倾家荡产,或者将惩罚方式改为追究刑事责任,则必将增加违法者的风险预期,促使其改变其环境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执法中实行“严管重罚”、“杀一做百”,应该是一种不错的策略。1997年,我国首次在刑法中规定了破坏环境罪,包括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方面的犯罪、有关植物方面的犯罪以及破坏资源方面的犯罪等四个类型共12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无疑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更趋于科学和成熟。 近年来,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逐渐被广泛应用,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系统的案例分析,把学生从枯燥的法学理论学习中解脱出来,从而能够更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扩展学生的眼界与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确保教与学的质量能够同步提高。 (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从本质上来讲不属于纯粹的理论知识和简简单单的事例,而是需要通过一定的思考过程的问题与内容。案例中的所有事例,可以说均是为解说实际问题所设置的。针对案例中的各种问题,促使学生亲自去分析、剖析与体验,学生们在思考案例的整个过程之中,需要认真思索,运用所学的知识追寻真谛,发现问题的真正原因,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与解决案例中问题的具体方法。提升学生探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可以引导学生深入思考,为学生预留了足够的发散思维的空间,实际的教学成效非常好。 (三)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教材中的案例择取通常是紧扣教学内容与教学目标的要求,而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与目标就是要提升学生探索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应用能力,也就是实践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引导学生想象自己就处在案例中的情境之中,在信息不充足的条件下,对错综复杂的问题与形势作出自己的判断与对策,这种教学方法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增强师生之间的相互沟通与交流,而且学生们通过对知识的反复应用与练习,极大地增强了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提升了实践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征 案例教学法有其自身的固有特征,观照案例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实践应用,可以看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征有现实性、针对性、引导性等三个突出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一)现实性。案例本身就是以现实社会中的人与事为基础所编写的,反映的是实际生活中的现象与问题。案例是对已经出现的典型事例的真实汇编,具有客观性、代表性、非偶然性等等诸多特征。在实际教学中,学生依据已掌握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剖析,并设身处地地想象当时的情境,以便作出最准确的决策。学生们所面对的是一个个真实的案例素材,在这种真实的事例中扮演各个角色,就好比进行真正的实战演练一样,拥有高度的贴近现实性。 (二)针对性。案例教学是教学模式的一种,运用此种模式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所以,案例就是特意为教学目的的实现而设置的,而教学目的通常又是由教学内容彰显出来的,因此,所筛选出的案例都是紧紧围绕教学内容的实际例子。[2]这就有利于教师将所要讲述的各种理论知识融入到案例教学之中,让学生通过具体案例理解、掌握与应用必备的知识。 (三)引导性。案例中拥有很多供学生分析、思索与探讨的问题,采取案例教学法的目的也是为了培养广大学生进行独立思考与学习的能力,突破传统的死记硬背教学方式。通过实际案例教学,引导学生总结成功的思维模式与解决方案,引导学生从正确的角度去观察、剖析、判断与解决实际问题。 三、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途径 毋庸置疑,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必须采取认真筛选案例、实施课堂讨论、注重案例讨论总结、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措施,使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形象的知识,让学生能够易于理解和接受,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三)注重案例讨论总结。案例讨论进行完以后,教师需要对学生在讨论案例过程中所采用的思路、思考方式、解决问题的方法等诸多方面进行总结与评价。给案例确定一个标准的解决方案;目前仍未有标准解决方案的,则要给予倾向性的指导意见。侧重点是分析思路的正确性,思考方法和解决方法是否恰当。指出案例中所讨论问题所使用的基础理论知识,分析难点与重点,以及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3]对于案例讨论的成功点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并要指出讨论中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另外,对学生们的不同表现也要给予合理的评价,以此激励学生们更好地参与以后的讨论活动。 (四)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在案例教学中,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是最后的一个步骤,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学生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进行详细的总结,巩固已学的有关知识,深化学生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促使学生对所学的知识能够灵活地加以运用,提升学生的法律综合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