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所依从的外卖骑手——共享经济新型用工关系背景下骑手权益保障研专业论文业务研究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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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1984年,是依法设立的、由浙江省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自2010年12月浙江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开始,本会每四年换届一次。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自觉践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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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4期

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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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关外卖骑手人身损害纠纷的争议解决案例探讨经常见诸于各专业公众号,互联网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也伴生了规模巨大的外卖骑手群体,作为共享经济背景下的新型工作形式,骑手的工作性质与传统劳动用工关系迥异,突破了劳动关系三要素和从属性的认定标准,这就使得数量庞大的骑手群体无法的得到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保护。但同时,共享经济模式也提供了可观的就业岗位,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故在规制该种用工模式的时不能机械的套用劳动保护制度而抑制了创新。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我们既要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给企业一定的灵活性,以便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本文旨在分析共享经济骑手用工模式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点。从而在促进互联网创新的同时,兼顾劳动者的权益。

【关键词】骑手共享经济劳动关系

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为33773亿元,同比增长约2.9%。生活服务、生产能力、知识技能三个领域共享经济市场规模位居前三,分别为16175亿元、10848亿元和4010亿元,报告同时指出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由此可见,共享经济已经成为了社会重要的就业岗位提供平台。目前,外卖配送领域暂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外卖行业的用工关系出现了非常多的争议。在骑手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关系以及骑手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对相似情节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笔者将结合亲身经历的数十个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希望可以探寻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平衡平台与骑手的权益。

一、平台与骑手的合作模式

(一)直营模式

直营模式下,骑手与平台直接缔结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骑手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完成配送任务,接受公司管理,并受劳动法保护。这种情况下,骑手与平台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争议,可直接纳入劳动法调整范畴,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小的合作模式。但是该种模式存在于平台经营外卖业务的早期,随着骑手规模的扩大,目前,平台公司普遍采用城市合作商及众包合作商两种模式。

(二)城市合作商模式

(三)众包模式

众包模式下,消费者通过平台app向餐饮商家下单,平台app将配送信息发送到众包配送平台上,众包骑手通过众包配送平台接单配送,消费者将商品费用及配送费用缴纳至配送平台,骑手根据与众包平台缔结的协议结合跑单情况领取配送费用。有部分媒体认为,应认定骑手与众包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应对骑手侵权的案件。但笔者认为,如破劳动法的框架,贸然将众包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是有失偏颇的,在互联网背景下,不宜轻易否定或者推翻传统劳动关系判定理论,以保障劳动制度的稳定适用。过去两年,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关系难以认定,司法个案的判决中众包骑手致人损害之后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也有很大分歧。

二、司法判决对骑手交通事故侵权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述

1.城市合作商模式案例

2.众包模式案例

在(2020)沪0115民初87603号杨美安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焦路路通过“美团众包”平台注册成为众包骑手,接受“美团众包”平台发送的配送信息,进行外卖商品的配送服务。2019年10月22日8时15分,焦路路驾驶的电动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杨美安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焦路路负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焦路路在美团众包平台注册时,已经阅读并同意《众包平台服务协议》、《劳务协议》,且其注册信息中明确载明所属劳务公司为被告沃趣公司。故被告焦路路与被告沃趣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但在(2019)沪0112民初28836号判决中,法院却判决了平台公司需要对骑手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梁东通过饿了么外卖平台中的蜂鸟众包APP注册成为众包骑手。梁东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外卖平台和众包骑手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产生巨大分歧,法院的最终判决是梁东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执行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工作任务,所以梁东的侵权责任应当由饿了么外卖平台的运营公司拉扎斯公司来承担,但在判决中回避了梁东与饿了么或者蜂鸟众包的关系。

通过上述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可以看出,骑手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损害的纠纷中,就城市合作商模式,大量的判决中已体现,目前的商业实践里,平台在与城市合作商的合作协议中均直接确认了城市合作商作为用人单位由其自行负责招募配送人员,协议中还明确约定城市合作商员工及配送人员与平台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其员工及配送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的任何事故,一切责任由城市合作商自行承担。该种观点也成为当下的一个判决趋势。

三、骑手劳动关系认定困境的原因分析

基于共享经济诞生的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满足了骑手群体灵活用工的需求,但上文的司法判决也说明了这种用工模式目前存在着大量争议。

(一)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致

故由于缺乏对共享经济用工的规范性文件,而现有的法律体系对新型用工模式的解释并没有准确的指导意见,因为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了法院的法律关系认定的不一致,也直接导致了类案不同判的结果。

(二)协议存在模糊地带

(三)保障体系不健全

最后,共享经济用工等灵活就业主体目前的社保覆盖率较低,商业保险的投保合同保障范围模糊,这也是发生劳动争议或侵权案件后,骑手难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原因。

四、当下解决共享经济用工保障的建议

(一)明确平台角色

(二)完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商业保险配套体系建设

社会保险作为中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应有的权益,但在骑手群体中,社会保险的覆盖比例很低。因为骑手与平台及众包商之间的关系本身仍存在争议,无法强制企业为骑手缴纳社保,同时,很多众包骑手其实属于全日制的专职骑手,只不过选择了众包的注册方式成为骑手,对于这类骑手,平台无法确认是否有其他正式用工单位。强制性的缺乏导致骑手群体社保实际缴纳率低下。笔者认为,平台企业应完善薪酬结构,提醒敦促骑手参加社会保险。

(三)出台对骑手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法规

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具有严格的标准。劳动关系的规制,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如果贸然立法突破原先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反而会导致企业在用工方式上的规避,进一步降低对劳动者的保护。但面对新型的就业模式,如果不及时适应与调整,则会使应受到劳动法保护的群体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故立法机构应考虑兼顾效率与公平,最终实现骑共享经济就业群体体面劳动。

六、结语

互联网共享经济作为新兴商业模式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共享经济下的骑手也成为了越来越普遍的就业形态。但由于顶层设计的缺失、主管部门配套的规范性管理滞后,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协议存在模糊地带,社会保险体系对骑手群体的覆盖欠缺等,使得骑手当前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骑手与平台以及平台各个种类的合作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处在一个模糊的状态。实践里,法院的判例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现行劳动法体系的框架下,针对存在的问题,需要落实平台主体责任,要求平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通过规范及人性化的管理降低骑手配送事故的发生几率,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对骑手群体的覆盖,构建多层次的商业保险机制,同时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既要保障骑手的权益,也要促进共享经济健康、稳健发展,解决社会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政府网:《李克强: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2]《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

[3谢增毅:《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中外法学》2018年30(06):1546-1569。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9]王全兴、王茜:《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载《法学》2018年4期。

[10]董保华:《论非标准劳动关系》,载《学术研究》2008年7期。

[11]蒋大兴、王首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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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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