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分类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满足法定要件,以及其法律效果的确定性。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那些满足法定条件的,能够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则需要进一步审查以确定其效力;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使其无效;
4.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了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对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明确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无效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那些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但由于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此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2.无效合同作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发生变动。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类对于理解和应用民事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各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法律依据,我们能够更好地把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了解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类,是否还有关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等方面的问题?在找法网,我们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助您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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