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两大类。
1.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2.人身权则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人格权和身份权。
这两类权利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共同构成了民事权利体系的基础。
1.民事权利的性质主要体现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2.支配权是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3.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4.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如合同中的抗辩权。
5.形成权则是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
这些权利在民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民事权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如物权和人身权;相对权则是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2.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3.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4.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这些分类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民事权利的性质和功能,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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