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民事权利具有三个基本特点:(1)平等性。每个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地位等,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2)连续性。公民的民事权利从其出生至其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从其成立至其消灭,自始至终都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3)真实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强大的物质基础,使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得以保障。民事权利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主权利和从权利等等。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