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权利的客体

(1)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或对抗效力。

(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动产因能移动,所以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2.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种类物可替代,特定物不可替代。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

(2)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3.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区分标准:物能否被分割。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不可分物,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能或价值。

(1)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物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在标的物属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在标的物属不可分物时,因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属不可分债权或不可分债务,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关系。例如,楼房下水管因堵塞而需疏浚时,由于下水管是不可分物,属各层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所以,对疏浚费用各层房主负连带债务之责。

4.区分: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区分标准:是否能重复使用。消耗物,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不可消耗物,可反复使用。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样是借物,所借之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租借交付时仅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

5.区分:主物与从物

二者的区分标准,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两者都必须是独立的物;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两者为同一主体所有。

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6.区分:原物与孳息

(1)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

(2)确定赔偿范围。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补偿。

7.区分:实体物与虚拟物

《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实体物与虚拟物的区分,在于对虚拟物财产属性的认定,要依照法律对其的规定,法律若有规定,则受法律保护。

8.区分:有体物与无体物

物权的标的通常指有体物;而无体物,则须法律有特别规定。

(二)货币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具有下列特征:①代表财产权利;②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③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让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④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证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2.有价证券的类型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2)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一是记名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二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三是指示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

(3)常见的有价证券:

①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分为公债(国库券)和公司债券(企业债);③股票;④提单;⑤仓单

(三)人格利益

1.一般人格利益:指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正当程序,自然人享有的身体不受伤害、自由不容干预、尊严不容损害的利益;

2.具体人格利益:是指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婚姻自主等具体人格要素指向的利益。

(四)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1.给付行为

债的客体就是给付行为,这是指债务人满足债权所为之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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