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按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法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其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也因此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称、荣誉、名誉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发现以及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关系等,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区别。除此之外,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如下区别:

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当然,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如果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这主要是损害赔偿。但这种责任形式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也可称之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

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的范围及义务人的义务性质,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也是上述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其义务一般为不实施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因此,物权是一种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物权的关系都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所以,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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