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民法中意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是与自然人对称的,是由法律创造的“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又可以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即出资人负担有限责任。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组织(团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小结】法人与其成员在三个方面各自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法人的学理分类」
1.设立依据不同:公法人、私法人
(1)公法人
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他们视为公法人;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是不论其公法人之人格的。
(2)私法人
公司、合作社、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
(3)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别
①在设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
②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须登记,公法人无须登记;
④公法人当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意思自治,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两者皆可设立。
2.私法人根据成立基础不同:又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我国民法目前未采纳)
(1)社团法人
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
【注意】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如各种基金会。
(2)财团法人
主要形式就是基金,故《民法典》称之捐助法人。
|「我国法人的分类」
《民法典》在法人一章,依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法人是否可以从事经营(营业)活动,而在于经营(营业)活动所得的归属。如果分配给其成员的,为营利法人,否则,为非营利法人。
1.营利法人
(1)《民法典》第76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营利法人主要指公司与其他企业法人,当然也不排除其他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并向出资人分配红利的非企业法人,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只要法人的目的为营利并由出资人收取营利的,皆为营利法人。
(3)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资格。
2.非营利法人
《民法典》第87条第2款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除此之外,宗教团体、境外非政府组织符合法人成立要件的,也属于非营利法人范畴。
(1)捐助法人
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法人(包括宗教协会和活动场所)。
【注意】捐助法人必须三会全有: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
【注意】社会团体法人没有监督机构。
3.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96条列举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四类特别法人。
(1)机关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集体士地所有权人,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并将营利分配给成员或用于农村公共事务或基础设施建设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中间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事业区分,有以承包经营土地权入股为特征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专业合作社;从入股的出资形式区分,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也有以资金入股的。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贰】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公司等营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执照”注明的日期为准;法人消灭以清算完结注销登记之日为准。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法人无关的活动,即权利能力受限制。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及限定
(1)自身性质的限制。
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继承权、抚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享有,可以构成商号、商誉等无形资产,在价值上可以评估,并可以转让,在性质上完全属于财产权,与自然人享有“同名同姓”的权利,却并不同质。
(2)法律上的限制。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如,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禁止国有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等。
(3)目的事业的限制。
原则上由法人章程或设立目的决定。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以登记为准;基金会的权利能力则由捐赠人的意思决定。
原则上,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有效。
例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法人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比
(1)始期与终期不同。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且同时消灭,两者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
(2)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的问题,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实现不同。
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代表机构进行的,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自然人的权力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不一致,该不一致由法律设立监护人或代理人制度化解。
2.法人的责任能力:构成第三方侵权的法律要件
(1)须法人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为之。
对职员、雇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上称转承责任,即雇主对雇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法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对有过错的雇员或工作人员追偿。
(2)须执行职务之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3)是符合侵权行为要件的行为。
【注意】如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则法定代表人对法人负过错赔偿责任,但此种责任仅仅限于法定代表人,而不包括其他职员。
3.法人的章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等私法人的运行、机构权限及目的事业范围由章程规定,其效力限定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