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根据不同的标准和情境,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3.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1)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的签订需要书面形式。
(2)非要式行为则不要求特定形式,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根据行为人是否需要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1)诺成性行为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的订立。
(2)实践性行为则需要行为人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义务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5.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还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1)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作为辅助即可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的订立。
(2)从行为则是指必须依附于主行为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担保合同的订立需要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1.追认是指无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2.追认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其性质和条件有以下几点:
(1)追认的主体必须是被代理人本人,因为只有被代理人才能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2)追认的对象是无权代理行为,即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的行为。
(3)追认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进行,且追认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明确。
(4)追认的法律效果是使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即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4.如果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则即使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仍然无效。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品种、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同时,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除斥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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