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首次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上市报告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三、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一一公开发行证
3、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
4、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6、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七、上市公司合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7.3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合并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合并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3.5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4.3.1条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情形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公告: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合并预案(须包括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四)独立
7、董事意见;(五)财务顾问报告;(六)法律意见书;(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文件。八、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9上市公司披露上述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情况时,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公告文稿;管理人说明文件;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四)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有权机关的审批文件;(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九)债权人会议决议;职代会决议;(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
8、具的专业报告;(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8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十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公司因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
9、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5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13.2.1条第(十)项规定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
11、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46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至少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主动终止上市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四)主动终止上市的方案;(五)主动终止上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专项意见;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3.9上市公司依据本规则14.3.1条的规定向本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终止上市申请书;
14、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一一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三十八条律师在法律意见
15、书中就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十四、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第二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十五、银行间债券发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
16、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五)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2);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格式要求见附3、4);承销协议;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卜六、次级债券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