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业务指引信托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业务研究

(本指引于2021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

律师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当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

(二)勤勉尽责原则,律师办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当恪尽职守,勤勉敬业,按照信托公司的要求完成各项具体法律服务,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和留存工作底稿。

(四)信息保密原则,律师办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约定,充分保护信托公司的信息以及办理业务过程中获悉的家族信托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家族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或家庭信息、家族企业信息、信托财产信息等。

本指引所称的家族信托、家族信托财产、家族信托当事人,具有下列含义:

(一)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以信托公司自身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二)家族信托财产,是指在家族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及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应当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确定的财产,且财产金额或价值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可以为现金形式财产及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等非现金形式财产。

(三)家族信托当事人,主要包括家族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家族信托委托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家族信托受托人应当为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

3、家族信托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委托人家庭成员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本指引所称家族信托,实务中常见的分类方式如下:

(一)根据家族信托设立时,信托公司接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形态的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为现金类家族信托、非现金类家族信托和混合类家族信托。

1、现金类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仅为金钱的家族信托业务,但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不限于金钱。

2、非现金类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非上市公司股权、金融产品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家族信托业务。

3、混合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既包含现金类资产,又包括非现金类资产的家族信托业务。

(二)根据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信托财产投资运用决策主体的不同,家族信托通常可以分为委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受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和投资顾问决策型家族信托。

1、委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家庭成员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享有决策权,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家庭成员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家族信托。

2、受托人决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享有决策权,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自主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家族信托。

3、投资顾问决策型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或者信托公司聘请的投资顾问对信托财产投资运用享有决策权或建议权,信托公司按照投资顾问的指令或经委托人确认的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家族信托。

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或其指定家庭成员发生身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无法履行投资决策权的特殊事件或投资顾问发生无法正常履职情形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的投资决策主体、决策流程等可以进行变更,变更方式应当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

律师事务所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在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应当与信托公司初步确定服务范围及内容,指定承办律师,并按照律师事务所规定进行立案。

律师接受委托的,应当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信托公司订立法律服务合同,就服务范围、律师费、委托期限、承办律师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一)服务范围,通常可以包括家族信托方案设计与审查、信托财产或委托人信息的法律尽职调查、法律文件起草与审核、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法律咨询等。

1、收费方式

2、付费主体

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为家族信托设立及管理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费原则上由信托财产承担,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信托公司要求以固有财产承担或由委托人另行承担的,应当在法律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3、信托未成立时费用支付

律师可以与信托公司就家族信托未成功设立时律师费的承担主体、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委托期限由律师与信托公司根据服务范围协商确定,通常可以约定委托期限截至家族信托成立日、家族信托终止日或双方确定的其他日期。

(四)法律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办律师及其更换情形、更换程序等事宜。

应信托公司要求,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信托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在法律服务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就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规定,不得将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业务过程中获悉的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泄露。

律师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尽量避免随意更换主要承办律师,以确保法律服务的连贯性和私密性。发生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需更换律师的情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信托公司,并按照法律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律师的更换。

信托公司前期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委托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如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拟交付信托的财产信息、家族信托初步方案等。

律师参与家族信托意向客户前期沟通过程中,应当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并在信托公司业务人员在场或者知晓的情形下与意向客户接触。

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为家族信托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的,应当首先与信托公司确定尽职调查目标、范围和方法。

家族信托业务一般涉及对家族信托委托人主体信息及拟交付信托的财产的尽职调查。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一)身份证明信息

委托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提供的大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委托人具有港澳台籍的,提供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委托人具有外国国籍的,提供的护照以及其他根据其所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二)税收居民身份信息

(三)婚姻状况

委托人已婚的,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婚姻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按照本条第(一)款提供的配偶身份证明信息材料;委托人配偶死亡的,提供的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证明配偶死亡(含宣告死亡)的证明文件。

委托人离婚的,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等能够证明婚姻法律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如有)。

(四)子女情况

委托人提供的子女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及其他可以证明委托人与子女关系的材料,以及委托人按照本条第(一)款提供的子女身份证明信息材料。

(五)信用状况

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及配偶(如有)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其他能够证明委托人信用状况的文件。

律师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委托人是否存在纳税失信信息、失信被执行信息、限制消费信息及其他个人失信信息等。

(六)涉诉及被执行信息

(七)民事行为能力调查

律师对于信托财产进行尽职调查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财产权属、权利负担、转让限制、涉诉及行政处罚、其他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如下证明文件,律师可以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网络查询、政府部门查询、访谈等必要方式对上述信息进行核查。

(一)信托财产权属合法性

委托人应当提供拟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其合法、有效所有财产的证明文件。常见的信托财产类型涉及的证明文件如下:

信托财产为金钱的,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证明及存折等证明文件;

信托财产为不动产的,委托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款付款凭证、完税凭证、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文件;

信托财产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的,委托人提供的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出资缴纳凭证、股东名册、证券账户信息、股票资产证明及其他股东证明文件;

信托财产为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基金的份额或受益权的,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签署的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基金的认购/投资合同及认购/投资价款划款凭证等证明文件。

(二)信托财产权利负担及转让限制

委托人拟交付非现金形式财产的,提供的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负担及转让限制的证明文件。

(三)信托财产涉诉及行政处罚

委托人就信托财产是否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提供的说明。律师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核查信托财产的涉诉、仲裁及行政处罚信息。

(四)信托财产的特殊法律风险

律师应当提示信托公司核查委托人是否已就信托财产设立遗嘱或作出其他处置,信托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存在其他共有人等情形,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说明。

家族信托受益人应当是委托人、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律师可以提示信托公司核查家族信托委托人提供的受益人为委托人家庭成员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身份信息证明文件、与委托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等。

家族信托设置保护人的,律师可以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对家族信托保护人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保护人的主体或身份信息、保护人是否合法存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护人主营业务或从事的职业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同业竞争关系等。

律师在家族信托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律师应当提示信托公司尽量收集尽职调查所需文件资料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保证与原件或正本一致的前提下,收集复制件或副本等,但复制件或副本等应当由提供人签字、加盖公章或以其他方式加以确认;

(三)因家族信托当事人为港澳台籍或外国籍等情形,导致对部分事项难以开展尽职调查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信托公司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可以积极与其他参与尽职调查的中介机构保持沟通交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六)律师应当制作和留存真实、完整、准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律师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当对收集到的材料及信息进行梳理、分析,撰写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并将依据的尽职调查材料在尽职调查报告附件中列明。

律师应当在书面尽职调查报告中,完整、准确的向信托公司披露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可就具体的问题或风险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

家族信托方案通常应包含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其他家族信托参与人、信托财产类型、信托规模、信托财产投资运用决策权、受益人安排、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慈善安排等内容:

(一)家族信托目的,通常可以包括财富传承、子女教育、养老、家族治理等一项或多项信托目的,不得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

(二)家族信托当事人,包括家族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本指引所称家族信托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受益人通常为委托人的子女、父母、配偶等家庭成员。

(三)其他家族信托参与人,通常为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保管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

(四)家族信托财产,可以为现金财产,也可以为非现金财产,家族信托方案中应当明确非现金财产的规模、交付方式和管理方式等内容。

(五)家族信托方案应当明确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决策主体、决策流程、决策权变更等内容。

(六)家族信托方案应当明确受益人的具体安排,包括受益人范围、信托成立时的受益人、受益人变更原则(包括受益权的转让或继承安排)等。

(七)家族信托方案应当明确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方式、分配频率、分配条件、分配金额等。

(八)家族信托方案中可以包括公益慈善安排,律师应当对公益慈善的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公益慈善方案合法合规。

律师在对家族信托方案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时至少应注意审查以下要素:

(二)家族信托财产应当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确定的财产,且财产金额或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家族信托不得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不得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不得以家族信托的名义变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且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四)家族信托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委托人家庭成员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且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五)家族信托文件应当根据具体投资范围和投资标的对信托财产投资风险予以充分、详细揭示。

(六)家族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

(七)法律法规对家族信托方案涉及内容另有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家族信托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律师审查家族信托方案后,应当与信托公司及时沟通,并就方案审查中发现的法律、合规风险向信托公司客观、充分披露,修改、完善、确定家族信托方案。

根据信托公司要求,律师可以就家族信托方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委托人、受益人等进行解释或说明。

家族信托法律文件可能包括信托文件、家族宪章、投资顾问协议、保护人委任协议、保管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一)信托风险申明书主要内容

信托风险申明书一般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委托人。

3、委托人应当对交付的信托财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以代持财产设立信托。

4、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财产如存在其他共有人的,委托人已将该事项告知财产共有人并取得了财产共有人的同意。

5、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不存在侵害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非法利益输送的情形。

6、委托人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向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如有)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7、家族信托涉及的各项风险揭示及风险应对措施。

(二)信托合同主要内容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信托名称及信托目的;

2、信托当事人的名称、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信托其他参与主体,如保护人、财务顾问、保管人、法律顾问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4、信托规模与期限;

5、信托成立与生效;

6、信托财产投资、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主体、投资流程、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

7、信托财产的估值方式;

8、信托利益分配方式;

9、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及信托管理费、保管人费用、投资顾问费等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0、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放弃等;

11、信托终止、清算及信托财产归属;

12、信托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

13、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4、风险揭示与风险应对措施;

15、信息披露;

16、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7、法律法规要求或信托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托财产的交付与追加交付

信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类型、金额或价值、交付方式等事项。家族信托允许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追加交付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财产追加交付的流程等事宜。信托财产类型比较复杂的,律师可以建议并协助信托公司起草信托财产清单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

(四)信托财产管理运用

信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包括投资决策主体、投资流程、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事项。

家族信托投资运用采用委托人决策型、投资顾问决策型的,信托合同还应当明确约定委托人或投资顾问的决策权限、投资指令发送和执行、投资后果和风险承担等事项。

(五)信托业保障基金

家族信托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家族信托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缴纳主体、缴纳标准等事项。

(六)信托报酬

信托公司管理家族信托,可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一般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信托报酬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事项。

(七)其他信托费用及税收

信托合同对除信托报酬外的其他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投资顾问费、保护人报酬、律师费、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等,应当明确约定计算方式、承担主体等事项。

(八)信托受益权及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信托受益人和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以及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的条件、程序、限制等事项。

信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通常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1、信托合同应当约定信托存续期间的分配方式,通常包括定期分配、情景分配(即受益人发生结婚、生育、疾病等特定事件时的分配)、指令分配等方式。信托合同约定情景分配的,应当明确不同的分配情景下信托公司应当审核的证明材料及信托公司的审核义务。

2、信托终止时,可以采用现金分配和信托财产原状分配方式。采用信托财产原状分配方式的,应当明确约定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接收主体、移交方式、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等事项,向受益人充分揭示原状分配的风险。

(九)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信托合同应当对家族信托可能面临的风险充分地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揭示,并明确约定风险的承担主体、风险的应对措施。

(十)信托终止

信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信托正常终止及提前终止的条件。

信托合同通常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或提前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7、信托财产已全部分配完毕;

8、其他导致家族信托终止的情形。

在家族信托中,可由委托人或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作为投资顾问,为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提供专业化建议,律师可以协助信托公司及委托人起草、审查及修改投资顾问协议。

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需要设置保护人,对受托人及家族信托的运行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受益人的权益。家族信托保护人通常由委托人指定,律师可以协助信托公司及委托人起草、审查及修改保护人委任协议。

(一)家族信托委员会议事规则

家族信托可以设置家族信托委员会作为家族信托的治理决策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家族信托委员会通常由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等成员组成,也可以包括家族成员以外的专业人士,具体由委托人指定。家族信托委员会根据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意愿设立,并非家族信托的必备组织。律师可以协助信托公司及委托人起草、审查及修改家族信托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家族宪章

家族宪章是家族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家族成员对家族行为准则、家族事务决策、家族信托运营管理等内容所达成的共识。家族宪章的目的通常为规范和调整家族成员的行为,实施家族治理,传承家族核心价值观和家族文化传统,提升家族成员的家族使命感,保障和促进家族和家族企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家族宪章可以对家族信托的设立、运营和管理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家族宪章根据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意愿制定,并非家族信托的必备文件。律师可以协助信托公司及委托人起草、审查及修改家族宪章。

家族信托受托人可以聘请保管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家族信托聘请保管人的,律师可以协助信托公司起草、审查及修改信托财产保管协议。保管协议主要包含保管人基本信息、保管费用、保管期限、保管人权利和义务、保管报告等内容。

律师可以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就家族信托的方案、法律文件等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信托登记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登记机构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与其受益权信息、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登记公司”)作为信托登记机构担任信托登记职责。

律师可以提示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设立前、设立后及存续期间发生变更、终止时应依法向信托登记公司办理相应的登记,登记内容以法律法规及信托登记公司的规定为准。

律师可以提示信托公司与家族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约定,信托公司就报送信托登记信息事项免除保密义务。

信托财产交付过程中,信托财产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有价证券、不动产等需要办理登记、过户的财产的,律师可以协助信托公司与相应的政府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助办理信托财产登记、过户手续。

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可以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方案变更审查、法律文件修改、信托财产投资运用涉及的法律尽职调查及法律文件起草审核、信托所涉争议的解决、日常咨询等法律服务。

律师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为信托公司提供上述法律服务的,可以参考本指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

家族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投资运用时,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委托人或投资顾问享有信托财产投资运用决策权的,协助信托公司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

(二)信托财产投资运用所涉投资标的或交易对手的法律尽职调查;

(三)信托财产投资运用所涉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及修改;

(四)信托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经家族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同意,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接受家族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或家族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但应当依法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可以担任家族信托保护人或家族信托委员会外部专家委员,监督家族信托管理运用,保护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为家族信托治理提供专业服务。

家族信托清算过程中,需对信托财产进行变现的,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可以协助起草和审查信托财产转让所涉合同、决议等法律文件,协助办理转让中的登记、过户手续。

家族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经清算后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采用信托财产原状分配方式的,律师可以协助起草和审查信托财产原状分配涉及的合同、决议等法律文件,协助办理信托财产转让的通知、登记和过户手续。

律师在为家族信托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可以在家族信托方案设计与审查环节、信托设立环节、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环节、信托终止清算环节等提示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可能涉及的税收法律问题,并建议信托公司咨询专业机构意见,配合信托公司及专业机构优化和完善家族信托方案。

律师事务所可以和信托公司及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其他中介机构等合作开展家族办公室业务,发挥各专业机构优势和协同作用,为超高净值人群提供专业化、定制化、全方位的财富管理服务。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托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律师为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其他机构的家族信托或其他财富管理业务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参考本指引,同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托业务研究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THE END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是啥?基金从业6、签字签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 7、尽职调查后,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8、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等含糊措辞 9、若引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233网校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https://www.233.com/jjcy/zhishiku/1266/202312/08134357964638.html
2.书作文之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本.pdf4.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仅对与本次产权事务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审计、资产评估、交易决策等发表评论。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进行此次产权事务之目的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1116/6020150034011000.shtm
3.法律意见和法律意见书6篇(全文)(2)律师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pl4ajv1q.html
4.法律意见书(格式)(通用9篇)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贵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本案材料已包括已知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就贵公司 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公司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https://www.360wenmi.com/f/file76durb1m.html
5.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 为了指导、规范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已知的事实及证据,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314/13/37063_1117149314.shtml
6.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流程是什么?深圳政府在线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流程是什么? 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事务的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起草,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复核,经分管法律事务的副总经理签字后出具;或者由企业委托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义出具。https://www.sz.gov.cn/hdjl/ywzsk/gzw/cqgl/content/mpost_7867035.html
7.公司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法律意见书流程: 1.确定需求,达成协议; 2.提供资料,包括 : 公司的法定记录﹑公司2年内的核数报告﹑及其他所须资产证明 (假若法律意见书须要就有关资产作出确定) 等等。 3.提供所有文件做出所须审查后,我们将草拟法律意见书。 4.确定意见书草稿内容后,我们将签发法律意见书。 http://tst23717710.cn.trustexporter.com/xinwen-337780.htm
8.什么时候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3.融资和投资:在融资和投资活动中,律师可能会被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以评估相关法律风险、合规性和可行性。 4.诉讼和争议解决:在诉讼或争议解决过程中,律师可能会被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以评估相关法律问题、证据和争议的合法性和可能的结果。 5.政府审批和合规事项:在政府审批、监管合规等事项中,律师可能会被要求https://www.offshoreisle.com/artview-1985-192.html
9.中国证监会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博客2、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说明公就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说明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http://blog.eastmoney.com/law7803/blog_213916285.html
10.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引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引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引 注册后,用户将获得法宝订阅试用权限,如需更多试用权限,请联系咨询北大法宝产品顾问! 北大法宝www.pkulaw.com系列产品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检察文书、行政处罚文书等知识服务及智能应用解决方案。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ff8f1c606a97dc3e83c0ae147e627d74bdfb
11.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4株城02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19株城01”、“19株城02”,募集资金专户运作正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募集资金已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尚未整改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安排合法合规,发行人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资金的用途无违反https://doc.rongdasoft.com/doc/disclosureDetail?p=mb:9ccd874dd08e033ab7d8dabce791a1a2_bp
12.中国法院网(八)发行人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改动,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并经过律师的书面确认;该书面确认意见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如有必要,律师应当对法律意见书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将其反映在工作报告中。 (九)如果发行人取得发行、上市的许可,律师应当发表补充意见,说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招股说明书公布日期间,法律意见书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1994/10/id/20981.shtml
13.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八)发行人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改动,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并经过律师的书面确认;该书面确认意见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如有必要,律师应当对法律意见书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将其反映在工作报告中。 (九)如果发行人取得发行、上市的许可,律师应当发表补充意见,说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招股说明书公布日期间,法律意见书https://law.lawtime.cn/d623056628150.html
14.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1)(1)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权益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陈立尧先生及彭惠萍女士依法有权取得陈敬财先生上述对应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敬财先生生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7,161,291股,占公司总股本3.66%,并通过持有控股股东佳卓控https://m.10jqka.com.cn/20220930/c38626061.shtml
15.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于上交所上市,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SN20230719000283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