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整版探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中华法治文明绵延数千年,孕育了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形成了丰富的法治思想,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定文化自信,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根基,激发中华法治文明蓬勃生机。本期学术版围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编者

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学苑论衡)

何勤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我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指明了方向。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按照新的时代要求加以转化,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使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积淀的宝贵精神遗产焕发新的活力,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增添法治动力。

中国历史发展的内生性成果

秩序和规则是文明的基础,也是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其孕育、产生和发展是中华文明历经深刻变革、适应历史演进的必然结果。夏商周三代,中华文明加速发展,从古国时代走向王朝时代,出现广域王权国家,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不断加剧,国家治理更为复杂。随着国家权力不断加强,开始制定刑罚以巩固统治秩序。《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汉书·刑法志》云:“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社会的发展使刑罚成为必要。至春秋战国时期,子产在郑国铸刑书于鼎,李悝在魏国作《法经》,中国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就是在这种日益丰富的法律实践基础上产生的。

随着中华文明日益发展,儒家的明德慎罚、道家的无为而治、墨家的兼爱非攻、释家的普度众生等思想与法家的缘法而治彼此影响,不同思想观点相互交流融合,荟萃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丰富的法治思想,铸就了一部蔚为大观、充满生机的法治思想史,为中华法系不断发展成熟提供了理论支撑。

以丰富性、民族性、深刻性为特点

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既要具体而微,梳理好重要历史人物及其思想观点,紧密联系当时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背景、政治环境、社会状况、制度成果等进行分析说明,从精神内核、理论贡献、时代意义等方面进行探求;也要把握全局,研究其发展脉络、内在逻辑、整体特点等问题。从宏观上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具有丰富性、民族性、深刻性等特点。

内容丰富多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涉及法治理论、立法技术、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等诸多方面,不同观点相互争鸣、异彩纷呈。其中,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思想理念,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比如,主张德主刑辅,是因为用刑罚治理百姓,百姓内心不会有廉耻之心,而用道德教化治理百姓,百姓会从内心产生廉耻感并主动纠正自己的行为;强调明德慎罚,意味着统治者既要明德,以德自我约束、严格律己,也要用德教化民众、导民向善,避免滥用刑罚。否则,不仅不能遏制犯罪,反而还会因暴虐寡恩而失去民心,动摇统治根基。

展现民族特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具有厚重的民族文化积淀,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体现出中华民族独特的价值观、国家观、法治观、权力观等。比如,中华文化重视家庭的价值,注重维护孝悌慈爱等家庭伦常,把家庭中的伦理秩序视为国家政治秩序的基础,认为“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在司法方面,重视维护家庭伦理,主张对不孝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思想深刻入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对实行法治的原因、法治的功能、厉行法治的必要条件等法治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作出了富有创见的回答。比如,强调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为了趋利避害敢冒任何风险,“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法律使人“以功受赏”“以罪受诛”,“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就不敢干法犯禁,能防止人们为了利益不择手段,揭示了法治能够实行以及必须实行的原因。法治的功能是“定分止争”“兴功禁暴”。一方面,社会冲突是由于名分未定。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法律确定名分,有利于避免争夺冲突。另一方面,法治能保障国家实现富强,即韩非所谓“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法律还必须公开易懂,并使上下一体遵行。商鞅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才能使法治真正得以实行。

彰显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既体现法治的精髓和要旨,比如强调缘法治国,强调立法和执法的重要性,强调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客观性和稳定性,强调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顺应形势发展而改革变化;也彰显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成为人类法治文明中独树一帜的法治思想。

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多年从未中断,具有突出的连续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也体现了这种源远流长的历史连续性。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到汉代董仲舒援引儒家经义裁判案件,将儒家的价值原则注入司法活动,开启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到魏晋时期出现采用注释诠解的经学方法研究阐释成文法内容及其适用问题的律学,再到唐宋律学的成熟、明清律学在此基础上再攀高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持续发展、与时偕行。

秦代以后,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牢固确立,中华文明成为一种多元一体、向内凝聚、团结集中的大一统文明。虽历经几次分裂时期,但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的主流,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统一性。这决定了无论是法家、儒家还是道家体现的法治观点,都以维护国家统一、法律统一为追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强调“壹法”“一尊”,认为实行法治必须统一立法权、统一法律内容、统一思想认识并维持法的稳定就是其重要表现。

从春秋战国到清代,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不断有新的民族融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经过波澜壮阔的民族大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呈现出多民族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交汇融合的特征。此外,这一法治思想是儒、法、道、墨、释等各家思想的融汇,既包含对法律本质特征的思考,也有对古代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之经验和智慧的凝练和总结,体现出鲜明的包容性。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如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等理念,不仅在历史上放射出耀眼的思想光芒,也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作出了独特贡献。我们要继续深入挖掘其思想精华,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弘扬中国传统司法的制度理性(学术随笔)

张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更好借鉴传统司法智慧,深刻认识到中国传统司法在司法理念、裁判方法和程序设计等方面都展现出立足实践需要、富有民族特色、经受历史打磨、取得显著成效的独特制度理性。

形成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中国古代称天、地、人为“三才”,认为人在天地之中,兼具理性与道德,体现了古人的自信和对人的肯定。重视人命、人心、人力的思想源远流长,积淀形成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和明德慎罚的司法原则,即反对专任刑杀,重视道德教化,尽量保全生命、劳动力和家庭,并形成相应的若干制度设计。在汉代,体恤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已经制度化。南北朝时期,州县死刑案件已不得自行轻易处决。唐代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地方死刑案件要三复奏。清代一般死刑监候案件都要经过秋审复审再予决断。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安定,必然要追求司法之“平”。“平”就是公平,就是合理,反映了中华法系的秩序观和正义观。同时,在哀矜折狱、恤刑等思想指导下,“平”也蕴含着重生、钦恤的意味,表现为在拷讯、定罪、量刑中要相对宽和、平恕。

运用守文原情、有经有权的裁判方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一直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价值旨归。古人认为,国法源自天理并以天理为最高依据,顺应天理的国法也就顺应了人情;人情必须受国法的控制和矫正,国法对人情的规范也要顺人情而为。中国传统司法将法律、礼制、儒家经义、民间风俗等多种资源整合起来,以综合性、全局性的思维开展司法裁判,追求案件结果公正合理和良好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种裁判方法是在漫长历史中逐步形成的。秦代与汉初深受法家影响,为实现司法统一,严格依法裁判,即守文而判。西汉董仲舒等儒者通过“春秋决狱”,将“原心论罪”引入司法裁判,以当事人内心善恶作为实质判断标准。到了唐代,《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而司法官员则在尊重制定法的基础上从情、理、法角度综合思考,做到有经有权、经权融通,实现了以守文为前提,以原情为权衡,守文与原情相结合,有经有权的裁判推理模式。明清以降,中央审判机关将有代表性的案件及其处理依据确定为成文规则(例)或成案,为后来的案件裁判提供依据或理由。守文原情的裁判方法,既不脱离制定法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轨道,又可以在制定法适用范围内实现个案公正。

中国传统司法彰显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厚重积淀。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为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历史镜鉴。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

展现出丰富立法智慧(新知新觉)

刘晓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长期居于领先地位的文明。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这在《唐律疏议》这一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上得以鲜明体现。从秦汉出现以律令为支柱的成文法系统,到魏晋南北朝统一法典的集中编纂,再到唐代以《唐律疏议》为基础、以律令格式为法律形式的法律体系最终确立,中华法系日臻成熟完备。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唐律疏议》都是人类法治文明最高水准的代表之一。它与西方罗马法的代表性成果《查士丁尼法典》近乎同时出现,但后者主要是一部民法典,而《唐律疏议》主要是刑律。有研究认为,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划时代法典的《加洛林纳法典》,不仅比《唐律疏议》晚了约900年,其发达程度也大不如《唐律疏议》;甚至19世纪西欧的刑法典与其相比也未必完备多少。《唐律疏议》集中国历代立法智慧之大成,传播辐射东亚、远及世界,为周边国家所效仿借鉴,影响了这些国家的历史进程,被学者誉为“东方法制史枢轴”。《唐律疏议》精妙的立法语言、精密的立法技术、精深的法律原理、精巧的法典结构与精致的法律体系都展现出中华法系的立法智慧。

在立法语言上。中国古代法典在演进过程中形成了很多原创性法律概念,在《唐律疏议》中大都有所体现。如以、准、皆、各、其、及、即、若,这八个字被古代律学家称为“律母”。只有将八字之义融会贯通,“而后可与言读法”。又如,但、同、俱、依、并、从等“律眼”,故、失、谩、诈、斗、戏等“律义之较名”……这些原创性法律概念在标识立法技术、辨别具体行为、确定适用条款等方面展现了立法者的精思妙意。

在立法技术上。中国古代法典编纂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化解具体有限的立法规则与丰富多样的客观行为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出现“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的后果,影响法典的条理化、体系化并削弱其适用效力。《唐律疏议》运用“余条准此”“不用此律”等技术手段,对列举不尽、不清之事予以补充完善,有效克服了以往立法的固有弊端,避免了法典内部的冲突与矛盾,从而提高了法典的条理化、体系化程度,强化了法典的统一适用效力。

在法律原理上。“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也。”法律原理最深层次的内涵是法的精神。中国古代立法在形式与原理方面皆以“平”为精神追求。“律之为言,整齐划一之谓,亦轻重得平之谓也……讲求斯道者,莫不以唐律为最善。”《唐律疏议》以其精深的原理展示精微的律义,体现融贯天理、国法、人情的中华法系精神,后世称其“出入得古今之平”。唐律追求的“平”是一种理想状态,即“乘之则过,除之即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

在法典结构上。战国时期《法经》六篇在功能、结构上已有清晰区分,并出现了“具其加减”的总则。《唐律疏议》形成了“始以总则,终以专则,先列事律,后列罪律”的精巧结构,是一部内容丰富、体例严整的综合性法典。作为总则的《名例》“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统率其他各篇,标志着法典结构演进比较成熟的阶段,达到同时期世界范围内的先进水平。

在法律体系上。以《唐律疏议》为基础、以律令格式为法律形式的法律体系是中华法系成熟完备的制度形态。“令”为国家之制度、“格”为百官有司常行之事、“式”为百官有司常守之法,违反令格式则“一断以律”。律令体系被“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对律没有规定的,依照皇帝经中书门下审核颁发的命令——敕处断;“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产生了《至正条格》这种具有法典性质的法律汇编;明清时期,在律令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会典为纲、以律例为目的“典例”法律体系。相较于世界其他法系,中华法系的演进过程及其成熟形态在体系化方面展现出独有的特质。

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深入研究和全面汲取中华法系蕴含的丰富立法智慧,更好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获得养分,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THE END
1.《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带来的启示《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是张晋藩教授的一大力作,自2009年首次出版至今已经十余年了,其间经过不断修订、完善,如今已经修订到第四版,本书第一版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第三版获中国法学会“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本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共十八章,主要涵盖中国法律的传统http://e.mzyfz.org.cn/paper/2216/paper_59354_12201.html
2.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例如,中国古代的“律令制”文化,强调法律的权威与秩序,这与现代法治的“规则之治”是相通的。同时,传统社会中的民间契约、家规族训、民俗习惯等,蕴含了丰富的社会治理资源,对其挖掘、整理和拓展可以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有益借鉴。通过对这些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吸收和转化,可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其新的内涵。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410/t20241015_5790813.shtml
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及其现代转型通过研究发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虽然“情”、“理”、“法”的位阶排列顺序与西方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原则相背离,但是传统情理法当中的法律“温情”色彩,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并不是毫无益处的。要使传统情理法发挥它的作用就必须实现现代转型。情理法的现代转型并不是单纯的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12384436.html
4.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8篇(全文)摘要: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但受其自身延续性的影响,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促进传统政治文化的良性发展,本文从介绍传统政治文化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转型的途径三个方面入手,争取为促进其自身的繁荣与发展提供合理性的建议。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nobenehl.html
5.政府办在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科技创新成果广泛应用,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增长潜力充分发挥,园区竞争力明显提升,煤基新材料产业集聚成效明显,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特别是文化旅游、现代物流产业蓬勃兴起,农牧业质量效益和产品竞争力大幅提升,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http://www.wsq.gov.cn/wsqxxgk_gkml/zfgbm/qq_wsq_0226/202201/t20220118_3145008.html
6.山东省第三十五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暨山东省第十五届1.中国劳动经济史(1949-2012) 作者:宋士云(聊城大学) 宋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程连升(中共中央党校) 于东阳(聊城大学) 吴连霞(聊城大学) 孙金峰(聊城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3月 哲学社会学 2.中华传统文化弘扬与现代化发展研究 作者:商志晓(山东师范大学) https://paper.dzwww.com/dzrb/content/20211214/Articel07002MT.htm
7.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作者:张晋藩(笔记)凡此种种,都说明了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地运转,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第二章 以人为本 明德慎行 1、先秦时代的重民思想,经过儒家的提炼和升华,终于演绎成以人为本的价值理论,其成熟的形态和标志就是儒家思想体系中“仁学”的创立,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过度https://m.douban.com/note/76316568/
8.傅才武李越:论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道路问题——国家文化结构视野摘要:中国式现代化提出了当代中国国家建构的重大命题,在五千多年文明古国的笼统共识之下,深厚文化传统如何影响或制约国家建构的机制与路径一直没有得到清晰的揭示。国家文化结构理论表明,在中国文化认同型国家结构中,基于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文化认同与国家认同具有天然联系,国家文化议程与国家政治议程纽结在一起,造成了国家https://www.hbskw.com/p/73388.html
9.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精选6篇)“仁爱”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影响并制约着当代中国人际关系的发展,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这是当代德育应该吸取和借鉴的。 (二)中华民族精神之爱国主义传统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是由儒家思想里“忠”的伦理范畴演化而来的。“忠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vnx0pu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