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用法律途径而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如此的现象并非少数。苏力用一个私了未成的案例来阐述这个问题:一对处于感情萌芽期的男女青年见面,男青年强奸了女青年。事后,男青年利用法律规避,和受害人达成协议男青年赔钱并迎娶该受害人。在本案中,受害人选择接受私了,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她的名声,也使她承担了较少的风险,另外她还可以拿到一笔赔偿金,再加上她对违法者有感情。因而这事的解决方法无疑是两全其美的虽然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私了”有时也是理性的。牵涉到私了的优点了避免了法律程序上的繁杂,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的利益(试想如果受害者接受法律的保护,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她以后的生活会好过吗?或许遭人白
3、眼受人唾弃就是她以后生活的常态了,这样她的利益不就收到更大的伤害吗?)。所以,候“私了”是“成本最低而效益最高”的解决纠纷方法。或许我们会为此感到悲哀,但这就是国家制定法的某些不完善。另外,法律规避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人们进一步了解国家制定法,因为人们想要更有效的规避制定法,他们就要更了解制定法,换言之,法律规避也是一个了解和学习国家制定法的过程!在本书第一编变法与法治中,苏力老师还通过文学艺术作品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向我们展示了两个问题:一、秋菊层层告状想讨个说法,到最后却不懂为什么村长被捉警察走了,这反映我国许多边远地区法治依旧落后。二:近现代以来,一味的法律移植与我国现实不相符合长久
5、到一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在本书中,对这几个问题,苏力老师都有很精辟的见解和精彩的论述。在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一文中,苏力老师引入韦伯的“形式理性的”和“实质非理性的”两个概念。相对于“没有确定的成文法律,法官依据社会上的一半公正观念未准则,依据它个人对世态人情的洞察、他个人化的知识积累断案”的“实质非理性”,韦伯认为“重视原则和形式(法律的内在逻辑关系和整体关系),不注重个别案件直接实质结果”的“形式理性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而我们社会缺乏的正是这种理性”。作为我们法律人,我们的任务正是使我们的法律制度拥有更多的“形式理性”。本书中苏力老师论述完大的方面“变法与法治”后,回归到当前我
7、国家承担的费用很大。还有,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民事和经济冲突纠纷不断增加,行政机关处理和解决能力也逐渐下降,国家司法制度也满足不了社会需求。尽管抗辩制有其不足,但中国也在试点当中,它在中国还是有其意义的!抗辩制,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机关的“私人”成本,使司法机关能够集中财力处理更多重大的案例;另一方面又可以适度阻隔市场对司法程序的干扰,减少司法人员的腐败,增强法院的专业性。我们应该将中国的抗辩制变得更有自身的特色!本书的第三编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规范化”。在法学研究的规范化、法学传统与本土化一文中,苏力老师提出“交叉学科”的问题,认为我们应当“以一个多方面手或者通才的眼光来研究中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