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基本相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分别对网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这直接决定了网售药械行为的法律地位,并给予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网络销售产品的相应权益,也明确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网售药械行为得到了法律法规的认可。
监管职责基本相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3月起正式实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目前正在抓紧制订中。这两部对网售药械行为具有指导意义的部门规章的发布实施,将推动网售药械监管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维立体监管体系:国家药监部门负责指导全国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省级药监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药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从监管现状来看,在监管实践中,明确各级药监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
主体义务基本相同药品、医疗器械网售主体应尽的义务基本相同。
一是遵守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械质量安全。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与线下销售的监管要求一致,都要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二是通过自建网站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网售的企业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都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条件。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自建网站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网售的企业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均属于“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主体,故均需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这是前置条件。
平台要求基本相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是网售药品、医疗器械的重要渠道,应给予必要的技术保障,以满足网售药械销售数据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一是定义概念基本相同。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均是指在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电子订单、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商品销售的企业。有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既销售药品又销售医疗器械。
三是审查义务基本相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均应履行对入驻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建立入驻企业档案、进行质量安全监测、对网售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对严重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及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等义务。
四是监测要求基本相同。为监测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国家药监局搭建了“国家药品网络交易监测系统”和“国家互联网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实现对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精准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过平台定期通报给省级药监部门,由省级药监部门组织对可疑情况进行调查、处置,市级药监部门对可疑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在平台进行反馈。
细节规定不尽相同
法规体系发展历程不同关于网售医疗器械的监管要求,是先有部门规章后修订行政法规。2014年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于2017年5月进行修改发布,其中未对网售医疗器械进行定义,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条款。2017年1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为网售医疗器械的监管和市场规范提供了政策保障。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针对网售医疗器械提出了明确要求。
禁止网售品种要求不同从法律角度来看,几乎所有的医疗器械都可以通过网络销售,而药品则有品种限制。具体而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仅可通过网络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网售品种应在其许可、备案的经营范围内。而网售药品除上述相应要求外,还明确了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品种——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综上所述,网售药械监管要求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各自的特点,建议监管人员分别梳理网售药械的监管重点,以选择不同的监管手段开展科学有效的监管活动,营造良好的网络销售环境,促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良性发展。(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