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通常要求作为抽象法律主体的国家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然而,实际上,因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扮演的具体角色不同,各国对待国际法的立场必然存在分殊,且可能处于变动之中。
中国国际法立场演进的类别化特征
按照美国著名国际关系理论学者霍夫曼的观点,国际法可分为“政治框架的法律”“共处的法律”“合作的法律”“共同体的法律”。应该说,对于这些不同类别的国际法,因主要以权力界定的国家角色变化引起的中国立场之演变有着共同的脉络,但其具体脉动又非完全相同。
中国对待“合作国际法”的立场演进
与自身历经的“站起来的外来者”“富起来的参与者”和“强起来的引领者”三种主要以权力界定的国家角色相对应,形成了新中国对待“合作国际法”立场的“体系外革命”“体系内改良”和“跨体系改进”三种典型样态。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刚刚“站起来”,面对西方世界尚处于弱势地位,还是一个没有进入西方主导下“合作国际法”体系的“外来者”。直到改革开放之前,因这种“站起来的外来者”角色而生的是中国对待“合作国际法”的“体系外革命”之立场,最具代表性的是在国际经济法律领域。二战之后,西方主创了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支柱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其遵从的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实力界定收益基本法则,严重损害了积贫积弱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其造成了极为不公的结果。为此,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掀起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的高潮。其间,中国虽然是一个“体系外”国家,但对同为弱者的发展中国家之境遇感同身受,因而坚决支持它们进行这种破旧立新式的“革命”。
改革开放的中国获得了“富起来的参与者”之角色。受益于全球化进程,中国迅猛崛起为“富起来”的世界第一大新兴国家。与此同时,中国成为一个“参与者”,进入了西方主导的“合作国际法”体系,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历史事件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富起来的参与者”,凭借自身实力的快速提升,中国从既成“合作国际法”中取得了越来越大的收益,对其收益分配给自己造成不公的认知也随之趋于弱化。于是,中国提倡构建“和谐世界”,对“合作国际法”转而选择更为和缓的“体系内改良”立场。例如,在世贸组织内,中国首先要做的是维护该多边贸易体制的平稳运作,然后在此基础上推动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如支持其获得更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等。
时至2013年,中国正式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标志着中国正在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开始扮演“强起来的引领者”这一新角色。与之相应,在如何对待“合作国际法”的问题上,中国遂行的是“跨体系改进”的立场。这里的“跨体系”不但意味着中国将承续以往展开“体系内改良”的做法,而且将破茧而出,在西方主导的“合作国际法”体系之外引领该类别国际法律制度的重构。
中国拓宽位域构建的“合作国际法”,是对传统“互利国际法”进行升级的一种“共赢国际法”。中国将构建国与国之间“合作伙伴”关系视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要途径,而伙伴之间开展的合作必然遵循共赢原则,即秉持“弘义融利”“义利相兼”等理念主义的正确义利观,做到“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无疑,谋求合作收益的公平合理性,不但能够促进更多“合作国际法”的形成,而且也彰显了这种新型“合作国际法”的时代进步性。例如,在“一带一路”合作框架内,中国推引建立的亚投行体制就是一大范例。西方国家主创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行加权表决制,美国一国执掌对其一切重要事项决策的否决权;而亚投行的治理体制打破了西方的这一陈规,中国虽然拥有该行的一半股份,但自始就拒绝搞“一股独大”。
最后,需要澄清的是,中国作为一个“强起来的引领者”,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对国际法采取“跨体系改进”的立场,绝不是像一些西方学者污名化的那样,是在构筑另类的“威权主义国际法”体系,而是旨在推动现行国际法律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